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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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 [ 2007-9-17 16:43:05 ]

本局各科室、直属分局:

针对我局近年来在贯彻执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过程中,规划审批工作存在建筑物标高(±0.00)确定不明确、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不明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科学及群众反映较多的建筑间距、日照等有关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对以下具体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基地地面标高的确定

1、基地地面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工程,以及市政工程管线敷设的要求,并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对外联系道路的标高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3、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4、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设计;

5、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

6、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的确定

1、基地内的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高出室外地面应控制在

0.15-0.6米以内。

2、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高出室外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路面应控制在0.15-0.6米以内,且外伸平台、台阶踏步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城市公共建筑因使用功能的需要,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0.00),按照有关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确定,但外伸平台、台阶踏步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3、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建筑基地通路出口位置的确定

1、基地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天桥、地道)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3、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4、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称为地下室。

2、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称为半地下室。

3、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容积率计算:

a、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应分别计入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部分的建筑容积率。

b、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入地面以下部分的建筑容积率。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入地面以上的建筑容积率。

c、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分别计入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部分的建筑容积率。半地下室计入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并计入地面以上建筑容积率:

A’=KA: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d、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设施或公共停车场所的,不计容积率。

五、住宅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要求

1、住宅间距,在满足《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1条、22条规定的同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2、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规定。

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居住用地在满足《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2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同时,还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

2、居住用地以外的其它公共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国家有关专业规范标准执行。

3、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的住宅、商业、办公综合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的条件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方案经我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公共开放空间设计方案和增加的建筑面积,经我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

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八、本通知执行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计算按照《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九、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在符合上述规定和《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用地分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旧区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第三条本规定尚未包括的内容,均以国家法律和福建省、南平市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南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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