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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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分为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流转税优惠政策和其他三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分,流转税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关税,其他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小税种。现将部分典型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3.1流转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货物或者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课征的一种流转税。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更新设备,增加产值。例如对投资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教学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产品加工后再对外销售的,按照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业将退还的增值税用于研发新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纳入企业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税优惠政策
关税是一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税种。我国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关税优惠,主要是促进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科技创新。主要政策包括对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
业、产品和技术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例如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等。
3.2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3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税收优惠包括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这些小税种的优惠主要是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辅助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例如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 月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