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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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湖北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医疗安全
血液透析室是对患有慢性或急性肾衰竭、免疫性疾病和中毒等疾病的患者进行血液净化治疗的场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执业登记,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要充分发挥肾病学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加强本辖区内血液透析工作技术指导,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尚未成立市、州级肾病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成立肾病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严格抓好准入管理
(一)抓好人员培训。自2013年7月起,拟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要求派出至少4名以上医务人员,按《关于公布全省糖尿病等三个专业临床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鄂卫办通〔2013〕144 号)明确的“湖北省血液透析临床培训基地”(见附件)进修学习,取得血液透析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具备申请开展血液透析资格。具体培训工作由省肾病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省人民医院)统一负责。
(二)严格机构准入。医疗机构申请设立血液透析室,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需含“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按《湖北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进行建设,其中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二级)申请开展血液透析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0台以上血液透析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血液透析进修培训合格证明等;
4. 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 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 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式4份
8. 其它材料
单独申请设置血液透析机构的,按医疗机构设置程序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落实等级注册。医疗机构开设血液透析室必须经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其登记权限由市、州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中由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登记,需省卫生厅审批登记的,需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请示,所有材料由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需组织血液透析、医院感染、护理等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检查透析病人网络直报系统操作使用情况,出具现场考核验收意见。
通过专家现场考核验收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后方可执业。
当血液透析室设置或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按医疗机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三、全面落实医疗制度
对已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要抓好医疗质量控制,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控制的,要进行认真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重新培训。对整改或培训不到位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下达停业整顿通知,对整顿仍不到位的要依法注销其血液透析室。
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血液透析室,擅自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湖北省血液透析临床培训基地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共21家)
武汉明仁中医肾病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省人民医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省中医院
武汉市中心医院
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武汉市普爱医院
武汉市三医院
襄阳市中心医院
荆州市中心医院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
十堰市太和医院
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黄石市中心医院
随州市中心医院
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