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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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晚清法律改革

摘要: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人民生活穷苦潦倒,国家政权动荡不安。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王权统治,不得不采取各种改革措施。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的变革。晚清司法改革在我国近代历史法律发展上作用巨大。对后世影响也极大。因此,本文将从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动因,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改革的影响几个方面简单论述晚清司法改革。

关键字:法律冲突宪政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律草案

晚清法律改革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近代化历史进程的开始,也是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极其重要的阶段。晚清法律改革通过《钦定宪法大纲》、《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的确立,晚清法律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通过辛亥革命变更政权直到到民国时期形成了我国近代六法体系,晚清法律使我国法律近代化历程得以完成。任何一项改革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即包括了内在动因也包括了外部的推动力量。

一、晚清法律改革的社会背景

(一)晚清法律改革的内在动因

19世纪晚期,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被打破,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国阶级结构的变化,最后影响至中国社会矛盾的深刻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也开始兴起。在革命的过程中,各种民主思潮不断的涌现。甲午战后,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仁人志士纷纷寻求变法图存之道。梁启超说:“唤起中国四千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1】。康有为上书清帝主张变法“观大地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然则守旧开新之效,已断可睹矣。以皇上之明,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

【1】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89年,第113页。

小变仍亡。”【2】随着矛盾的加深,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发起了一系列的民主战斗,而清政府内部的改革先锋派也开始参与这些活动,企图在民主革命的进程中为自己分得羹食而不断努力。清政府在诸多利益集团的夹击下,仍然坚持自己的统治方式,最后因为义和团的沉重打击让它们开始察觉,如果不在做任何变革,自己的统治地位必将不保。

(二)晚清法律改革的外在推动力量

从国际形势来看,鸦片战争开始之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马关条约》和《辛丑条约》签订后,侵华势力进一步加紧。但是由于中国人民的奋起反抗使得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梦想落空,迫使它们开始找寻另外一种方式来巩固在华势力。因此扶持傀儡的清政府就成了它们的最佳选择。但是为了给它们的殖民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改变清政府法律就成了上上之选。

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清政府不得不颁发两道谕旨来寻求法律的改革。1902年3月11日清廷发布的第一道修律上谕说“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行。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3】5月13日,清廷又颁布了一道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4】当然,晚清法律改革最主要的动因还是领事裁判权的问题。李启成教授曾说:“晚清司法改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维护其统治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列强适时表达其态度恰恰构成此改革的主要契机”【5】

二、晚清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

【2】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杨家骆主编:《戊戌变法文献编二》,台北鼎文书局1973年,第197页。【3】《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7年,第536-537页。

【4】《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7年,第577页。

【5】李启成:《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第16-28页。

(一)晚清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的背景

在帝国主义的不断侵略中,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人们不堪繁重的赋税和日益恶化的生活环境不得不奋起反抗,清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统治,稳定政权,不得不开始寻求解救自己的途径。五大臣在出洋考察欧美日各国政治回国后于1906年7月向清廷所上立宪奏折中对此就有论述:“观于今日,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之计,居可知矣。”“窃维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环球大势如彼,宪法可行如此,保邦致治,非此莫由。”【6】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清政府这次宪政运动其实就是一场政治自救运动。

2、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

清政府通过五大臣的欧美考察、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在地方各省设立咨议局、颁布一系列法律的工作,基本上确立了宪政的主要内容。

首先规定了制定正式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宪法规定君主的政治权力和臣民的权利义务;同年《议院法要领》规定了制定议院法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行政原则和议院、政府、法院分别辅助君主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政权体制, 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具有“三权分立”雏形和君主立宪特征的国家核心政治制度, 从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会奏颁布《宪法大纲》的奏折、清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有关议院及资政院和咨议局的法律规章、审判和法院组织法规中都可以明显地反映和体现出来。设立了资政院和咨议局,以奠定将来设立“议院基础”;以司法独立为原则,设立以司法与行政分立、审判独立、检察与审判职能划分为特色的司法机构;通过官制改革,设置责任内阁、中央各部、地方省府州县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城镇乡自治组织。从中央到地方,清末基本设置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机构和政治体制模式。

【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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