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政府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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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广东省实施细则
2008年8月
前言
建筑能源审计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能源管理水平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
据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耗电量为普通居民住宅的5~15倍,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与此同时,广东省现有城市建筑总面积约17亿m2,位于全国之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数量较多,因此做好广东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与节能改造工作,对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能源审计是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环节。在建筑能源审计基础上,研究制定能耗公示、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以尽可能减少能源浪费,使用能水平合理化,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
本导则依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国内外建筑能源审计的成果和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从而制定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
本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审计程序及内容、审计报告和附录等六部分组成。本导则是广东省建筑能源审计的通用技术原则,重点对其共性问题和原则问题加以阐述和统一;本导则整体上突出可操作性和引导性,为广东省各地区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提供指南。
本细则主要参编单位和起草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能源审计导则》广东省实施细则
目录
1总则 (4)
2术语 (5)
3基本规定 (6)
4审计程序 (8)
5审计内容及方法 (10)
6审计报告 (13)
附录A 基本信息及能耗信息表格 (16)
附录B 业主提供的材料清单情况表 (34)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大型公
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促进广东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所涉及的所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
1.3本实施细则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和《国家机关办
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技术导则》为基础,以能耗统计中所得到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来确定建筑能源审计对象。
1.4广东省内开展的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满足国家及广东省
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定的要求。
1.5从事建筑能源审计的执行机构应取得省建设厅的认可。
1.6从事建筑能源审计活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2术语
2.1能源审计energy audit
能源审计是指用能单位或主管部门自己或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活动。
2.2建筑能源审计building energy audit
建筑能源审计是指由专业的能源审计人员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的部分或全部能源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以增强政府对建筑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和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2.3能源需求energy demand
能源需求指为满足特定的工艺目的和舒适性目的,在设计规划阶段认为所需要消耗的能源,应按有关技术准则来进行计算。也可定义为用能负荷。
2.4能源消耗量energy consumption
能源消耗量是指一定时间段内(一般为一年)运行某个目标建筑物所需要的各种能源的总量。主要包括电力、燃料油、燃气、燃煤、市政热水(或蒸汽)及水等。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
2.5政府机关办公建筑government agency office buildings
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投资兴建,同时产权属于国家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党团等机构的办公楼。
2.6大型公共建筑large public buildings
指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3基本规定
3.1从事建筑能源审计的工作小组一般由建筑、空调、电气、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2建筑能源审计的工作小组对其进行的审计结果负责。
3.3根据被审计建筑具备的审计条件情况,将审计条件分为最低条件、基础条件和理想条件三类,对不具备最低条件的建筑不进行能源审计。
3.3.1最低条件
1、至少有过去一年的耗电量的逐月数据及过去一年总耗水量的数据;
2、详细的建筑基本信息;
3、建筑不同功能区域不同耗能系统的大致运行时间表;
4、有建筑、空调、照明设备系统的竣工图纸和设备清单。
3.3.2基础条件
1、满足最低条件;
2、至少有过去两年耗电量的逐月数据及过去一年耗水量的逐月数据;
3、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应有至少一年冷热源设备的运行记录。
3.3.3理想条件
1、满足基础条件;
2、有完善的分项能耗计量系统,且至少有一年的完整数据;
3、有至少有过去三年耗电量的逐月数据及至少有过去两年耗水量的逐月数据;
4、有至少过去一年的详细室外气象参数记录。
3.4建筑能耗一般按下列原则分为两类,第一类能耗和第二类能耗。
3.4.1第一类能耗,指常规能耗和水耗,主要包括:
1、建筑供暖、通风和空调能耗;
2、照明能耗;
3、插座(室内办公设备和家电)能耗;
4、动力设备(电梯等)能耗。
3.4.2第二类能耗,指特殊能耗。例如,24小时空调的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大型通信机房、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工艺过程对室内环境有特殊要求等房间的能耗。3.5建筑能源审计应按照相关的审计程序进行。
3.6建筑能源审计的内容应覆盖所有重点耗能设备及建筑的围护结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