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军转:包头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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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军转:包头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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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包头市计划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包头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如下:
1、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我市接收安置。
(1)从我市入伍的;
(2)配偶或子女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
(3)军队转业干部或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一方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
(4)夫妇双方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的,且一方为我市入伍的;
(5)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为我市的;
(6)符合我市吸引紧缺和急需专业技术人才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军队转业干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我市不予接收。
(1)转业当年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
(2)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调整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级别的;
(3)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留党查看期未满的;
(4)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连续两年均不服从我市安置分配的;
(8)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3、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职时间等情况均以本人档案为准,亲属户口、结婚证明以户籍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有效证件为准(亲属户口落户时间必须在转业当年4月1日之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接收安置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
4、随调家属档案与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同时接收,其中随调家属原工作必须是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随调家属档案由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共同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安置资格,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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