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zheng,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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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郑庆华,2004。7。5)

一、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

1.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本章在以前考试中分数不多,但近年因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出现许多问题,逐步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新考点。本章重点是关联方关系的判断、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和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2.本章内容无变化。

3.本章复习方法: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应与收入的确认、计量相联系进行复习。

二、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一】关联方关系的确定(掌握)

1.关联方和与关联方有关的概念

(1)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获取利益。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当一方与另一方具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并且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时,才构成母子公司。

(3)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由两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4)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①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②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③互相交换管理人员;④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⑤当一方拥有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⑥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财务和经

营决策的能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

2.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1)企业会计制度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2)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

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

②同受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但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以及同受重大影响的

两方或多方之间,通常不视为关联方。

(4)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有:

①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②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

③企业与其合营企业;

④企业与其联营企业;

⑤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个人投资者,主要投资者个人包括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的人员,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⑥企业与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例1]本企业为甲公司,甲企业的母公司为M公司;甲企业直接投资A、B、C、D四家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75%、80%、50%、25%;A公司投资E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35%。要求判断甲企业与哪些企业存在关联方关系。

35%

本例中,本企业甲与母公司M、与子公司A和B、与合营企业C、与联营企业D都存在关联方关系;与E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可以理解为重大影响;

子公司A、B ,同受本企业控制,所以子公司A、B 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但C、D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

系,因为它们不是同受一方控制,而是受到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3.关联方关系的披露

(1)当关联方之间为企业,并且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

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当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考点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理解)

1.关联方交易的概念

(1)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

(3)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购买或销售商品;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2.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及交易类型披露。

(3)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内容:

①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②交易类型;

③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涉及本期和以后期间的,各期均应披露;关联交易差价及其产生的原因、金额。

(4)不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有:

①不披露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因为这部分交易作为内部交易,在编制合并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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