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 物权变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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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物权变动

一、概念题

1.交付[南开大学2001年研]

答:交付即移转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当事人要完成物权变动,必须要依法履行交付的义务,否则,即使合同有效,动产物权也不能设立或发生变动。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1)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2)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交付有三种方式,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

2.简易交付[人大2008年研]

答: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简易交付的构成要件是: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

(2)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且已经生效。

3.异议登记

答: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

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观念交付

答: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的形式: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

(2)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在设定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动产物权或者为他人设定动产物权之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该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又称继续占有,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

二、简答题

1.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中山大学2016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和我国《物权法》的选择。[中财2010年研]

(2)简述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南开大学2011、2010年研]

答:物权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包括动产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①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我国《物权法》明确了登记要件主义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登记对抗模式下,既然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受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一般的第三人。首先,受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转让人所享有的物权。其次,受让人享有的物权可以对抗恶意的享有物权的第三人。但受让人享有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交易中的善意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我国《物权法》实质上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而登记对抗作为特别例外的规定。

(2)动产物权变动适用交付并移转占有的规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可不适用交付规定。例如,依据《物权法》第189条,在动产抵押时,只要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即可设定,而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2.简述房屋购买合同与房屋过户登记的关系。[南开大学2003年研]

答:(1)房屋购买合同与房屋过户登记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民事行为

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物权变更的生效要件,而房屋购买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房屋过户登记。

②当事人之间订立房屋购买合同的行为是负担行为,它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个债权债务的请求权,实体权利并未发生改变,因此,即使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亦不影响其效力。至于房屋过户登记是否受房屋购买合同效力的影响,我国物权法对此并未做明确规定。这两个行为各自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是相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2)房屋购买合同与房屋过户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①房屋购买合同与房屋过户登记分别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不同环节,前者是原因行为、约定行为,后者是物权行为、法定行为,二者在时间上和程序上具有关联性。

②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房屋购买合同中约定了关于过户登记的事项,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根据房屋购买合同履行过户登记义务,卖方有义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简述基于混同和抛弃导致的物权的消灭。

答:(1)混同

①混同的概念与类型

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继承、法律行为、法律的规定等。然而,无论发生混同的原因如何,对其法律效果不产生影响。混同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二是权利与义务的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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