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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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90.04.04【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简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石,确保香港在特别行政区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利。

•《基本法》中的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立法的责任。

第23条的内容1.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金融、贸易、货币、邮政、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事务,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自行处理。

4.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维持自己的财政收入,根据需要使用中国人民币,并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

5.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己的独立司法权,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机构。

6.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签订和履行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协议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参与订立。

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加以解释。

重要性与争议•第23条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权利,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实施第23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有人认为第23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引发了争议。

•随着近年来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增多,第23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结•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利与国家安全的维护。

•这一条款在保障香港独立司法权、自主经济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该条款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香港居民的权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确保“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

慕课资料是一种新型教学方式,通过在线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和课程,方便学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提高技能。

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内容和特点,以及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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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架构和各部分的内容安排。

具体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 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和意义,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结构和目的。

- 正文部分将包括三个小节:香港基本法简介、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和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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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以及其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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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将展望未来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发展趋势,以期为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推广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香港基本法,增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理解和尊重,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正文2.1 香港基本法简介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基础,于1990年4月在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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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处出版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hk 本文所有资料可随意摘录,无须注明引录来源。
基本法互联网网址: .hk
2010年 9月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 事务。(《基本法》第二十二条)
保障权利和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 产权。(《基本法》第六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 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法》第 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 管理制度,并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下,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签 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至一 百三十四条)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 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发展和改进教育、科 学技术、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劳工的政策。(《基 本法》第一百三十六至一百四十七条)
(《基本法》第七十三条) 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 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按需要邀请其他普 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基本法》第八十二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 涉。(《基本法》第八十五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任何人 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 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基本法》 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司 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 助。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基本 法》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 经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单独的关税地 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 券、期货等市场和维持资金流动自由。(《基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 六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币 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基本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第二章中的一部分,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这些条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规定了香港的政治制度和运作方式。

下面将对基本法23条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和运作。

立法会由直选议席、功能界别议席、行政长官任命的议员和由专门产生的区议员组成。

其中,直选议席由普选产生,功能界别议席由各个功能界别的代表产生,区议员由各区的选民产生。

这样的组成方式保证了不同阶层和利益的代表都能在立法会中有所表达,有利于香港社会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其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

政府由行政长官、行政会议、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组成。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选举产生,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行政司、司法、律政和财政事务司组成。

行政长官负责领导政府的工作,行政会议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处理政府事务。

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负责执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保障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再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法院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种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他司法机构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决,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最后,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和法治。

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涉港民事案件法律法规(2篇)

涉港民事案件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文化、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港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内地与香港地区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港民事案件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涉港民事案件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

《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这为涉港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条例》)《法律适用条例》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范围,明确了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法律适用条例》第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下列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诉讼程序。

《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仲裁条例》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条例》第1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的仲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跨境法律援助条例》)《跨境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援助的相互提供和合作。

《跨境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援助的相互提供和合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三、涉港民事案件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条例》规定,涉港民事案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时,应当优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如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可适用,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介绍香港基本法23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立法禁止任何对中央政府的颠覆、分裂、颠覆国家政权、阻挠中央政府施行的言论、行动或组织等活动。

23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全文如下:1.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下,应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任何颠覆、分裂国家、亵渎国旗国徽、暴力恐怖活动、组织在港进行的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属破坏性的政治活动,并对这类活动负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建立特别机构,专门负责维护国家安全。

3.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组织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根据需要与中央政府的有关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23条的重要性和意义23条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23条的几个重要方面:1. 维护国家安全23条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这是任何主权国家都必须做到的,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也要承担这一责任。

维护国家安全可以防止任何对国家政权的颠覆、分裂,以及对中央政府的颠覆行动。

2. 保护社会稳定23条的目的之一是保护香港的社会稳定。

如果在香港出现暴力恐怖活动或破坏性的政治活动,将会对香港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23条强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采取措施制止此类活动,并对其负责。

3. 维护国家尊严23条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防止任何亵渎国旗国徽的行为。

国旗和国徽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亵渎国旗国徽等行为是对国家尊严的侵犯。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责任保护国家尊严,维护国家形象。

4. 建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为了有效执行23条的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特别机构。

基本法104条

基本法104条

基本法104条基本法104条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条款,旨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回归中国后维持其高度自治的地位。

本文将介绍基本法104条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背景基本法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于1990年制定,并于1997年生效。

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高度自治和保护香港的独特法律制度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与中国内地合作的范围和方式。

内容基本法104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领土和国际事务上的主要职权。

根据该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在港区行使其管辖范围内的外交事务、与外国建立关系、派遣代表参与国际组织等权限。

具体而言,基本法104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1. 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外交事务的事宜,包括签订、履行和终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协定。

2. 国际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参与国际组织工作,例如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3. 对外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建立并维持关系,包括与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和经济组织签署协定。

4. 领事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领事事务的事项,包括颁发旅行证件、提供领事保护等。

影响基本法104条的确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基本法104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外交事务和国际组织方面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加自主地参与国际合作和与外国进行交流。

其次,基本法104条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独立主权,使其在国际社会中被普遍认可和尊重。

这有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经济稳定,吸引外资和拓展国际合作。

最后,基本法104条的确立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了更广泛的政策空间,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和地区发展需求,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独特性。

然而,基本法104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制约。

由于涉及到涉外事务和国际权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使104条规定的权力时需要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

公基基本法律常识

公基基本法律常识

公基基本法律常识
公基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法宪法,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它旨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解释了香港的地位、宪政和人权的问题,并确保了香港的社会秩序和长期稳定。

公基基本法分为一个全本和九章,列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来源,和特区政府的财政和经济责任,它定义了一个七年期的特区政府,以及港人拥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和出版自由等公民权。

公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政府以及其所有人所行使并受到的权利和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受到公基基本法限制。

特区政府的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力也受到了限制,特区政府有责任尊重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不得做出任何损害香港居民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的决定。

此外,公基基本法还规定了民主选举的条件:选举分为直接投票和加议投票;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特区政府有义务让居民参与构建一个承认和尊重人权的社会;特区政府有责任保护香港国际金融和贸易中心的位置;特区政府有责任确保在香港的外国人的人权。

公基基本法的出台,丰富了香港的社会制度,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保护香港各个阶层的利益,使得香港能够在一个自治、民主社会中繁荣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300人第二界别:专业界300人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300人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300人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300人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1.基本法23条的内容概述
基本法23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等。

第二款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如国家安全委员会等。

2.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和意义
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反映了我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爱和支持。

从起草、审议到通过,每一步都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和一国两制的原则。

基本法23条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3.基本法23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基本法23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的重要条款,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它既保证了国家主权和安全,又兼顾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色和需要。

4.基本法23条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基本法23条的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强化国家安全保障,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它也对其他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5.结论:基本法23条的重要性和实践价值
总之,基本法23条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彰显了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爱,又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只有全
面准确地理解和实施基本法23条,才能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香港基本法23条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本文将介绍香港基本法23条的相关内容以及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影响和意义。

香港基本法23条主要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并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同时配合中央政府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对于香港社会,应当增强对于国家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同时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全部所需的信息和协助。

香港基本法23条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这个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律、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多个方面。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应当配合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保障国家安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际形势和经济竞争愈趋激烈,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也日益增加。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大计,因此香港基本法23条的设立框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界限。

其中,对于国家安全的认知和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面对和深刻认识到安全威胁和挑战,积极推进国家安全教育和宣传,着力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起集体的安全意识。

在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方面的措施,确保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同时,需要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协调和配合的工作机制,集中人力物力进行国家安全保障的工作。

在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和协助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中央政府和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为国家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总之,香港基本法23条的《国家安全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期稳定发展而设立的。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三、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一切 制度和政策的法律依据
• 1、 《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的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基本法律。 • 2、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 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 3、邓小平关于“基本法不宜太细”的指示,基 本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 4、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小宪法”,而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 1、虽然基本法实际上取代了以前英国为香 港专门制定的宪法性法律-----《英王制诰》 和《皇室训令》;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和 名称等与宪法的存在一致性---小宪法观点 • 2、驳斥“小宪法”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31、基本法11) • 3、单一制国家最重要的特征—一个国家只 能有一部宪法 • 4、宪法是主权行为的产物,并不需要也不 应该以实在法为其前提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 3、基本法是授权法的理由: 、基本法是授权法的理由: • 从法理上看(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中带有 某些复合制特征。但并不能简单的断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超出了单一制 的范畴。) • 从基本法本身来看其授权法的性质: • 香港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基本法第二条、第 二十条 • (基本法对特区高度自治的授权可以区分为 三大类:一般性授权、原则规定特区可以行 使某一方面权力,同时规定在行使有关权力时 还需得到中央的具体授权、基本法规定了中 央政府进一步授权的可能性。)
第二节 香港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香港的名词解释

香港的名词解释

香港的名词解释香港,又称为“东方之珠”,是中国的一座特别行政区。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它因其独特的历史背景、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文化传承而备受瞩目。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香港一些重要的名词,以便更好地了解这座城市以及它所拥有的独特魅力。

1. 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KSAR)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于1997年7月1日从英国政府手中归还给中国。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在政治、经济、法律和教育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

它保持了自己的货币(港元)和司法体系,并拥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2. 香港基本法(Basic Law)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于1990年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确立并生效。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确保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和民主制度的实施。

3. 一国两制(One Country, Two Systems)一国两制是指中国政府对香港的治理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香港在中国的统一下保持高度自治。

香港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拥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力,这与中国内地的制度有所不同。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并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4.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香港的日常事务。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由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

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负责制定政策和决策,管理公共服务和维护法律秩序。

5. 香港市民身份(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香港市民身份是指在香港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

根据基本法,香港居民可以申请成为香港市民,获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例如选举权和社会保障。

持有香港市民身份的人可以自由进出香港,并享受香港的法律保护。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后生效。

基本法的目标是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和维护香港的稳定繁荣。

其中,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立法会的组成和制度安排。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的组成和制度安排,具体内容如下:1.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设立一个立法会,直接代表香港居民的利益。

立法会有权审议、修改和通过各种法案、提出动议,并有权解散。

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由70名议员组成,根据选举、产业、界别和功能界别之间的比例关系选举产生。

3.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分为两个界别:地方选区议员和功能界别议员。

地方选区议员从香港的地方选区中选举产生,功能界别议员由在相关领域知名和熟悉的人士推选产生。

4.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立法会的程序、资格和其他事项由法律决定,选举应有广泛代表性。

5.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政府官员不能成为立法会议员。

如果立法会议员成为行政长官或政府官员,该议员应辞去议员职务。

6.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制度应保证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团体在立法会中有代表性。

7.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法机构的规则和程序履行职权。

8.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由议长和副议长组成,并以简单多数原则进行选举。

9.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政治、社会、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事务进行审议和制定法律。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履行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长远利益。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和制度安排,保障了香港居民在立法过程中的代表性和参与度。

这一条款的实施,为香港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了民主、公正和透明的立法过程。

同时,这也体现了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原则的坚守,使香港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和高度自治的地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4.04.06
【实施日期】2004.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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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考试试题

基本法考试试题

基本法考试试题基本法考试试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它旨在测试考生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考试试题通常涵盖了基本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法的起源和发展、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特区政府的组织和职责、法律体系等。

下面,我们将就几个常见的基本法考试试题展开讨论。

第一题:基本法的起源和发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它确立了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

请问,基本法的起源和发展是怎样的?基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84年,当时中英双方就香港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最终达成了《中英联合声明》。

《中英联合声明》明确了香港回归中国的时间和方式,并承诺香港在回归后保持高度自治和资本主义制度不变。

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确保《中英联合声明》的落实,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提供法律基础。

基本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

首先是起草阶段,1985年至1990年,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工作。

其次是制定阶段,1990年至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正式生效。

最后是实施阶段,自1997年7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成为香港的法律基础。

第二题: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基,它包括了哪些内容?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一国两制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但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

港人治港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首和行政机关由香港居民产生,并负责香港的日常事务管理。

高度自治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教育、文化等领域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第三题:特区政府的组织和职责特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它的组织和职责是怎样的?特区政府由特首、政务司司长、行政会议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

特首是特区政府的首长,由选举产生,负责领导特区政府的工作。

政务司司长是特区政府的副首长,协助特首处理政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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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及其实践
"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确定的一项基本方针。

邓小平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我国于1997年7月1日顺利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实施。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国政府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概括性表述。

"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同时也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础。

"两制"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须建立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国家主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之上。

在这个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

从法理上讲,"高度自治"是一个相对范畴,尽管它描述的是特区所享有的权力性质、范围和程度,但在单一制体制下,特区的权力与中央的权力是一个有机整体,"高度自治"是相对于中央的权力来讲的,同时也映射了中央的权力。

因此,只有放在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关系背景下,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高度自治"的含义。

从功能上看,这里的"高度自治"具有保护性和限制性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高度自治"是指:1、中央不干预按照基本法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2、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于基本法规定的属于自治权
范围内的问题,享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无需报请中央政府批准;3、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有权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方式;4、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另一方面,"高度自治"是指:1、特别行政区不得超越基本法规定的权限、不得以违反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的方式,行使高度自治权;2、行使高度自治权不得违背"一国两制"方针,不得损害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不得危害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3、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与中央政府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照宪政原则和基本法的规定解决。

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内容。

没有高度自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一国两制";而脱离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就会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享有的任何权力包括自治权,都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而不是地方固有的。

中央对自治权的授予和地方对自治权的行使,无论在内地的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地方,还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必须以不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为前提和限度。

在这个底线之上,中央根据有关地方的不同情况,授予某些地方或多或少的自治权。

中央通过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不是一般权力,而是高度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具体来讲,依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基本法第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基本法第五、六章具体规定了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1)立法提案、制定行政性法规、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2)人事任免权;(3)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航运、民用航空方面的权力;(4)教育、科技、医疗、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和治安方面的权力等等。

2、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行使以下方面的职权:(1)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依法对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的调查权和弹劾权。

(4)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5)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3、独立的司法权和司法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基本法规定,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自行处理有关经济文化等的对外交往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对外事务处理权:(1)参加有关外交谈判和缔约的权力;(2)参加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权力;(3)自主开展对外
经济文化交流的权力;(4)单独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的权力。

三、高度自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
香港回归10年来,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严格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大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全力支持和帮助香港特别行政区克服各种风险和困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金融危机相关事宜、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事宜,
内地与香港签订CEPA的过程中以及其他许多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都得到了充分保障和实现。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从未干预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在"一国两制"方针之下,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广大香港同胞当家作主,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热情,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共同建设稳定繁荣的香港;香港原有的经济、社会制度没有变,生活方式没有变,法律基本没有变;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香港的司法独立和终审权受到充分
的尊重,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未受干预;外国投资者在香港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今天的香港,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大都市的特色,继续保持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香港是全球最自由开放的经济体和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

我们在理性认识和充分评价高度自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的同时,也应看到,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在前进的道路上总会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祖国内地人民和香港同胞在实践中齐心协力,共同探索。

中央政府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方针的决心和诚意已被香港回归以来的全部实践所证明,也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但是,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并不等于中央对事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大问题撒手不管,不等于中央政府不履行自己对于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法律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应当放在"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框架中来实行,决不能抛开"一国"讲"两制",决不能撇开基本法来"高度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应当与切实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国家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决不允许极少数人在特别行政区进行针对中央政府和分裂国家的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应当与中国的政制以
及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主张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而排斥中央政府的必要他治,不能只讲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和权利,不讲其责任和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实施得正确与否,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绝大多数香港同胞是爱国爱港的,是拥护"一国两制"方针的,一定能够和祖国内地人民一道,共同为"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全面实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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