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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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颁布时间:2006-07-27 18:11发文单位:财政部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出存货的成本;(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发出存货的成本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在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1.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读 (1)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读 (1)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 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 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政府会计领域一次重大的 制度变革,其在重大制度上进行理论创新,实施《基本准则》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将带来显著变化。 为了积极落实《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政府存货、投资、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 部根据《基本准则》制定发布了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

6.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 四项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 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界限,凡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当期费用。 (五)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 四项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 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其重要意义是: 1.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 3.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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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纳入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提高 了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对同一经济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可比性, 丰富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内容,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 的编制。 2.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要求。 原会计准则制度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等方式取得资产 入账价值的确定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 四项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计量属性的规定,立 足实务需要,兼顾资产管理规定,分别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 和盘盈取得资产的初始入账问题进行了规范,相对于现行制度 更为科学。以固定资产准则为例,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依次按照相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市场价 格和名义金额四个层次判断确定;对于无偿调入的资产,其成 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确定;对于盘盈的资产,按规定需要评 估的,其成本按评估价值确定,其他情况下其成本按照重置成 本确定。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
品等领用、发出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2、经批准对外出售[自主出售除外]的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3、经批准对外捐赠库存物品
• 6、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摊销: • 一次转销法: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
• • • •
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 贷:库存物品 。 五五摊销法: 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 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二、盘亏、毁损、报废存货的核算
• 关于存货毁损核算: •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 • •
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 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 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 (差额为净损失时)。 即:(1)毁损存货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 的资产处置费用; (2)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 的差额:为净收益时,作应缴款项;为净损失 时,计入当期资产处置费用。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 认: •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 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
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 1301 在途物品 • 1302 库存物品 • 1303 加工物品 等
(一)在途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 •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分享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投资,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把握时事,理解注会政策能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编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编号

知识文章格式标题:深度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引言在企业会计体系中,存货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存货的定义、确认、计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等方面。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中关于存货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并对存货的相关处理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规定,其编号为xxxx。

该准则对企业在确认、计量和列报存货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为生产、加工、销售、材料供应等活动而准备用于销售的商品,以及企业为生产提供劳务和劳务成本所发生的成本。

存货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确认,包括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可靠计量,存货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并且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合理计量等。

四、存货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计量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取得成本法、可变成本法和实现成本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存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确保存货的计量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存货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存货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变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企业对存货的变动进行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以便用户能够清晰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总结与回顾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管理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企业提供了规范的指导。

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其计量和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认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合理、科学地处理存货,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在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财务会计中,它对存货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的资产,合理的存货管理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

本文将从存货的概念、存货的分类、存货的计量以及存货的报告等方面进行论述。

概念存货是指企业为了销售或者进行加工转化,而持有的物质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以及委托加工、代理销售的存货。

存货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当前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原材料:用于生产过程,还未进行生产加工的物料。

2. 在产品:已经进入生产过程,但尚未完成加工的产品。

3. 产成品:已经完成加工,准备销售的产品。

4. 委托加工物资:由他人委托加工的物品。

5. 代销商品:代理单位委托销售的商品。

计量存货的计量主要包括购入成本以及与存货衍生的直接费用。

1.购入成本:包括购买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进货价、进口关税、运输费用等,必要时还包括与将存货带到目的地和为使存货达到预定状态所发生的其他共同费用。

2.与存货衍生的直接费用:这些费用是指为生产将直接发生在存货上的费用。

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详细披露存货的信息,主要包括存货的种类、计量方法以及存货的价值等。

1.存货的种类:需要明确各类存货的名称和数量,以便投资者、债权人等能够清晰了解企业的存货状况。

2.计量方法: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准则来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3.存货的价值:企业需要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确认存货的实际价值,并按照相关准则进行计量和披露。

结语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实施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具有重要意义。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资产,正确的存货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合理的存货分类、计量和报告是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题库-2019会计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讲解

题库-2019会计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讲解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讲解课后练习(点此刷新练习不同题目)判断题:1、《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题号:QHX018492]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见国发[2014]63号文《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2、接受捐赠的存货,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成本。

[题号:QHX018496]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1条: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3、《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题号:QHX018494]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准则中存货的定义和范围的要点包括:1.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

2.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4、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同样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题号:QHX018495]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5、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包括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同样适用于本准则。

[题号:QHX018491]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基本准则中作出规定,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引言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

新政府会计下行政事业单位将执行统一的准则制度,不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基本准则》财政部进一步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截至目前财政部已经发布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会计调整、负债8项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具体准则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同时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协调;以及政府会计核算现状、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在相关会计处理上讲求实务的可操作性。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系列提示,内容包括:中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介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及动态介绍、基本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提示、政府会计制度及会计科目介绍、政府会计制度衔接,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影响与实施问题、政府财务报告及政府会计改革进展情况等。

致同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将分为上下两期,本期为上期内容。

主要解读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的核心要求、新旧变化和影响。

同时,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其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对存货会计科目设置与具体核算、衔接转换工作等内容进行提示。

一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存货准则共计六章二十条,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并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按照存货准则,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因此,政府会计准则下,存货包括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比较与分析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比较与分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历史沿革20**年11月9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存货准则)施行4年来,为提高企业的存货相关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的迫切要求,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字货》(下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1.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

特别指出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第二章“确认”部分,明确了存货的概念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概念: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穷多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的初始计量方法。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

存货成本的结转等。

(1)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①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②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③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

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新准则中也对包含在加工成本中的制造费用作出相应要求,指出: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45页PPT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45页PPT
机器09年12月31日时的可变现净值。
• 答案:31*10= 310万元。
(三)存货的后续计量
• 2、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 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 以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价格)为基础计 算。
例4:2009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 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10年4月20日,甲公司应按 每台3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B型机器12台。2009年12月 31日甲公司B型机器的成本为392万元,数量为14台, 单价成本为28万元/台。根据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 向乙公司销售的B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2万 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B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 为0.1万元/台。2009年12月31日,B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 为32万元/台。计算B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
该批x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为: 10*10-0.5=99.5(万元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 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 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 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 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可变现净值=产品售价-加工成本-销售费用 及税
C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为:
32*10=310(万元)
(三)存货的后续计量
• 材料存货:1、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通常以市 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这 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 如果用于出售的材料存在销售合同约定, 应按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 础。
例6: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决 定停止生产A产品。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决定将原 材料中专门用于生产A产品的外购原材料——x材料全 部出售,2009年12月31日其账面成本为200万元,数量为 10吨。根据市场调查,x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万元/吨, 同时可能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共计为0.5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读.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读.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读鲁阳《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要求,属于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

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一、内容《存货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适用范围——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

但下列存货除外:①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②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另外,下列存货的计量也不适用该准则:①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指收获时止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收获后的农产品成本计量,适用本准则);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④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确认:3、存货定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4、确认条件——符合存货定义,并同时满足,①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5、初始计量——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①采购成本构成——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②加工成本构成——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③其他成本构成——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6、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计量——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注释:《存货准则》未具体规定此种情况具体如何计量,但根据《基本准则》有关计量属性的规定,应当是按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存在不少变化,与税法之间也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新准则的变化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取消了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移动平均法计算相对繁琐且无太大必要。

允许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在满足有关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改变了以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

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

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

除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以外,新准则还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作出了例外性规定,这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存货的成本,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对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存货的计价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一项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探析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探析

1、封面:西南科技大学,姓名:--,指导老师:杨敏老师2、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修定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鼓励企业执行新准则,对新准则从规范范围、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主要对新存货准则的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借款费用对存货计价的影响、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取舍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辩证对比探析,以使存货的处理更加合理、规范,对财务人员深入理解新准则有所帮助差异做个具体的比较分析。

3、存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一种重要资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如直接购入,投资者投入,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取得,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按存货管理的资产都适用新准则。

4、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确认”部分,说明了存货的定义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以及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等内容;准则第22条规定了企业应披露的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5、会计存货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分析(一)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构成不再特殊化。

新准则规定,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购入存货的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

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核算中往往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原为营业费用),而且旧准则是认可这一会计处理的。

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意味着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成本构成不能再搞特殊化。

(二)允许借款费用计入相关存货价值。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 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 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 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 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 间接费用。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 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 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 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 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 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 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 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 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 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 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 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十八条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 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 用。
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 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 额。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 法。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 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 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 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 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 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 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 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 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 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 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 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简介财政部会计司存货准则共4章22条,分别为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系统规范了企业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是企业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不由存货准则规范,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

一、什么是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从存货的定义可以看出,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用于直接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对外出售。

存货的这一特征就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用而不是出售。

比如,某机床厂生产的机床,主要是为了对外出售,应作为企业的存货,但是,如果该企业将其中的某一台机床留作自用,则该台机床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不是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周转材料,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比如企业可使用的期限可能超过一年,但考虑到我国多年实务处理的习惯以及重要性的要求,存货准则仍然将这类资产作为存货核算。

二、存货的成本(一)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 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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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6-13条各种来源成本确定)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 款、 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 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5.着力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核算。 原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 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 确认初始成本,导致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账面成本远小于单 位实际投入,不利于落实《改革方案》所提出的“推行政府 成本会计”的要求。 因此,无形资产准则引入了企业会计中关于自行研发无形资 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但为便于实务操作,对相关内容进行了 适度简化。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 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 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 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三)制定四项具体准则的原则



1.依据和遵循《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层面规范政府发生的经 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四项具体准则依 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标准和计量要 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保证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的内在一致性。 2.借鉴企业会计经验并考虑政府会计特点 四项具体准则立足于完善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在会计处 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对于与企业会计共性的业务和 事项,四项具体准则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但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在充分考虑政府会计主体特点及其 面临的环境基础上进行规范,比如资产在处置环节的会计处 理、对外投资的处理的确认和计量等都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 主体的特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有较大差别。



4.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原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即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仅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 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 为了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真实全面反映政府长期股权投资及 其变动情况,投资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通常 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即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 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 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是,投资准则在明确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采用权益法的同时保留了成本法。不对被 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和确认投 资损益,将使会计核算结果更符合相关性原则。
(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组成




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 其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组成。 1.基本准则主要对政府会计目标、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 量要求、会计核算基础,以及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 则、列报要求等做出规定。 《基本准则》作为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 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 供处理原则,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标准。 2.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 理原则,具体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 认、计量和报告。 3.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报 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便于会计人员进行日常核算。
【解析】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非自用(如用 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计入材料 成本。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 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 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 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 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 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例3】自制的库存物品完成,完成的料工费15000元,并验收 入库;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20000元。 (1)财务会计记: 借:库存物品——甲 15000 ——乙 20000 贷: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甲) 15000 ——委托加工物品(乙)2000 (2)预算会计不记账。



3.与相关法规制度充分协调。 四项具体准则贯彻会计法、预算法和《改革方案》等法律法 规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财务规则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比如关于资产初 始计量、置换、处置等会计处理,均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4.适当简化操作。 充分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 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四项具体准则适当简化某些会计处理规 定,比如不要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 资产摊销均不考虑残值,且在折旧和摊销方法上要求一般采 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简化 的权益法等,力求准则切实可用、简便易行。


3.全面确立“实提”折旧和摊销的政策要求。 原会计准则制度对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进行 了规范,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即在按期计提折 旧或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或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 出或费用。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基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分别 对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做出统一规范, 要求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根据用 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相对于现行的规定,这是 一种“实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资产价 值,有利于推进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利于权责发生制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例1】某事业单位购进自用材料一批,购买价款10000元、增 值税1700元、运输费用500元、装卸费300元、保险费200元、 价款财政直接支付。 (1)财务会计记: (2)预算会计记: 12700 借:库存物品 12700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2700 贷:财政拨款收入 12700
目 录
一、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意义 二、存货具体准则的要点解读及操作案例
(六章20条)
一、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意义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 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年10月23日,财 政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根据《政府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 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 无形资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提高 了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对同一经济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可比性, 丰富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内容,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 的编制。 2.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要求。 原会计准则制度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等方式取得资产 入账价值的确定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 四项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计量属性的规定,立 足实务需要,兼顾资产管理规定,分别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 和盘盈取得资产的初始入账问题进行了规范,相对于现行制度 更为科学。以固定资产准则为例,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依次按照相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市场价 格和名义金额四个层次判断确定;对于无偿调入的资产,其成 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确定;对于盘盈的资产,按规定需要评 估的,其成本按评估价值确定,其他情况下其成本按照重置成 本确定。

二、存货具体准则的要点解读及操作案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 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 装具、动植物等。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 准则。 (第二、三条:准则规范的范围)
(四)具体准则的创新与变化




四项具体准则在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基础上,立足政府会计主体财 务会计核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 兼顾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在规范存货、 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方面较现行制度规定 有很多创新与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资产的会计确认和披露要求 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但是主要侧重于相关资产的会计 计量和记录问题,很少涉及会计确认和披露问题。 四项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为将符合 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相关资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 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 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政府会计领域一次重大的 制度变革,其在重大制度上进行理论创新,实施《基本准则》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将带来显著变化。 为了积极落实《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政府存货、投资、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 部根据《基本准则》制定发布了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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