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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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十政办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已经10月21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9日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为规范城区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三违”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区域界定十堰城区内的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项目,均属此次清理自查范围。

首批治理以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为重点。

二、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的类型(一)违法用地(违法开山)主要包括:1、非法占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利用强度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非法批地。

主要包括: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违反有关土地出让规定,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3、非法转让土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治理的通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治理的通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综
合治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30
•【字号】十政发[2008]3号
•【施行日期】2007.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治理
的通告
(十政发〔2008〕3号)
近一时期,城区无手续个人建房、无资质变相开发、少批多建、毁林建设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占用了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周边居民的利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为了保证十堰市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保障城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综合治理。

现通告如下:
一、对2006年以来的城区建设工程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个人建房、变相开发的商品房和各类无法定手续的建设项目。

二、对城区范围内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和超越审批范围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处罚。

三、一律没收有关部门或单位超越职权非法审批、许可建房收取的费用。

四、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在2008年元月15日前要自行拆
除。

超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在2008年元月10日前自觉到市建委进行登记。

五、涉嫌犯罪和违纪人员分别移交司法机关和监察部门处理。

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举报电话设在市规划局,电话号码:8495351。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十政办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规〔20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为把十堰建设成为汽车之城、山水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和区域中心之城,充分发挥规划在推进服务“一城两带”战略实施和指导城市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规划理念,配套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山水城市风格,彰显车城特色,不断提升城市品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管理(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综合管线、户外广告位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二)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一)转变开发建设模式,扩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

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改建区域土地出让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在新建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

(二)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的原则进行。

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方可出让。

(三)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市城投公司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十政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9日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打造重点项目建设落实链条,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根据十堰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市政府提出的打造“事项最少、环节最少、时限最短、效率最高、环境最优”行政服务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运行程序,通过投资代办、流程优化、并联审批,减审批时限、减审批环节、减申报资料、减审批费用等工作措施,为重点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一)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12〕16号)和《十堰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13〕125号)的工业项目,以及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14〕30号)要求的项目;(二)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列入市“首席服务官”联系的重点建设项目;(三)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四)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

三、基本原则(一)投资代办,并联审批。

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审批,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提前介入、上门服务、特事特办、优先办理、结果告知、送达文书等方式,无偿提供投资代办服务;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各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并联审批服务。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第四章:城市性质 (8)第五章:城市规模 (9)第六章:城市总体布局 (9)第七章:对外交通规划 (10)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11)第九章:居住用地 (12)第十章:公共设施用地 (13)第十一章:工业仓储用地 15第十二章:绿地系统 (16)第十三章:城市景观 (17)第十四章:给水工程 (19)第十五章:排水工程 (20)第十六章:供电工程 (21)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22)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23)第十九章:供热工程 (24)第二十章:环境保护 (25)第二十一章:环境卫生 (25)第二十二章:防洪工程 (26)第二十三章:抗震工程 (27)第二十四章:消防工程 (27)第二十五章:人防工程 (28)第二十六章:近期建设 (29)第二十七章:远景发展构想 (31)第二十八章:规划的实施 31第二十九章: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共同组成。

(2)本规划是对1989年编制并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

第二条规划编制的背景(1)经济体制的改变,需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2)1995年十堰市城市各项指标基本超过1989年规划预测的目标。

(3)1994年10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函(94)98号文件精神,以鄂政发(94)12号文件正式批准原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并实行市带县的行政体制。

(4)城市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对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5)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由东部及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转移和国家实施西部开发的战略,十堰市位于东西部结合地区。

(6)湖北省将重点发展鄂西北地区,十堰市是鄂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

(7)湖北省将发展包括十堰市在内的一特五大的大城市计划。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2011-11-10《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时间:2011-11-10 7:21:54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对指导十堰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已至规划期末,规划确定的城市主要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为抓住新世纪的重要发展机遇期,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战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要求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引导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制定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

(2)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3)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突出十堰市的发展特色和比较优势,完善城市职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实现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3条规划依据本规划基本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3)《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6)《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7)《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8)《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9)《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十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11)国家和湖北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范围(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十政办发[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征收、供应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规范供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依法用地意识,实现规范有序征地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土地资源对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地意识。

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完善征地体制,规范征地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依法用地的关系,确保合法有序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征地管理。

征地属政府行为,市、区政府(管委会)代表国家统一实施征地。

我市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机制。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及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工作目标。

同时,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一致性的原则,要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任务,依法有序开展征地工作。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为规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1.4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5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1为确保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2.2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除应遵照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外,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审查会通过的规划成果,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总规或分区规划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发[2016]8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03【实施日期】2016.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十政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3日十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16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做好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外修生态、内修人文”重大方略,坚持“竞进提质、升级增效,以质为帅、量质兼取”工作方针,按照“生态立市、产业强市、文明兴市”战略要求,坚定不移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保生态、惠民生、防风险,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着力构建“一核多支点”发展格局,确保“十三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为生态文明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0%;--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0%;--外贸出口增长10%;--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二氧化碳、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省定目标。

(城市规划)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城市规划)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 为规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1.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5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1 为确保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2.2 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除应遵照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外,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 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审查会通过的规划成果,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总规或分区规划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是城市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城市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厕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现通知如下:一、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和公共绿地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必须依照《公共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管理。

城市公共厕所、停车场、绿地规划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准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在制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道路)等详细规划时,要将公厕(中转站、环卫作业站)、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城市基本、公益设施建设同时列入规划,按控详规同步建设配套;旧城改造时,要坚持同工程项目同步规划、设计、配套,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建,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备案,同时投入使用。

商业区、客运交通枢纽、大型体育文化场所、社会停车场、居民小区、旅游景点、菜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公建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新建公共厕所建筑标准要按建设部有关规范执行。

在城市中,下列范围应按规划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繁华街道(如商业步行街)公共厕所之间距离为300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至1000米为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十政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十政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市管理各级责任主体,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理顺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强化区级政府(管委会,下同)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区为主”和市、区双重领导的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新体制,实现“执法集约化、管理扁平化、职责网格化、作业市场化、考核奖惩常态化”的目标,完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区负责。

按照市、区一体,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合理配置市区各项管理资源,下放城市管理的事权、执法权,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二)分级管理,重心下移。

市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区级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跨区域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十政办发[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4日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市环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全市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组织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投资计划和重大环保项目的实施计划;考核评选表彰生态文明示范、绿色创建先进单位;协调解决县市区、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督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三条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市环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总结和部署环保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第四条实行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研究污染减排、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绿色创建等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环保模范城的创建工作。

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如有需要,报经市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实行工作述职总结报告制度。

各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同时,每年向市环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市环委会全体会议安排部分成员作典型经验介绍或工作汇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划拨供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相关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是指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主要指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2、军事用地;3、公益性用地;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划拨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划拨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符合申报划拨用地条件的申请单位需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用地基本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等内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第六条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对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划拨供地项目,分别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十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6日十堰市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鄂政发〔2019〕26号)精神,推进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强化监督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省发展规划,建立权责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加快编制市、县(区)、乡镇三级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切实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执行、监督,加快形成全市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1年,市级、县(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全面启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需要编制村庄规划。

到2022年,全面编制完成市、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督促相关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并与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协调,形成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十政办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0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投资者和建设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规范审批。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的重要保障。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照《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认真对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前置要求,简化具体办事程序,取消擅自设定收费项目,公开各项审批内容要求。

同时要理顺内部机构职能配置,做到内部机构分工明确、沟通顺畅、衔接紧密,进一步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依法行政。

二、加强服务,提高效能。

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改革创新优化行政服务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措施,在不降低许可标准的前提下,研究制订具体的办事流程,力争在各项规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提前做出相关审批决定。

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减少同一事项、同一资料的重复申报和审查。

要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进一步优化审批工作方式,探索新的行政审批工作模式。

三、协调配合,整体联动。

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的高效运转机制。

要通过运用网上审批、召开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和组织联合现场踏勘等方式,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使行政审批工作更加协调通畅,运转更加快捷高效。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筑面积划分)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依此类推。

(五)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别墅等)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不大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1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用作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二)办公建筑(含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9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不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5.5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办公门厅、大型会议室、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包括酒店、临街商铺等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4米。

大于5.4米,不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米,其建筑计算面积值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为规范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 保证都市规划旳实行, 增进都市旳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行〈都市规划法〉措施》、建设部《都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1.2在十堰市都市规划建设区内, 进行都市规划、设计和管理, 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旳都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未包括旳内容, 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旳规定。

1.4本规定旳解释权属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局。

1.5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都市规划编制管理2.1为保证都市规划设计旳质量, 都市规划旳编制必须委托具有对应都市规划编制资质旳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其完毕旳规划设计成果, 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不予审批。

2.2在十堰市都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 除应遵照建设部2023年第146号令颁布旳《都市规划编制措施》有关规定外, 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在都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旳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同意后方可生效:(一)都市总体规划: 技术审查会通过旳规划成果, 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 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已编制并同意总规或分区规划旳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 报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旳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已编制并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旳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 报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旳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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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坐标系。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和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局。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围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并公告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五)专项规划:由各专业部门依据国家规、标准编制专项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后公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规划委员会审批。

(六)城市设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容,规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报批。

第十条(修规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严格执行控规前提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民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

(二)工业项目用地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

(三)城市中心区、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交叉口、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周边区域项目。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上述情形围之外的应当绘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一条(规划覆盖)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低影响开发设施、人防工程、工业项目、户外广告、构筑物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分级审查)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规划环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依法依规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体项目,报批前需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海绵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并在现有规划编制体系的框架下,将海绵城市的规划容系统地融入到规划的目标、指标、空间布局等相关容中。

第十五条(管廊工程规划)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第十六条(部门规划)各级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园林、环保、工商、商务、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

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七条(用地性质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各类用地分类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八条(用地功能布局)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分开布局,确需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居住、商业尽量分开布置。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居住、商业尽量分开布置。

第十九条(零星用地管理)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开发性居住、商业项目,可以实施危旧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应参照零星用地管理办法专门论证其利用方式。

第二十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应利用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水系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各类用地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低影响开发设施,并落实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地下综合管廊用地)新建地下综合管廊原则上无需新征地,但需划定其三维控制线,明确管廊的平面和竖向规划位置。

同时还需合理确定地下管廊配套设施(含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的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以及附属设施(含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报警、标识等)的配置原则和要求,并落实其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城市道路用地在满足道路规划使用功能的同时,还需保证一定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景观路红线宽度不小于60米,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五)对于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等道路,在满足同等道路功能的前提下,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充分考虑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需求,优先选用含绿化带的横断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工业、学校用地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学校项目用地围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用地兼容)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Ⅰ类地区:指水、电、路、学校等公共设施完备,人口密度在3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

Ⅱ类地区:Ⅰ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地块控制)建设用地地块控制规定(一)建设用地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

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Ⅰ类地区土地出让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Ⅱ类地区用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二)(海绵城市指标控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制定地块出让用地条件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合同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具有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核算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容是否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

对于不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改造区管理)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加绿、留白、降密、增高”的原则进行。

编制改造专项规划,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成片改造,以一个片区单元即:四条城市公共道路围合区为单位,最小1万平方米以上为基准点启动,不足1万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方可建设。

(四)(改造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造区应加入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并进行海绵化改造的规划设计。

结合建筑、绿地、道路及广场的改造建设,宜增加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

(五)(改造区实施主体)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原则上以区政府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造,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建筑面积划分)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围,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围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地坪上,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地坪上,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依此类推。

第二十九条(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别墅等)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不大于5.1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1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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