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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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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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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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发布 -09-15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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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报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报废管理业务,提高资产安全质量,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气资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庆油发〔〕85号)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及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实施细则》(庆油发[ ]102号)、《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含基层生产厂)。
3 术语
无
4 职责
4.1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公司资产报废和资产库房(如设有)业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4.1.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资产报废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4.1.2 制定、修订公司资产报废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1.3 组织和安排公司资产报废管理工作。
4.2 公司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部门)是本单位资产报废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4.2.1 贯彻执行公司资产报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4.2.2 组织和安排本单位资产报废工作;
4.2.3 本单位报废资产的初审、汇总、申报;
4.2.4 本单位负责人对资产报废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资产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上报资料负责。
5 作业内容
5.1 资产报废原则及条件
资产报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资产报废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应及时申报。
(二)永久性关闭原则。资产申请报废时应退出使用状态,报废批复后应彻底关闭。
(三)优先调剂原则。资产申请报废前,对于经鉴定能够继续安全使用的,应首先进行内部调剂,调剂不成功的,再行申请报废。
(四)资产优化原则。资产报废应有利于优化资产存量结构和提高资产整体质量。
5.2 资产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永久性退出使用状态的资产应予以报废:
(一)超过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效能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造价值的;
(二)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高能耗的或国家有其它强制性淘汰规定的;
(三)由于技术落后或运营成本高等,继续使用会使企业失去产品质量、性能、竞争优势的;
(四)经检验或鉴定确认,不符合健康、安全、环保规范,且无改造、修复价值的;
(五)由于政府、企业规划或更新改造拆除且不能利用、无使用价值的;
(六)工艺变更或产品换型而淘汰的专用资产设备,不宜改造利用的;
(七)因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而淘汰的;
(八)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全部灭失、毁损、严重损坏且不可修复的;
(九)长期闲置且无调剂利用价值的。
5.3 资产报废分类
5.3.1资产报废分为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正常报废:指满足资产报废条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指《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折旧年限),已提足折旧,且永久性退出使用状态的资产报废为正常报废。虽不符合资产正常报废条件,但国家有强制性淘汰规定的,视同正常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