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信托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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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对称性 ;投资者保护 ;民事赔偿义务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8 9 22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 6 5 (0 2 4 8 一 4 6 2 - 07 2 1 )o — 9 o
与证 券 市场 相 比 ,我 国 商事 信 托 的信 息披 露制 度起 步较 晚 ,影 响力 较弱 ,但 由于 近年 来商
并 可令 其说 明信 托事 务 的处 理情 况 。 韩 国 16 ” 91

商事信 托信 息 披露 制度 的生成 机 理
年 《 托 法 》 规 定 “ 托 人及 其 继 承人 及 受 益 信 信 人 ,可 以请求 阅览 信托 事务 的有关 文件 ,或 请求 说 明信托 事务 处 理 的有 关 事 宜 。 信 托受 托人 的 ”
21 0 2年第 4期 N . 0 2 O 4 2 1
云南警官学 院学报 Ju fY n a oieOf e cdmy o mM o u nn P l fcrA ae c i
总第 9 3期 S m 3 u 9
我 国商 事信 托 信 息披 露制 度 的 问题 及 其 对 策
主体之 间 的关 系并 不相 同 。证券法 上 的投资 者是 信息披 露 义务 主体 的股东 ,其 和公 司之 间的关 系 是股 权关 系 ,但 信 间 的关 系则 由两 类构 成 :一类 是股权 关
资金信托一集合资金信托一公募信托资金一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 息披 露 的程度 逐 步 增 强 ,其 中为
年 《 证券交易法》 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 与投 资 者保护 。H zn(90 a e 19 )在其所著 的 《 证券交易 管 理法 综述 》 中 明 确 提 出 “ 邦 证 券 监 管 框 架 联 背后 的理论是 如果 流通 交 易证券 的方 方面 面均能
得 以完 整无缺 地 、公平 地披 露 ,投资者 便 可 以得 到充 分 的保 障 。 _ 证 券 市 场 的投 资 者 保 护 正 是 ”2
信息 披露 义务 由此 产生 。
( )商 事信 托法 律关 系 中信 息 占有 的不 对 一
称性
商事 信托 中的信托 受 益人是 投 资责任 和投资 风险 的真 正承 担者 ,但 是 其 投 资 的 职能 “ 渡 ” 让
给 了受托人 ,由受 托人 代 为履行 投 资职 能 。尽 管
( ) 信息 披露 和投 资者 保 护 :证 券法 与 信 二
王 众
( 云南警 官学 院 ,云南 ・ 明 6 02 ) 昆 523
内容摘 要:我国的商事信托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过程 中,由于立 法的简约和外 部成本的存在 ,导 致信托公 司信息披露 状况 与社会需求之 间的现实差距 。在遵循公开性和保密性相结合 原则的提前下 ,其改进措施应体现 在信托公 司内部治理 机制 的完善 、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统一 以及信息披露 民事赔偿义务的具体化等方面。
的信托 信息 披 露制度 已经难 以满 足 日新 月 异 的信 托 实践 需求 。

信托 法 的原则 》 第 四条 规 定 “ 何 受 益 人 或 目 任 的信 托 的执行人 ,都 有权 利得 到必 要 的信 息 ,以 保 障其 利益 和确 保受 托人 对 其 负责 。 日本 12 ” 92 年 《 托法 》 规 定 “ 信 委托 者 、其 继 承 人 及 受 益 者 ,可 要求 阅览 有 关 处 理信 托 事 务 的文件 材 料 ,
①关 于商事信托 的界定 ,学界有诸多争议 ,论文此处采用的商事信托是与 民事信托相对的称谓 ,属 于制度工具 。

8 — 9

众 :我国商事信 托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及其对策
和信托法 上 的投资 者与其 相对 应 的信息 披露 义务
信 托市 场信息 披露 的程 度 因信 托产 品 的不 同 而有所 区 别 。譬 如 就 资 金 信 托 而 言 ,从 “ 一 单
托法 比较 的视 角

理 论 上 ,信 托 受益 人对 信托 财产 的归 属享 有绝 对
般认 为 ,美 国 13 93年 《 券法 》 和 13 证 94
的权利 ,受托人必须按照受益人的指示管理信托 财 产 ,但这 一绝 对 权 利 的实 现 并 不一 定 可行 。 …
在 商事 信托 法律 关 系 中 ,受托 人 和受 益人 之 间的 信 息 占有量 明显 处 于不对 称 的地位 。营业化 和专 业 化 日趋 明显 的信托 受 托 人处 于 “ 势 ” 地 位 , 强 而受 益人 则 处 于 “ 势 ” 地 位 ,受 益 人 的信 息 弱
获取 权难 以得 到有 效 保证 。而 现代 市场 机制 能够
信息 披露 理论 的最 初来 源 。但 证 券法上 的投 资者
收稿 日期 :2 1 — 4 2 02 0— 5
作者简 介:王
众 (9 7 ) 17 一 ,女 ,白族 ,云南剑川人 ,云南警官学 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主要从 事信托法学 、商法学研究 。
发挥 作用 的前 提 之 一 就 是 市 场 参 与 者 要 拥 有 充
分 、准确 、全 面 、及时 的信 息 。为此 ,各 国信托
法均 规 定 了受 益 人 获 取 信 息 的权 利 。如 《 洲 欧
事 信 托在 “ 产 管 理 ” 方 面 所 体 现 出来 的强 烈 财 制 度 优势 ,使 信托 业成 为 我 国金 融行 业 四大 支柱 产 业 之一 ,其 众多 的信 托受 益人 迅速 成长 为 真正 意 义 上 的信 托 “ 资人 ” 投 ,当下 过 于 简单 和滞 后
维 护信托 法规 定 的委托 人 、受益人 的 了解 权 、质
询 权 、查 阅 、抄 录或者 复制 权等权 利 时应 当采用
系 ,即投 资 者为信 托 受 托机 构 的股东 ; 另 一 类 ① 是 信托 关系 ,投 资人是 信托 受托机 构 的委托 人或 受 益人 ,并 且这 类投 资者 占信 托法上 投资 人 的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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