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中“爱“观念及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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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爱”的观念及其本质

人类与一般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类是有思维、有情感的高等动物,只有人类能够表达源于情感而高于情感的“爱”。“爱”是世界各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主题。自古以来,人类文化对于“爱”有无数美好的描述,“爱”是生命追求的目标,是生命存在的理由,是生命存在的曙光。世界各民族对于“爱”的理解方式是不尽相同的,于是也产生了对爱的不同表达与实现方式。

从以上我所探讨的关于中西文化对比的系列文章中可以看出,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文化重视个体价值的实现,尊重人的个性发展,每个个体都处于“饱满”状态,因而西方文化中“爱”的观念主要地是与个体价值的实现有关,“爱”是激情燃烧的“火”。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个体与整体的和谐,重视个体与整体之间的秩序性与协调性,因而中国传统文化“爱”的观念不是建立在纯粹个体意义上的,也不是建立在纯粹整体意义上的,而是建立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范畴之上。“爱”是一种意境,含蓄而内敛,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似乎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存在物;“爱”是“水”中望月,似有似无,可望而不可及。

在中国传统文化史上,当我们追思先人“爱”的踪迹,我们的内心却变得十分的沉重。越是觉得“爱”的美好,越是容易从历史的长河中读出“爱”的沉重、“爱”的沉郁,中国式的“爱”是那么了无生气,让人窒息——“爱”甚至是与血泪连在一起的!

“爱”是什么?“爱”究竟怎么了?

究竟是什么让我们在“爱”面前感到那么沉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爱”是从属于家庭、家族观念的。中华民族历来强调家族意识而淡化社会意识,家庭、家族的血缘关系是人们一切活动的中心。无论是伦理道德还是“爱”的观念都建立在家族意识之上。一切有利于家庭行为的都是值得赞扬的,反之,一切不利于家庭、家族的行为都是为人们所不齿的。实际上,中国式的“爱”完全从属于儒教的基本教义,其在国家的层面上,“爱”的最高代表就是对君主的“忠”;在家庭——家族观念中,“孝”代表着子女对父母的顺从;“节”代表着妻子对丈夫的服从;“义”具有封建道德准则的意义,这里主要指君臣之间或不同阶层的人们之间的一种道德责任。所谓的“忠”、“孝”、“节”、“义”是中国式的“爱”的主要代表,它是一种道德概念上的爱,是一种类似于宗教意义上的崇拜,也是一种精神范畴上的义务——“爱”消失在繁琐礼仪范式之中。

中国式的“爱”所明确的主要内容是人们之间的占有关系。忠君思想强调的是臣对君的绝对服从,其发展的极致便是愚忠思想。不管封建皇帝是何种德行,是否是正常意义上的“人”,作为臣子,都要完全听命于皇帝安排。这种愚忠思想所代表的正是君对臣的占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中国的皇帝占有了国家、土地和人民,拥有了三宫六院,妃嫔成群,但中国的皇帝却未必能够得到真正的爱。皇权所拥有的泛滥了的占有欲,所代表的正是封建专制的万恶之源。在成群的美女中,皇帝却并没有那种“爱”的感觉,史书上鲜见皇帝们与她们之间震撼人心的爱情故事就是例证,反而让人觉得肮脏而又污秽。

“孝”是孔子仁学的根本,它所代表的正是父母对子女的占有关系,所谓“父母在,不远游”,以及父母死后要守孝三年等说法,都是对子女的父母之“爱”提出的具体要求。在中国历史上,有太多的关于这类“爱”的描述。子女为了尽孝,竟将自己身上的肉割下烹给父母吃,此种残忍的“爱”历来是受到褒扬的。

“节”代表的是夫对妻的占有关系,封建礼教对这种占有关系明确为所谓的“三从四德”,“三从”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在古西方,女性爱到了极大的尊重,“永恒的女性引导我们向前进”。而在中国古代,男人

与女人是赤裸裸的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到了宋代以降,女人差不多沦为男人的玩物。女人裹小脚就是最有代表性的例证。女人裹脚据说是由南唐后主李煜引起来的。这位儒弱无能的皇帝,复国无望,成天却在那儿吟着“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之类的诗句,整日与妃子、宫女们混在一起。宫中妃子,争相向皇帝献媚。其中有一位妃子,别出心裁地把自已的脚用布缠起来,缠得很紧,一双脚看上去似三寸金莲,走起路来一摇三摆,因为疼痛,又紧皱双眉,见了皇帝,勉强笑了起来,那李煜见了,真是又疼又怜,于是就特别地宠爱这位妃子,后来竟让她当了皇后。这事一出来,宫中所有的女子,全都学着她的样,也裹起小脚来。后来,凡寻找民间美女,均要看脚是不是小的。这样就造成了当时一种时尚,凡大脚女人就是难看的妇人。全国的女子,不得不也全裹起小脚来。后来的宋、元、明、清各个朝代,也都推崇小脚,那些明主贤相,文人墨客,从王安石到曹雪芹,满腹经论,却没有一个人出来反对。女人裹脚需从幼年开始,能裹成三寸金莲的女人,从现代的话来说,那脚显然已成残疾。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千年多年女人裹脚的历史,正是代表着中国女人的血泪史。那些残疾了的女人,其实从中国男人那里所能得到的也只是残疾了的“爱”!

“义”代表的是中国人际比较普通的关系,其发展到极端也是一种占有关系。很多人明知不能去做、明明不愿意去做的事情,但为了讲义气而去做了,结果落下身败名裂,甚至是家破人亡的下场。

道家思想中似乎是“爱”道——“爱”自然的,如果说老庄思想是“爱”自然的倒不如说顺从自然。老庄所鼓吹的“去欲”,不正是去“爱”吗?庄子之妻病死,好朋友惠施前去吊唁,见庄子盘腿坐地,鼓盆而歌。惠施于是责问庄子:“你与人家夫妻一场,她为你生子养老持家,如今仙逝,你不但不忧伤反而还鼓盆而歌,简直是太过分了!”庄子说:“她刚去世之时,我也很是悲伤。可是我后来一想,她的生命本就起于无形;不仅无行,而本无气!而是阴阳交杂在冥茫之间,变而有气,气又变而有形,形又变而有生,今又变而为死。这不正象春夏秋冬四时交替吗?如今她虽然死了,却是回归了生命的原本。死生犹如昼夜交错,故生不足喜,死不足悲。死生都是一气所化,人情不了解此理,故有悲乐之心。既然如此我为什么要那么忧伤呢?我应该为她归于生命的原本而高兴啊!否则我就是不明生死之理,不通天地之道了!”

封建礼教实质上就是“爱”的宗教,在忠孝节义的华丽外衣下,“爱”成了教化了的谎言。人们遭受了“爱”的奴役,被“爱”所摧残。男人对女人的“爱”,竟然到了从身体到心灵的铁筒式占有的地步。

中国式的“爱”是自私的,是不平等的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有人说“爱”本身是自私的,但这种说法明显是把“爱”局限于“情爱”甚至是“性爱”的范围之内。中国式的“爱”是被政治与宗教决定的。“爱”并非是爱“人”的本身。也许,正是由于“爱”是命定的,被决定的,“爱”便成了一个不可以轻易说出口的字眼。

“爱”被占有并且被肢解了,“爱”成了家庭家族式纯粹的私爱。这就是中国式的“爱”的悲剧。

因为占有关系的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人若不平等,“爱”缘何而来?于是,我不由得怀疑历史上的中国人是否真正地“爱”过?

当我写下上面这段文字时,我的内心突然间震颤起来。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难道“爱”真的没有存在过吗?

“爱”显然是存在着的,只不过我们中国人所拥有的“爱”更多的表现为家庭式的私有的爱。由于“爱”被局限在家族与家族之内的血缘关系之中,中国人失去了对“爱”的宏大思考,“爱”的冲动消解于琐碎的宗教仪式之中。你“爱”你的,我“爱”我的,你我之间没有共有的“爱”,“爱”不可以共享,“爱”没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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