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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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您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政策和手续告知您本人,请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1、申领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张二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申报材料失业人员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用人单位告知本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医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及三张一寸照片等复印件上交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要在与职工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之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申领失业金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1、办理领取手续失业人员接用人单位通知后,于当月28日至月底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及《市医疗保险卡》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按月办理领取身份签字验证手续失业人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签字验证手续。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签字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金领取期限与标准失业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1)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为缴费每满1年计发3个月;(2)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为18个月;(3)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期间医保报销流程详解

失业期间医保报销流程详解

失业期间医保报销流程详解失业了,医保还能报销吗?别急,咱这就来聊聊失业期间医保报销的那些事儿,保证让你心里有个底儿。

首先啊,你得知道,失业了并不意味着医保就跟你拜拜了。

按照咱国家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其实还是会自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这意思就是说,你的医保待遇啊,一点没受影响,该怎么报销还怎么报销。

那么,具体怎么报销呢?别急,咱们一步一步来。

假如你不幸在失业期间生病住院了,第一步,你得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看病。

开了住院证明后,记得在五天内,带上住院证和你的《就、失业证》去经办机构备个案。

这一步挺关键的,可别马虎了。

然后啊,住院期间的费用得你自己先垫上。

别担心,这不是要你自费,等出院了,这些钱都是能报销回来的。

出院了,你得在五天内拿着医院开的结算票据和费用明细,再回到经办机构去申请医疗补助金。

经办机构的同志会帮你审核,符合条件的,钱很快就打到你的账上了。

说到这儿,你可能会问,要是需要转院怎么办?这时候,你得有指定医院开的转院证明,还得经办机构点头同意。

要是转到外省市的医院,还得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

要不啊,这住院医疗补助金可就拿不到了。

还有啊,门诊看病也是可以报销的。

不过呢,报销的比例和金额会根据地区和医保政策有所不同。

具体怎么报,报销比例是多少,最好还是问问当地的医保机构,这样心里才更有数。

这里还得提醒你一句,虽然医保能帮你报销大部分费用,但也有一些费用是不在报销范围内的。

比如说,你自己去没指定的医院看病,或者自己买的药,还有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这些都得你自己掏钱。

不过啊,失业期间医保的缴费年限是不会中断的,这对以后的医保待遇和退休金计算可都是有好处的。

总的来说啊,失业期间医保报销的流程虽然有点繁琐,但只要你按照规矩来,该办的手续都办了,报销的钱还是能稳稳当当地拿到手的。

所以啊,大家也别太担心,医保就是咱们生病时的保护伞,啥时候都能给咱们遮风挡雨。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正在失业期间的你,让你在面对医保报销时不再迷茫。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失业现象也日益凸显。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失业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李某,男,35岁,原在某纺织厂担任车间主任。

由于企业转型升级,李某所在的纺织厂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李某被列为裁员名单。

李某认为自己的岗位重要,不应被裁,遂与企业发生争议。

在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本案中,李某符合上述条件,其在纺织厂工作期间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因此,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本案中,李某在失业期间有权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企业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

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2)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的政策解答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的政策解答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的政策解答一、出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的意义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大体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大体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费用,和参加大体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基数、社保衔接、转移接续、单位责任等项规定。

二、凡失业人员都可以避免费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吗?答: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大体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具体说来,只有在2011年7月1往后办理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往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若是我失业后申请了自谋职业,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是不是也可以避免费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答:不可以,因为您不符合“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条件。

《实施意见》里明确规定,不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4、我户籍在市南区,但在即墨市工作后失业,那我应该在哪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答:应在失业记录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也就是说,您应该在市南区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五、若是我符合参加职工大体医疗保险条件的,应该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无需个人单独办理参保手续。

当您进行失业记录时,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书面告知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为您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六、我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申领失业保险金,是不是可以补办?答:可以补办。

您可以在次月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补领上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当月失业保险金时,为您补发上月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若是您持续两个月未申领失业金,那您当期的失业金将被封存。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2、强制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19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保手续后,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情况和缴费总额,按月将统筹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所需费用划拨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付基本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并按月对应。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缴纳基本医保费次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

2011年7月1日后尚在待遇等待期的,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信息核准并开通待遇。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失业保险基金停止缴纳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中断参加基本医保的。

七、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基本医保、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对本人要求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的,须于期满当月1日至23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代理机构,按当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基本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基本医保政策。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北京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有何条件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北京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有何条件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问: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缴纳吗?答: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失业人员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答:(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长?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怎样确定?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失业人员死亡的有什么死亡待遇?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办理?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6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6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2002年11月8日京劳社就发[2002]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指定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有效控制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不合理增长,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补助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医疗补助金具体支付下列费用:(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三)符合本市规定的生育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不予支付:(一)《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二)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三)使用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四)母婴同室、温馨病房等超标准的床位费、护理费用不予补助,婴儿的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不予补助。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一次性医疗补助,是指由于住院治疗或者连续30日内在同一个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总额2000元以上,其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确实难以支付的医疗费。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是否需要补缴(山东省)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是否需要补缴(山东省)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养老、医疗保险是否还需缴纳呢?
根据鲁劳社[2004]7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鲁人社发[2011]61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也就是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完全可以不用缴纳,不会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产生任何影响;养老保险可以不缴纳,但不计算缴费年限,虽不影响办理退休,但会对退休金产生影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不再实施,已筹集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息办法或者协议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厦门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厦门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厦门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8•【字号】厦府[2000]综069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厦府[2000]综069号2000年7月8日)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辞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尚未再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失业人员),均可参加厦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须以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补缴自1998年7月至投保当月的医疗保险费后,其1998年7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方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实行按年缴费,并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就业的,应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末的医疗保险费退还本人,用人单位应按其原缴费基数为其缴费至本年度末,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第七条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投保后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实际额度,6个月后按《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续保的失业人员,续保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实际额度,6个月后按《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规定,于每月20日前将新增和减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为本辖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设立“××区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虚拟户”,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险进行管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因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缴费和资金拨付(一)缴费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鲁人社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现就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缴费费率。

(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自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二、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六)本省行政区域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

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

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失业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失去工作而面临着生活困难,其中医疗保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针对失业人员的医保报销标准,我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按照当地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医疗费用报销。

这意味着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与在职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保障其基本的医疗需求。

其次,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的诊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等。

具体来说,失业人员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费用报销。

这为失业人员提供了在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减轻了他们在生活困难时期的经济压力。

另外,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的执行情况如何呢?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区对失业人员的医保报销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失业人员的医疗需求。

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对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提高了医保报销的比例,扩大了报销范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

最后,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针对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的不足之处,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共同为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努力。

总之,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的重要问题。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失业人员的困境,加大对失业人员医保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让他们在困难时期得到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失业人员的医保保障工作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

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

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失业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失业期间面临着生活困难和医疗支出的压力。

因此,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对于他们来说尤为重要。

在我国,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失业期间因疾病或意外受伤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医疗保险可以覆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相关费用。

其次,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的报销比例是指在符合报销条件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一般来说,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至90%不等,具体比例根据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而定。

这意味着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只需要自付医疗费用的10%至30%。

再次,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的报销限额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最高金额。

一般来说,失业人员在一年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为一定金额,超过这个金额的部分需要自行承担。

因此,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注意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避免超出保险范围而增加经济负担。

最后,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的申报流程是指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申报。

一般来说,失业人员需要携带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和报销申请表到当地医保中心进行申报。

医保中心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给予相应的报销待遇。

总之,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减轻其经济负担。

失业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报销范围、比例、限额和申报流程,以便及时申报和获得报销。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失业人员住院报销标准,使失业人员能够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到届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配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垫付,待失业保险基金补足后并入统筹基金。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系统记录的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据,于每年12月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划转申请,经核对批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基金转账处理。

失业人员规模、医保征缴流程及规则

失业人员规模、医保征缴流程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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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
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
,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
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
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
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
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认真测算,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开展业务培训。

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已经实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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