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策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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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策略探析
摘要:侦查策略是指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标根据需要采取的灵活的方式、方法,它的本质是一种认识方法,即侦查主体认识案件的方式方法,它具有灵活有效的特征。

这是目前学术界对侦查策略最为常见和最具说服力的一个界定。

由于其概念的抽象性,使得对其理解有一定局限性,通过对侦查策略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厘清侦查策略概念这一问题,明确其性质。

关键词:侦查行为;侦查策略;侦查措施
侦查策略由“侦查”和“策略”两个词组成。

侦查一词在此不再赘述,本文着重去研究策略一词的含义和其属性,以期对侦查策略作更深层次的研究。

一、侦查策略的解析
侦查本是一种行为,一种侦查主体应用于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专门行为。

从侦查学的发展历史看,每一种侦查方法的诞生,每一件案件的成功侦破,每一项侦查理论的建立,无不是在借鉴前人的经验,根据侦查情势的需要,采用合理的思维方法,并在突破前人方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实践得以实现的。

这一切均源于人们对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的手段方法的认识水平和人类自身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

从某种意义上讲,侦查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正是伴随着犯罪的不断升级,客观上提出了认识犯罪、打击犯罪的需要;伴随着人们自身认识水平的提高、认识手段的进步而得以发展的,这种犯罪与反犯罪对抗斗争也就相应地提出了策略的问题,可以说侦查策略的发展也是伴随
着侦查与反侦查这一对立矛盾的不断解决而得以建立和发展的。

1.侦查策略的渊源
策略,又称谋略、计谋、计策等,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策略一词有方法、计谋等的意思。

根据《辞海》的解释,策略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动斗争的表现形式,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机智、巧妙的斗争方法。

在谋略学看来,计谋策略是人脑对人与人之间的对抗刺激信息及对抗知识经验的吸收,并随之发生的一系列心智思维活动[1]。

在侦查这种对抗活动中,策略的应用是基于侦查实践需要产生的。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就会产生预防和遏制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因此侦查主体与犯罪分子之间的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这种对抗关系是从犯罪出现就已形成的。

有了对抗关系的存在便是侦查策略产生的价值所在。

有的学者称侦查策略是“侦查对抗的产物,是思维的结果,智慧的结晶。

”[2]
我国的军事策略拥有悠久的历史,以所有人都熟知的《孙子兵法》为代表,有很多优秀的兵法书籍,这些书籍就是适应中国古代激烈的政治斗争、军事斗争、外交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中在总结军事斗争经验教训的军事策略尤为发达。

例如:“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等我们所熟知的军事策略,经过实践的考验形成了一系列的策略思想体系,历经我国军事、司法、行政的体制逐渐完善,把这种军事策略运用于侦查实践中是顺理成章的,实践证明,军事策略向侦查策略的转化过程是尤为理想的。

因此我国的军事策略思想体系是侦查策略的重要来源之一。

2.侦查策略的理论基础
侦查策略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较量,因此,心理学的原理和研究方法不仅有助于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也有助于侦查人员正确而能动地使用侦查措施和施计用谋。

侦查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中个人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的应用,既是我们认识策略的本质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方法,也是有效地使用策略的基础。

侦查与心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侦查学的创始人格罗斯就曾把侦查学定义为“将物理学与心理学技术用于鉴定与逮捕罪犯”的科学。

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认为,科学的侦查工作不仅要综合自然科学的知识,而且还要综合犯罪心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并把这些知识在侦查技术中运用[3]。

侦查与犯罪、逃避、对抗侦查都是人的意志行为,都有其相应的心理基础。

对侦查方式方法的选择,即侦查策略的制定,是侦查主体感觉、直觉、想象、思维等心理活动的外显;具体案件侦查中运用侦查策略的过程,就是侦查主体根据其通过感觉、知觉所掌握的对象的情况,运用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确定侦查策略的目的、对象,而后选择主体和作用方法组合成侦查策略并予以实施的过程。

这一过程的内在机制,就是心理学中的问题解决思维过程。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林宜隆博士所指出的:“犯罪侦查工作乃是一种问题解决的过程,首先要明确了解问题所在,才能决定侦查手段和方法。

”[4]心理学原理是侦查策略有效性的重要科学基础,同时也是相关反侦查行为的基础。

二、侦查策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本文欲探究侦查策略深层含义,就离不开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的辨析
侦查策略虽然从总体属性上属于对付犯罪的侦查学,但它也同样是人类通过不断的侦查实践,在认识犯罪的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借助其他科学的发展成果,为适应侦查实践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

侦查实践的需要,是策略发展的动力,认识方法的进步和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侦查措施、侦查手段的进步,是策略得以发展的基石,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就其本质上说,侦查策略既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犯罪的认识的反映,同时也是人们对侦查自身规律和特点的认识的反映,它是一种在侦查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围绕侦查手段、措施的有效使用而建立的与犯罪作斗争的斗智斗勇的方法和艺术体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就是科学的认识论、认识方法在侦查策略领域的具体运用。

它既不同于侦查手段、措施,更不同于那些对犯罪规律和特点的认识方法,其体系与以上两个体系,特别是侦查手段、措施体系既相互独立,但又相互依存。

总体而言,侦查策略的斗智斗勇,更多地体现为侦查人员对侦查对象规律和特点的认识和反映。

侦查措施实施一般是符合人们的常规思维及行为预期的,其在学术上是有明确界定的,在立法上也是有明确规制的。

相对侦查策略而言,侦查措施的概念更加清晰,侦查措施作为一种行为,它是侦查活动的外在表现,而侦查策略更趋向为侦查人员的心智活动。

两者可以表述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从本质属性上看,侦查策略和侦查措施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它们又是有必然的联系存在的。

即,侦查
策略是侦查措施的先导,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的载体。

侦查策略作为一种思想心智活动,它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对于采取何种侦查措施、什么时间采取以及多种侦查措施同时适用的先后顺序的选择。

这样看来,对侦查策略的理解就更趋向于是一种侦查人员对多种侦查方法的选择。

2.侦查策略与欺骗、引诱和威胁等违法侦讯行为的辨析
侦查策略在实施期间关系到一些界限问题,极有可能会做出某些“隐瞒真相或捏造事实”的行为。

表面上看,它与欺骗、引诱和威胁行为只有的模糊界限。

现时,侦查实务常见有好大喜功的侦查人员,为取得被告的自白或不利己之陈述,利用侦讯时,威胁利诱被告,花招百出,无所不用其极,使尽一切手段,非达到取得自白之目的,誓不罢休。

侦讯人员对被告或甘言欺哄、或制造恐怖、或疲劳讯问等情况层出不穷,这些欺骗、引诱和威胁等违法侦讯行为是被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的。

把这两者区别开来是很有必要的。

(1)侦查策略与欺骗、引诱或威胁行为的法律界限不同。

从动机上来说,两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侦查策略的使用动机是为了侦破案件,而侦查实务中使用违法的欺骗、引诱或威胁的动机据侦查人员来说也是为了获取破案的有利证据。

但是两者在法律上的界限是有明显区别的,侦查策略的实施虽说是为了实现侦查目的,但是其实施过程势必要遵循法律。

欺骗、引诱和威胁的行为从其行为本质来说就是一种具有负面影响的行为,所以被法律严令禁止。

(2)侦查策略与欺骗不同、引诱和威胁行为的对象不同。

相比而言,后者实施的对象比较宽泛,具有任意性,其对象包
括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人员、案件报案人、案外人等,其实施往往不存在特定的前提或条件;侦查策略的实施前提是有具体的案件发生。

就一起具体案件而言,案件的发生就确定了侦查策略对象的存在,侦查主体只能认识而不能创造侦查策略对象[5]。

当侦查策略具体指向犯罪嫌疑人时,则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事实证明该对象就是涉案人;而当侦查策略指向案件相关人(如对知情人的调查访问)时,则必须有相应的理论或事实依据,如该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联系,或该人在案发时就处在现场周围,等等。

由此可推定,侦查策略的指向对象也是相对特定的,即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知情人等。

(3)侦查策略与欺骗、引诱和威胁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

侦查策略与欺骗、引诱和威胁等违法侦讯行为的采用目的有时是相竞合的,比如:都是为了获取证据。

但是后者有时会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结果一般是获取非法的金钱或物质利益,后果则是获取的违法证据被排除。

侦查策略实施的目的则是获得了案件线索、缉拿了犯罪嫌疑人、追回了赃物或查清了案件事实等,其实施过程就已排除了非法和不道德行为。

因此其后果往往是打击了犯罪,保障了人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侦查策略法律规制的需求
随着社会犯罪多样化,智能化,侦查机关应用于侦查中的方法措施也呈多样化趋势,日趋繁杂,虽然其为侦查活动大开方便之门,但是却由于缺少立法规制,难以寻找其立法依据,进而给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如:侦查策略制定或实施中相关道德或法律界限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为了防止侦查策略的应用和侦
查权的行使对社会造成一些不必要或不合理的伤害,就必须对侦查权的行使采取合理的制约,如对侦查主体资格的规定,侦查程序的规定,对侦查结果的监督等。

体现在侦查策略上就是侦查策略的运行,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能够为法律和社会所认可。

其次,侦查策略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方法,其本质上是具有较大的动态性的,给予策略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显而易见,侦查策略需要法律的引导,这种引导象征着侦查策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同时,法律将侦查策略的制定制约于合理限度内。

最后,对侦查策略运用成果的法律规制,现代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我们严格依照法律去运行,对于程序的法律规制是严格的,因此,要依照法律制定、实施侦查策略,最后还要由法律来评价侦查策略实施后果是否符合法律、据其收集的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可采。

参考文献:
[1]柴宇球.谋略论[M].北京:蓝天出版社,1991:184.
[2]王传道.侦查谋略的特征及其在侦查中的作用[J].政法学刊,1998,(3).
[3]蔡晋.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40.
[4]林茂雄,林灿璋.警察百科全书(八)[M].台北: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0:614.
[5]蒋开富.侦查策略正当性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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