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贪污贿赂罪终身监禁制度的规范解读与理论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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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江:贪污贿赂罪终身监禁制度的规范解读与理论省思
文| 胡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6期【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终身监禁制度不是具体的刑种,而是无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法治反腐的政策要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符合死刑废止的立法趋势,实现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通过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将为最终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将来立法上废除了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之后,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发挥其作为配套措施的积极作用。但是,对社会危害性并不是最严重的贪污贿赂罪规定终身监禁制度,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与刑罚目的存在着紧张关系,这种立法是对刑法理性的侵蚀。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制度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该修正案第44条明确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
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为惩治一类特定犯罪而在刑法中专门规定终身监禁制度,这在新中国刑事立法中尚属首次。对于这样一项新的制度,理论上如何理解
还存在较大争议,因而有必要从学理上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适用(一)适用罪名考察《刑法》第383条和第386条的法条关系可知,第383条虽然是直接规定的贪污罪的处罚,但第386条明确规定对受贿罪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因而受贿罪的处罚与贪污罪的法定刑是一致的,第383条关于贪污罪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当然可以适用于受贿罪。当然,这里并非完全没有争议,因为第383条第4款规定的是“犯第一款罪”,而第一款规定的罪是贪污罪,如果仅看法条的文义,似乎终身监禁制度只适用于贪污罪,理论上也确实有人认为“我国目前仅在贪污罪一罪中规定了终身监禁刑”。但是,“根据上下文做出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在理解刑法条文的内涵时,应当注意上下文的关系,坚持体系性地理解。第386条明确规定对受贿罪依照第383条规定处罚,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这里的条文含义,否则就很难解释第1款规定的是“犯贪污罪的”情形,但为什么也要适用于受贿罪。所以,可以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罪名为两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二)适用条件1.前提条件适用终身监禁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根据修正后的刑法规定,贪污罪、受贿罪能够适用死缓的条件仅限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1]。但是,数额特别巨大并不是贪污罪、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充分条件,按照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还必须同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可能适用死刑。至于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界定,需要司法人员结合犯罪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当然,由于死刑适用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因而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既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也是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只有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才符合适用终身监禁的前提条件。2.实质条件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终身监禁时,还必须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进行实质性判断。这就意味着,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并不必然导致终身监禁的适用。是否适用,还必须由司法人员进行实质判断,因此,适用终身监禁还必须符合相应的实质条件,即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确需适用终身监禁。在具体把握这里的实质条件时,主要应当结合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来考虑。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的出发点在于体现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因此,只有针对那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人,才有适用终身监禁的必要性。如果犯罪人虽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是其
犯罪情节并不是特别严重的,则可以不适用终身监禁。(三)适用主体有权对贪污罪、受贿罪适用终身监禁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适用终身监禁时,应当是在做出有罪判决、进行刑罚宣告的同时,一并做出终身监禁的决定,即一方面在判决书中宣告犯罪人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另一方面在判决书中宣告对犯罪人适用终身监禁。(四)适用后果对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而被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人,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将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修改。按照刑法此前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如果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可以给予减刑、假释,其中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限制减刑和部分犯罪不得假释的规定,但对于贪污罪、受贿罪不得减刑、假释则是《刑法修正案(九)》的一项全新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被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人,即使符合一般犯罪的减刑、假释条件,也不得减刑、假释。当然,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犯罪人只能一直在监狱里面服刑,如果犯罪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仍然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因为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在执行刑罚,只不过是执行的方式与通常的监内执行有别而已,所以不得减刑、假释与适用
暂予监外执行并不矛盾。二、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性质从语义上来看,终身监禁是指将犯罪人予以监禁,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终身,直至犯罪人死亡。从法律上来看,各国法律对于终身监禁的规定并不一致,理论上对其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终身监禁制度不是具体的刑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终身监禁(lifeimprisonment)是其监禁刑的一种,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因而它是作为一种具体的刑种存在的。在具体实践中,终身监禁又分为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与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中,原本并无终身监禁的明文规定,从其具体适用层面来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无期徒刑在性质上与西方国家的终身监禁有相似之处。不过,对于假释,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其他犯罪即使被判处无期徒刑也可以适用假释;对于减刑,除了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外,原则上对所有无期徒刑均可以适用减刑。即使是限制减刑,也只是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上做了更严格的要求,但并未禁止减刑的适用。因此,在我国刑法中,除了累犯等少数情形之外,无期徒刑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罪、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