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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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1日,成立了由卫生部、财政部、 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 卫生部领导和部分专家组成的国家基本药物遴 选领导小组。
1996年初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其中西药26类、699个品种,中药制剂11类、 1699个品种。
(二)国家基本药物的来源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来源于: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并配备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的药店调配、 销售的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可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 企业零售的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OTC
甲类非处方药 红白
1.国家基本药物(national essential drugs)
从目前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过科学的评价而 遴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药品。一般占上市品种的 40%—50%。
WHO的定义是:基本药物就是那些能够满足大部分
人口卫生保健需求的药物。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应 当能够以充足的数量和合适的剂型提供应用。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 对确定或达到药品质量的全部职能和活动的监督
管理。 具体来说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依据法定的药品标准、法 律、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对本国研制、生产、 销售、使用的药品质量(包括进出口药品质量), 以及影响药品质量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 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一、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
• 权威性 • 公正性 • 仲裁性
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 各级药检所
三、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根据其目的和处理 办法不同,可分为
▪ 抽查性检验 ▪ 委托检验 ▪ 复核检验 ▪ 技术仲裁检验 ▪ 进出口检验
四、药品质量公报
二OO三年二月十七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发布了《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 《规定》规定: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国家药品质 量公告每年至少4期,每季度至少1期。省(区、 市)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2期,每半年至少1 期。
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就医后的用药,规范基本医疗 保险用药范围,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 SFDA等部门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分甲、乙两类目录。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省级)可适当调整。
纳入“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 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五)特殊管理药品
❖ 特殊药品管理(the drugs of special control)
❖ 国家对以下4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s) 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 医疗用毒性药品(medicine toxic drugs) 放射性药品(radio active pharmaceuticals)
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药品; 地方标准经再评价后予以肯定的品种。
(三)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
1、临床必需 2、安全有效 3、价格合理 4、使用方便 5、中西药并重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一)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公布国家药品质量监督抽验 结果。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公布本省 (区、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
第四节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药品标准
(一)药品标准概述 1、药品标准发展历史:
新修本草——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中华药典——中国 药典
2、作用 ⑴ 判定质量合格与否的法定依据; ⑵ 药品质量的法定目标; ⑶ 药品质量控制中的关键; ⑷ 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活动的重要依据; ⑸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
二、药品的特殊性
1.药品的专属性 2.药品的两重性 3.药品质量的重要性 4.药品的时限性
第二节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概述
一、药品质量 1.药品质量的概念
指药品满足规定要求和需要的特征总和。
2.药品的质量特征
有效性 安全性 பைடு நூலகம்稳定性 均一性 经济性
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6)非处方药的药效、剂量具有稳定性。
2.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1)应用安全:①根据文献和长期临床使
用证实安全性大的药品;②药物无潜在毒性; 不易引起蓄积中毒,中药中重金属限量不超 过国内或国外公认标准;③基本无不良反应。 ④不引起依赖性,无“三致”作用;⑤抗肿 瘤药、毒麻药、精神药物不能列入,个别用 于复方制剂者例外;⑥组方合理,无不良相 互作用。中成药处方中无“十八反”、“十 九畏”。
一般而言,处方药具有以下特点: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国家批准的新药; (3)使用时有附加要求,自我用药不安全,需医
药工作人员指导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绝大多数为处方药,抗生素、 激素、心脑血管疾病药品绝大多数为处 方药。
按药物剂型的特点分析,注射剂、粉针 剂、大输液、喷雾吸入剂等由于自我使 用不安全、不方便,大部分划为处方药。
§品名、科、药用部分
§炮制
(中文、汉语拼音、拉丁) §性味与归经
§性状
§功能与主治
§鉴别
§用法与用
§检查
§储藏
§含量测定
中成药标准的格式
﹠品名(中文名、 汉语拼音名)
﹠处方 ﹠制法 ﹠性状 ﹠鉴别 ﹠检查
﹠含量测定* ﹠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量* ﹠注意* ﹠规格 ﹠储藏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概述
(二)药品标准的概念
❖ 药品标准(drug standard)的定义: 国家对质量规格、检验方法及生产工艺等的
技术规定,是药品产、供、用、检和管理部门共 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 药品标准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局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 其他药品标准: 《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省局制 定、《中国医院制剂规范》
3. 非处方药(甲类、乙类)的包装必须印有国 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以便消费者和执 法人员监督检查。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除 符合有关规定外,用语要科学、易懂、详细、 用词准确,每一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中要附有 标签和说明书,以方便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 和安全使用。
纳入“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 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 价格略高的药品。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1.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s ): 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 和适用的药品。
2.非处方药(Over the Counter drugs ):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 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至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公布 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制剂品种。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
2004年4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 布了《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 作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 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
二、新药、上市药品
1.新药(new drugs):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 的,按照新药管理。 2.上市药品 是指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或试生产)批 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三)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OTC
乙类非处方药 绿白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 行)(1999年)共十五条,其主要内容 是:
1.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 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 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 用。
2.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乙类非处方药可以 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非药品专营企业以外的商业 企业(如在超市、宾馆、副食店等)中零售。
第四章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 药品及其特殊性
一、药品的定义及相关概念 (一)药品(drug)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 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 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 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 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疗效确切:①药物作用针对性强,功能
主治明确;②不需经常调整剂量;③连续使用 不引起耐药性。
(3)质量稳定:①质量可控;②在规定条件
下,性质稳定。
(4)使用方便:①用药时不需做特殊检查和
试验;②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剂型为主。
3.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7月22日公布了 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化学药品制剂和中成药 制剂)目录,共有325个品种,没有区分甲、 乙类,其中化学药品制剂165个品种,中成药 制剂160个品种。
2.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处方药的 批发与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 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处方药的销售和购买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 理医师处方,可在医疗机构药房调配、购买、 使用,也可凭处方在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零售药房购买使用。
销售处方药的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 店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 药师或者药师必须对医生处方进行审核。签字 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处方药。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柜台摆放,处方药不 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三)非处方药的管理
1.非处方药的特点:
我国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处方 药的销售控制,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 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在于:保证人民用药 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险制 度的改革,降低医疗费用;提高人民自我保健 意识;促进医药行业与国际接轨。
(二)处方药的管理
1.处方药的特点
(三)药品标准的格式
化学药品标准的格式
§ 品名(中文名、汉语 拼音名、英文名)
§ 有机药物的结构式* § 分子式与分子量* § 来源或有机药物的
化学名称* § 含量或效价规定* § 处方 § 制法
§ 性状 § 鉴别 § 检查 § 含量测定或效价规定 § 类别* § 规格 § 储藏 § 制剂*
中药材标准的格式
《通知》规定,除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 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 非处方药的申请。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已批准 为非处方药品种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存在不 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品种将及 时转换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
5.非处方药的分类及专有标识
1.WHO的基本药物政策 1975年,WHO提出制订并推行基本药物,并作
为药品政策的战略任务,向其成员国发出倡导, 旨在使其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 得到基本药物供应。 WHO成立了基本药物行动专署、药品管理和政 策处等管理机构负责与基本药物相关的事项
2.我国基本药物政策的推行
(1)非处方药使用时不需要医务专业人员的指 导和监督;
(2)非处方药按标签或说明书的指导来使用, 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
(3)非处方药的适应症是指那些能自我做出判 断的疾病,药品起效性快速,疗效确切,一般 是减轻病人不舒服的感觉;
(4)非处方药能减轻小疾病的初始症状或延缓 病情的发展;
(5)非处方药有高度的安全性,不会引起药物 依赖性,毒副反应发生率低,不在体内蓄积, 不致诱导耐药性或抗药性;
1996年初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其中西药26类、699个品种,中药制剂11类、 1699个品种。
(二)国家基本药物的来源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来源于: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并配备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的药店调配、 销售的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可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 企业零售的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OTC
甲类非处方药 红白
1.国家基本药物(national essential drugs)
从目前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经过科学的评价而 遴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药品。一般占上市品种的 40%—50%。
WHO的定义是:基本药物就是那些能够满足大部分
人口卫生保健需求的药物。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应 当能够以充足的数量和合适的剂型提供应用。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 对确定或达到药品质量的全部职能和活动的监督
管理。 具体来说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依据法定的药品标准、法 律、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对本国研制、生产、 销售、使用的药品质量(包括进出口药品质量), 以及影响药品质量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 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一、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
• 权威性 • 公正性 • 仲裁性
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 各级药检所
三、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根据其目的和处理 办法不同,可分为
▪ 抽查性检验 ▪ 委托检验 ▪ 复核检验 ▪ 技术仲裁检验 ▪ 进出口检验
四、药品质量公报
二OO三年二月十七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发布了《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 《规定》规定: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国家药品质 量公告每年至少4期,每季度至少1期。省(区、 市)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2期,每半年至少1 期。
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就医后的用药,规范基本医疗 保险用药范围,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 SFDA等部门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分甲、乙两类目录。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省级)可适当调整。
纳入“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 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五)特殊管理药品
❖ 特殊药品管理(the drugs of special control)
❖ 国家对以下4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s) 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 医疗用毒性药品(medicine toxic drugs) 放射性药品(radio active pharmaceuticals)
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药品; 地方标准经再评价后予以肯定的品种。
(三)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
1、临床必需 2、安全有效 3、价格合理 4、使用方便 5、中西药并重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一)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公布国家药品质量监督抽验 结果。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公布本省 (区、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
第四节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药品标准
(一)药品标准概述 1、药品标准发展历史:
新修本草——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中华药典——中国 药典
2、作用 ⑴ 判定质量合格与否的法定依据; ⑵ 药品质量的法定目标; ⑶ 药品质量控制中的关键; ⑷ 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活动的重要依据; ⑸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
二、药品的特殊性
1.药品的专属性 2.药品的两重性 3.药品质量的重要性 4.药品的时限性
第二节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概述
一、药品质量 1.药品质量的概念
指药品满足规定要求和需要的特征总和。
2.药品的质量特征
有效性 安全性 பைடு நூலகம்稳定性 均一性 经济性
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6)非处方药的药效、剂量具有稳定性。
2.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1)应用安全:①根据文献和长期临床使
用证实安全性大的药品;②药物无潜在毒性; 不易引起蓄积中毒,中药中重金属限量不超 过国内或国外公认标准;③基本无不良反应。 ④不引起依赖性,无“三致”作用;⑤抗肿 瘤药、毒麻药、精神药物不能列入,个别用 于复方制剂者例外;⑥组方合理,无不良相 互作用。中成药处方中无“十八反”、“十 九畏”。
一般而言,处方药具有以下特点: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国家批准的新药; (3)使用时有附加要求,自我用药不安全,需医
药工作人员指导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绝大多数为处方药,抗生素、 激素、心脑血管疾病药品绝大多数为处 方药。
按药物剂型的特点分析,注射剂、粉针 剂、大输液、喷雾吸入剂等由于自我使 用不安全、不方便,大部分划为处方药。
§品名、科、药用部分
§炮制
(中文、汉语拼音、拉丁) §性味与归经
§性状
§功能与主治
§鉴别
§用法与用
§检查
§储藏
§含量测定
中成药标准的格式
﹠品名(中文名、 汉语拼音名)
﹠处方 ﹠制法 ﹠性状 ﹠鉴别 ﹠检查
﹠含量测定* ﹠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量* ﹠注意* ﹠规格 ﹠储藏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概述
(二)药品标准的概念
❖ 药品标准(drug standard)的定义: 国家对质量规格、检验方法及生产工艺等的
技术规定,是药品产、供、用、检和管理部门共 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 药品标准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局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 其他药品标准: 《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省局制 定、《中国医院制剂规范》
3. 非处方药(甲类、乙类)的包装必须印有国 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以便消费者和执 法人员监督检查。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除 符合有关规定外,用语要科学、易懂、详细、 用词准确,每一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中要附有 标签和说明书,以方便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 和安全使用。
纳入“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 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 价格略高的药品。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1.处方药(Prescription drugs ): 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 和适用的药品。
2.非处方药(Over the Counter drugs ):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 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至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公布 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制剂品种。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
2004年4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 布了《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 作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 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
二、新药、上市药品
1.新药(new drugs):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 的,按照新药管理。 2.上市药品 是指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或试生产)批 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三)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OTC
乙类非处方药 绿白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 行)(1999年)共十五条,其主要内容 是:
1.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 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 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 用。
2.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乙类非处方药可以 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非药品专营企业以外的商业 企业(如在超市、宾馆、副食店等)中零售。
第四章 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 药品及其特殊性
一、药品的定义及相关概念 (一)药品(drug)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 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 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 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 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疗效确切:①药物作用针对性强,功能
主治明确;②不需经常调整剂量;③连续使用 不引起耐药性。
(3)质量稳定:①质量可控;②在规定条件
下,性质稳定。
(4)使用方便:①用药时不需做特殊检查和
试验;②以口服、外用、吸入等剂型为主。
3.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7月22日公布了 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化学药品制剂和中成药 制剂)目录,共有325个品种,没有区分甲、 乙类,其中化学药品制剂165个品种,中成药 制剂160个品种。
2.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处方药的 批发与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 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处方药的销售和购买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 理医师处方,可在医疗机构药房调配、购买、 使用,也可凭处方在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零售药房购买使用。
销售处方药的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 店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 药师或者药师必须对医生处方进行审核。签字 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处方药。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柜台摆放,处方药不 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三)非处方药的管理
1.非处方药的特点:
我国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处方 药的销售控制,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 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在于:保证人民用药 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险制 度的改革,降低医疗费用;提高人民自我保健 意识;促进医药行业与国际接轨。
(二)处方药的管理
1.处方药的特点
(三)药品标准的格式
化学药品标准的格式
§ 品名(中文名、汉语 拼音名、英文名)
§ 有机药物的结构式* § 分子式与分子量* § 来源或有机药物的
化学名称* § 含量或效价规定* § 处方 § 制法
§ 性状 § 鉴别 § 检查 § 含量测定或效价规定 § 类别* § 规格 § 储藏 § 制剂*
中药材标准的格式
《通知》规定,除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 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 非处方药的申请。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已批准 为非处方药品种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存在不 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品种将及 时转换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
5.非处方药的分类及专有标识
1.WHO的基本药物政策 1975年,WHO提出制订并推行基本药物,并作
为药品政策的战略任务,向其成员国发出倡导, 旨在使其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 得到基本药物供应。 WHO成立了基本药物行动专署、药品管理和政 策处等管理机构负责与基本药物相关的事项
2.我国基本药物政策的推行
(1)非处方药使用时不需要医务专业人员的指 导和监督;
(2)非处方药按标签或说明书的指导来使用, 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
(3)非处方药的适应症是指那些能自我做出判 断的疾病,药品起效性快速,疗效确切,一般 是减轻病人不舒服的感觉;
(4)非处方药能减轻小疾病的初始症状或延缓 病情的发展;
(5)非处方药有高度的安全性,不会引起药物 依赖性,毒副反应发生率低,不在体内蓄积, 不致诱导耐药性或抗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