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厅预算执行基础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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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厅预算执行基础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财政厅内部预算执行基础工作,确保财政预算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财政厅内部现行预算指标管理和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及有关会计规范化的相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预算处具体负责总预算指标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厅内部各业务处室预算指标下达、调整、定期对账等工作,配合做好财政总决算工作。

国库处具体负责财政资金收付的办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厅内部各业务处室财政收支定期对账等工作,牵头组织做好决算工作。

业务处室负责分管的预算指标、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按本规定要求的统一口径及时登记相关指标台账和资金收支台账,定期与预算处、国库处、分管预算单位分别核对相关财政预算指标和资金收支数据,指导分管预算单位做好收支运行和决算工作,办理部门决算批复,配合做好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工作等。

非税处负责确定预算单位各项非税收入资金性质,建立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相关数据库;及时接收代理银行上传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协调解决非税收入收缴中存在的问题;按月向厅内部相关处室提供非税收入收缴入网数。

政府采购办负责随项目支付向业务处室提供分预算单位、分采购任务的合同价和实际支付次数的项目清单。

金财办负责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统发工资等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

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检查本规定落实情况。

第二章预算指标下达、调整和记账

第四条预算指标包括:年初预算指标、上年结转指标、年度追加(减)预算指标、中央专款指标。预算指标均通过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办理。预算指标一经下达预算科目之间不许随意调剂,如预算科目需进行调整,业务处需提出申请送预算处审定调整后,方可执行。预算指标的有效期为一个预算年度(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年度终了后,未执行的预算指标一律收回。如下年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办理指标结转手续,未办理结转手续下年不得使用。

第五条年初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预算处应在15日内将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到厅相关业务处室,并将年初部门预算指标加载到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同时抄送国库处。由厅相关业务处核对无误后,在一周内下达到预算单位。

预算处于12月10日前下达次年1-3月份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指标,业务处于12月15日前下达预算单位。年初预算下达后,预算处与业务处核对,并负责按单位、按科目下达4-12月份指标。

第六条严格控制年度执行过程中追加(减)调整预算事项,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预算处向相关业务处室下达年度追加(减)预算调整通知单,同时抄送国库处。

各业务处室要按月核对分管单位的统发工资预算指标,对于次月或以后月份工资统发预算指标存在缺口的,要于23日前向预算处申请调整预算指标,预算处于28日前下达调整预算通知,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预算指标最晚于月底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预算单位。

第七条业务处室收到中央专款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复印送预算处、国库处,由预算处根据中央专款文件下达预算指标,业务处及时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八条需办理结转手续的指标,由业务处室于1月15日前,向预算处提出上年结转项目申请,其中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结转数根据国库处提供的收入入库数,以及对账确认的支出数核实。预算处对各业务处室上年结转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办理结转项目批复手续,其中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结转数于1月底前批复,并将结转指标明细项目抄送国库处,同时,将上年结转预算指标录入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下达各业务处室执行。

第九条预算外收支应下达预算指标,按照预算指标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处和业务处室要建立预算外收支的预算指标账和收支台账,预算指标管理比照预算内执行,预算处每月将调整后的区本级预算外收支分科目预算指标提供国库处。

第十条预算处要将预算指标及时导入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业务处室及时核对、接收并下达,系统指标与纸制手续应同步运行。

第十一条预算处、各业务处室要做好预算指标的记账工作,分预算科目、分单位及时登记预算指标,及时掌握预算指标的下达、使用、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业务处室预算指标台账应包含单位名称、时间、科目、指标文号、拨款文号、指标数、执行数、结余数(分年初预算、上年结转、调整预算、中央专款、科目调剂)等要素。

第三章资金收付和记账、调账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应遵守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的原则,以确保预算执行与预算指标的一致性。非税收入应及时、准确、足额划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国库。

第十四条非税处按照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有关规定,建立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相关数据库,规范各项非税收入的收缴;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非税收入核对联,当日将银行上传的非税收入数据接收至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对存在问题的非税收入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找出原因并予以调整、解决,全年数据原则上于12月25日前调整完毕;每月5个工作日内向厅内部相关处室提供非税收入收缴入网数。国库处每旬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缴国库。

第十五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内、外资金,拨付流程按照集中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即指标按照预算处→业务处室→预算单位的顺序逐级办理下达,拨款按照预算单位上报分月用款计划→业务处室审核(项目支出)→国库处批复→预算单位申请支付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内、外实拨资金,预算内资金由业务处室编制用款计划,国库处审核拨款;预算外资金由业务处室审核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外资金请拨单”后送国库处,国库处审核拨款。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由国库处根据业务处室的拨款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核对账户余额后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预算内、外实拨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拨款出现退票,国库处在收到5日内了解退票原因,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办理重新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总预算会计、预算外总会计、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政府采购会计分处室、分部门(单位)、分预算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会计分处室、分资金性质进行会计核算。国库处各会计岗位根据资金收付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各类记账依据及时登账,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出具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国库处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处室提供截止上月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累计入库数(分预算单位、收入科目),业务处室据此按月登记分管预算单位预算收入台账;国库处每月初8个工作日内向业务处室提供截止上月末预算外收入累计收缴数(分预算单位、收入科目),业务处室据此按月登记分管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台账(全年数1月15日前提供)。

第二十一条业务处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预算执行报表中反映的支出数(含实拨资金及政府采购)、年终国库处批复的集中支付额度结转数等登记支出台账,专管员要按照主管部门、基层单位,支出功能科目逐级登记预算内、外支出台账,每月要及时将上月台账提供本处室综合人员,综合人员按此口径登记本处室汇总台账。

第二十二条业务处室专管员根据国库处返回的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拨款单回单,分资金项目及时登记专项拨款台账。

第二十三条业务处室资金收支台账应包括预算单位、预算科目、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支付类型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已执行支出确需进行科目调整的,业务处需提出申请送预算处审定调整后,将预算处出具的科目调整通知单送国库处办理账务调整,业务处对本处指标、支出台账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有关预算单位调整相应账务。

第四章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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