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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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171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

(一)企业发生《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列相关表格(示范文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现场核实的,须及时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实意见。企业因特殊

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申请适当延期(示范文书见附件2和3)。

(三)其他相关事宜。《办法》第十七条所述“单笔金额较小”的标准,暂定为2万元以下(含2万元)。《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述“金额较大”的标准,暂定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划分

国税机关审批权限: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省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由州(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地税机关审批权限: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省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州(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二)审批流程

对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收、应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对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州(市)级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转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接收材料一并转报省级税务机关(示范文书见附件4)。

(三)审批受理

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的受理(或补正)决定,均应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应在接收企业申请或下一级税务机关转报材料及企业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通知(示范文书见附件5和6)。

(四)审批形式

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应以本局正式公文批复,其中,由省级或州(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批复下一级税务机关,同时抄送申请人执行;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批复申请人执行,同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五)审批时限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州(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示范文书见附件7)。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分支机构需要审批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并出具证明或审批文件后,再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汇总计算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相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协查函;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应在对方要求的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审核)情况登记簿》(格式见附件8),逐件详细登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编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9),并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一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含纸质、电子文档)。

(三)上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所属税务机关,对其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抽取一定的数量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情况应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示范文书

2.延期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材料申请示范文书

3.批准延期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通知书(略)

4.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略)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补正通知书(略)

7.延期审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通知书(略)

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审核)情况登记簿(EXCEL 文档)(略)

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审核)情况统计表(EXCEL 文档)(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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