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示范城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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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示范城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中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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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试行)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一)基本条件申报新能源示范城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即“城市综合能力达标”和“城市新能源消费基础比重达标”。

1.城市综合能力达标申报城市综合能力达标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包括SO2 COD)削减任务;(2)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大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降幅;(3)新建建筑符合所在省(区、市)政府建筑节能要求;(4)上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不低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水平。

2.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达标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3%,或新能源利用量达到10万吨标准煤/年。

(二)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包含三类一级指标,分别为新能源利用量指标、分类新能源利用指标和组织管理及激励政策指标(见附表1)附表1 新能源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二、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说明(一)基本条件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基本条件是新能源城市入选的必备前提条件,若其中-项未达标则予以否决。

1.城市综合能力达标城市综合能力是指城市经济、社会、能源、环境等综合发展能力,首先应在节能环保方面基础较好。

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包括、COD);S02♦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省(区、市)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大于省(区、市)的平均降幅;♦新建建筑满足省(区、市)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不低于本省(区、市)的平均得分。

2.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达标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指标是指基准年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城市能源消费总量达到-定的百分比,或利用量达到-定规模。

其中,基准年是指2011年,如果该年度统计数据不完整,可采用2010年作为基准年。

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引/万元)
引领
≤2.13
≤1.67
5
单位GDP能耗(tce/万元)
核心
≤0.87
≤0.77
6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核心
≤85
≤80
7
绿色建筑比例(%)
核心
既有建筑≥15;新建建筑100
既有建筑≥20;新建建筑100
环境友好指标
1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SO2、NO2、PM0综合指数)(天)
环境优化
自然环境保护
9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8%
≥9%
环境污染治理
10
灰霾天数
≤133天/年
≤130天/年
11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85%
≥95%
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85%
100%
1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5%
100%
城市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
13
绿化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
≥45.5%
25
林荫路达标率
70%
85%
绿色建筑
26
绿色建筑占新建公共建筑比例
≥60%
≥80%
绿色市政
27
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8%
≥17%
28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70%
≥75%
社会和谐
低碳消费
29
人均生活消费碳排放
≤1.30吨CO2/人
≤1.45吨CO2/人
30
中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率
≥80%
100%
社会丰裕公平
一、《中国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4•【文号】发改环资[2013]1720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党的十八大做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发展循环经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和基本方式。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把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行动,通过创建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打造城市发展的升级版。

为落实这一任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创建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根据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区域特点,实施大循环战略,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普及绿色循环文化,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加快构建循环型社会,提高城市(县)环境友好水平、资源节约效益和新型城镇化质量。

(二)创建目标到2015年,选择100个左右城市(区、县)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活动。

创建城市(县)的循环型生产方式初步形成,率先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建筑、交通和基础设施基本实现绿色化,生产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的循环化程度明显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形成浓厚的绿色循环文化氛围,循环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可再生能源在调整能源结构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组织各地区编制了新能源示范城市和新能源应用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

经对各地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确定了第一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名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经对各地上报的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复核,确定北京市昌平区等81个城市和8个产业园区为第一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

具体名单及建设内容见附件。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应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遵循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的发展理念,确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积极推动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和建筑中的应用,显著提高城市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三、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要创新可再生能源开发方式,探索多种可再生能源优化组合、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相互协调的综合利用模式。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和需求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政策和管理创新等激发市场活力。

四、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要加强规划统筹协调,将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提出约束性发展指标。

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名单

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名单
6.7
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与工业厂房、公共建筑等一体化的建筑光伏发电系统;建立以沿海高山、滩涂围垦区、近海岛屿等陆上风电场为核心,近海海上风电场为补充的风电开发格局;积极推动生物质垃圾焚烧发电和小水电开发利用。
宁波市
134.0
6.7
重点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和固体成型燃料推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逐步扩大小型风力发电和风光互补系统应用范围。利用工业园区和大型公共设施建筑屋顶开发与建筑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楼和部分住宅小区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和地源热泵。
河北省
承德市
95.0
11.1
重点发展风电和地热能。结合百万千瓦基地建设推动风电规模化应用,提高风电的就地消纳比例,到2015年风电占新能源利用量的比例达到75%以上;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广地下水源和污水源热泵,提高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供暖的比例。
邢台市
115.0
6.6
重点发展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建立以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浅层地热能应用为发展重点,风电、生物质发电共同发展的城市新能源供应体系,到2015年,太阳能热利用在建筑领域利用比例超过70%,新增屋顶光伏发电系统80万千瓦,新增地源热泵供冷供暖面积300万平方米。
东营市
130.0
10.0
重点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到2015年,建筑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应用面积达到900万平方米;在中心城区、河口城区、东营港等区域推广深层地热供暖、土壤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热能供暖面积达到890万平方米,积极开展地热能取热在石油工业规模化应用示范;通过秸秆热解制生物燃料和垃圾能源化利用项目推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

山东省绿色生态示范城镇评估验收要点

山东省绿色生态示范城镇评估验收要点

2.重点任务 完成情况
2.2 镇区规划
镇区新增建设用地未占用耕地,未占用已颁布的各级 法定生态、文化保护性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 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等,否则视为 不合格。
查阅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现场核查。
规划
2.3 可再生能源 示范区新建建筑全面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推广政 查阅项目清单,图审合格证书、建筑太阳能生活热水系
工,定期进行调度、考核,得2分。
创建工作进行2次以上情况调度,至少开展1次全面考
管理
3
核,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考核结果)。
查阅宣传资料,现场查看宣传展示等
1.4 宣传推广 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示范城镇的重要意义,得3分。
(应在主干道两边、中心广场等醒目位置设置示范城镇 宣传牌,其他宣传形式可包括报纸、网络、博览会、宣
计范围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一致,人口为常住人口)、 镇区公园绿地统计表。公园绿地包含综合性公园、社区 公园(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
规划
3
和街头绿地。
2.6.4 镇区有1个及以上面积超过1hm2的开放性公园, 得3分;有开放性公园、但面积不足1hm2,得2分;否
查阅镇区现状图(截止验收年)、镇区绿地系统现状图 、镇区公园绿地统计表。
热水的比例达到100%,得5分;≥80%,得3分;≥ 的购销合同,现场核查
能源
5
50%,得1分;<50%,不得分。
(住宅建筑按照安装数量计算,其他建筑按照系统容量
计算)。
查阅项目清单,各项目施工图纸(暖通),必要时查阅
2.实施项目 完成情况
2.2 能源 (12分)
2.2.2 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采用市政热 网或气代煤、电代煤等方式实施清洁供暖比例≥70% (含以上,得5分;50%(含)~70%,得3分 ; 30% (含)~50%,得1分。

“十城千辆”示范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情况调

“十城千辆”示范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情况调

•1.3 调研对象

1.3.1 示范城市概览

1.3.2非示范城市概述
•1.4 调研过程简述

1.4.1调研方式

1.4.2 调研人员

1.4.3 调研内容
•1.1 国家“十城千辆”工程概述
• 2006年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明确地把发展非化石能源作为推进能源结构多元化的重要手 段,把发展电动汽车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致力于交通能源的转型和 动力系统的变革。
•● 第一批城市 •◆ 第二批城市 •▲ 第三批城市
•1.3调研对象 •1.3.1 示范城市概览
城市
北京 上海 重庆 长春 大连 杭州 武汉 深圳 济南 合肥 长株潭 昆明 南昌
批次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方案论证 大致时间 2010.1 2009.10 2009.5 2009.6 2009.6 2009.7 2009.7 2009.9 2009.5 2009.5 2009.7 2009.7 2009.8
•1.4 调研过程简述 •1.4.1调研方式
• 本次调研分两批,两个小组同时进行,实地调研15个城市,共历 时1个月,采取网络资源收集、实地考察、与政府及行业相关部门沟通 、与驾驶员深度访谈、电话访问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旨在从多渠 道,多角度,多方位深入掌握各试点城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 的一手资料,然后通过总结归纳与分析,为公司开展重点城市营销提供 科学依据。
•1.4 调研过程简述 •1.4.2 调研人员
•1.4 调研过程简述
•1.4.3调研内容

山东省近零碳示范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山东省近零碳示范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1山东省近零碳示范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申报主体应根据本指标体系,科学推进近零碳示范创建工作。

在示范创建方案和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围绕指标体系涉及领域,明确示范创建重点任务;在建设实施阶段,把近零碳指标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中;在运营管理阶段,按照近零碳指标建立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持续推动示范创建工作。

一、近零碳城市1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本区域参照《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06年IPe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修改版)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2 .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指一个地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区域常住人口数之比。

单位 为:吨/人。

计算公式为:3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一个地区每生产万元国内生 4 产总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单位为:吨/万元。

计算公式为: 5 .“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指按照《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做好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收储管理,落实新建“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

6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指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7 .开展碳普惠相关应用场景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吨) 区域常住人口数(人)指按照《山东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工作要求,积极参与搭建碳普惠体系,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碳普惠应用场景。

8.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指执行全省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情况,以及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总体情况。

9.绿色金融与专项资金指积极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气候投融资贷款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专项资金支持低碳项目建设。

10.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本区域参照《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修改版)编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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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我国首个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

江苏省发布我国首个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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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河南 登封“ 天地之中” 历史建筑群被成功列人《 世界遗产名录》 。
图 3 网络隐 私已经成为公 民 自由的关键战场 , 全球著 名搜索 引擎谷歌最近 在 全球多个国家受到指责。
科技部 、 展改革委 员会 、 发 _业和信息 产 学 研 合 作 _ 方 面 设 立 评 价 于 1 二个 河 南省将 提前 两年 实现 全面 小康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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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系统 , 在 3 内 完 成 。 同时 提 出 , 南 工作将于 2 1 并 年 河 参 00年年底结束 。另据 透露 . 该 悉 , 加训 练的第 二批航 天 员还 省 煤 矿 、 煤 矿 山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生 产 技 术 项 目组希望 1 年 内做出全 国大江大河流域 女 航 天 员 。 非 5 装 备 标 准 , 装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 下 人 员定 的洪水风险图, 以此为依据划分出全国各 安 井 并

安徽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

安徽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

安徽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安全。

未来五年,我省将进入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构筑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能源发展主要成就“十一五”时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能源发展最快的时期,累计3倍。

能源产业规模迅速壮大,完成投资2402.5亿元,比“十五”增长结构更加优化,供应能力显著提高,较好地支撑和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1.两淮亿吨级煤炭基地顺利建成。

扎实推进两淮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建成顾桥、张集等18对现代化大型、特大型矿井,新增产能4870万吨/年,是“十五”期间新增产能的4倍。

2008年两淮矿区原煤产量突破1亿吨,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国家验收的亿吨级煤炭基地。

2010年全省原煤产量1.31亿吨,是2005年的1.6倍。

2.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大幅增强。

组织实施了“皖电东送”工程,建成田集、凤台、宿州、平圩、洛河、蚌埠6个发电厂,总装机720万千瓦,有力地保障了长三角地区的电力供应。

2010年,全省电力装机— 1 —规模2933万千瓦,是2005年的2.4倍。

电网建设全面加强,建成了500千伏东、中、西3个输电通道,我省主网架实现了由220千伏向500千伏的跨越,形成了分层分区运行的电网体系。

3.天然气开发利用规模大幅增长。

“川气东送”工程建成投产,初步形成“西气川气同供、南北管网联通”的双气源供应格局。

建成省内天然气支线600公里,管道天然气基本覆盖设区的市。

全省天然气使用规模由2005年的1.3亿立方米增加到2010年的15亿立方米,增长了10.5倍。

(二)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1.新能源产业快速成长。

因地制宜,加快新能源多元化发展,形成了合肥、芜湖、蚌埠、滁州、安庆和池州等主要集聚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浙财建〔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能源局)(宁波不发):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我们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2015年4月27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滚动预算,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视绩效评价结果决定继续安排、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集中财力扶持一批技术先进、效益优良的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

第四条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省能源局负责对清洁能源示范县(市、区)和新能源示范城镇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

燃料电池汽车政策点评:示范应用政策推动全产业链发展,销量有望于2025年前后爆发

燃料电池汽车政策点评:示范应用政策推动全产业链发展,销量有望于2025年前后爆发

1、示范应用政策有望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全产业链快速发展本次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能源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方式,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核定并拨付奖励资金。

二是示范内容。

示范城市群应找准应用场景,完善政策环境,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构建完整产业链。

三是示范城市群选择。

采取地方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群。

鼓励申报城市群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强强联合,自愿组队,取长补短。

四是组织实施。

示范城市群应确定牵头城市,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示范。

在支持方式上,由原来的购置补贴转为“以奖代补”形式的产业链扶持,并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

在奖励金额上,新政策采取了积分评价体系,包括整车、零部件、氢气系统等环节,具体测算如下表。

其中整车部分对于燃料电池系统功率、货运车辆总质量等关键指标进行倾斜,零部件方面对于电堆、双极板、膜电极、催化剂等关键零部件给予奖励,氢能供应方面对于成本、清洁能源、运输半径等予以倾斜,整体上鼓励燃料电池重卡、核心零部件国产化,以及清洁、便捷、低成本的氢能供应。

图表1. 新政策下各环节积分情况整车 功率 功率折算 质量调整 20202021 2022 2023 说明1.3 1.2 1.1 0.9 系数逐年下降乘用车50kW 1.0 11.30 1.20 1.10 0.90 Y=(p-50)×0.03+1;p≥80时,Y=1.9 80kW 1.9 12.47 2.28 2.09 1.71轻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50kW 1.0 11.30 1.20 1.10 0.90 Y=(p-50)×0.02+1;p≥80时,Y=1.6 80kW 1.6 12.08 1.92 1.76 1.44大型客车 50kW 1.0 11.30 1.20 1.10 0.90 Y=(p-50)×0.03+1;p≥110时,Y=2.8 80kW 1.9 12.47 2.28 2.09 1.71 110kW 2.8 13.64 3.36 3.08 2.52重型货车(12-25吨) 50kW 1.0 1.01.30 1.20 1.10 0.90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大于80kW 的货运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12-25(含)吨按1.1倍计算,25-31(含)吨按1.3倍计算,31吨以上按1.5倍计算80kW 1.9 1.12.72 2.51 2.30 1.88 110kW 2.8 1.1 4.003.70 3.39 2.77 重型货车(25-31吨) 50kW 1.0 1.01.30 1.20 1.10 0.90 80kW 1.9 1.33.21 2.96 2.72 2.22 110kW 2.8 1.34.73 4.37 4.00 3.28 重型货车(31吨以上) 50kW 1.0 1.01.30 1.20 1.10 0.90 80kW 1.9 1.53.71 3.42 3.14 2.57 110kW 2.8 1.55.46 5.04 4.62 3.78 零部件 (分/辆) 2020 2021 2022 2023 说明电堆、双极板 0.20 0.20 0.20 0.20 每款产品在示范城市群应用不低于500台套,产品实车运行验证超过2万公里,技术水平和可靠性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 膜电极、空气压缩机、质子交换膜 0.25 0.25 0.25 0.25 催化剂、碳纸、氢气循环系统 0.30 0.30 0.30 0.30 最高合计 2.05 2.05 2.05 2.05 氢气系统 (分/百吨) 2020 2021 2022 2023 说明 标准 7 6 4 3成本 1 1 1 1 成本达标清洁 3 3 3 3 每公斤氢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5公斤 运输1 1 1 1运输半径<200km资料来源:工信部、中银证券我们可以大致测算补贴的变化情况。

可编辑《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附件2: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可编辑《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附件2: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附件3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大纲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以因地制宜、清洁高效、稳定可靠、求是创新为原则,充分收集资源、负荷、建设条件等各项基础资料,按照可再生能源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开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实施方案按照如下章节进行编制,明确提出相应技术方案和运行管理机制,明确提出设计成果等量化指标。

1 概述1.1项目背景。

项目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已与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开展的前期工作进展。

1.2项目单位概况。

说明项目单位各投资方资产性质及股东构成、经营年限、主营业务、可再生能源行业及电力行业主要业绩、资产负债等。

1.3主要编制原则及依据。

1.4 项目工程特性表。

包括但不限于供电可靠性指标、各主要项目投资、经济性评价基本边界条件与结论、可再生能源在微网系统的容量/电量比、微电网容量/电量自给自足比率等。

2负荷现状与供需分析2.1 工程拟供能区域负荷(冷、热、电)现状。

说明区域经济发展和能源需求概况,说明用电负荷类型,对各类负荷进行不同时间断面负荷特性分析(至少包括典型季节和典型日)。

说明各类负荷的用能价格体系与年度使用成本。

2.2 负荷水平预测。

结合当地过去5年电力电量发展、经济和电力发展现状及规划,分析本工程设计水平年及远景水平年各时间断面负荷特性。

2.3 根据拟供电区域内负荷类型提出其供电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需求。

2.4 分析新能源微电网供电和公共电网弱连接供电间的关系以及技术需求。

3 新能源资源对示范项目拟建地区新能源资源可利用条件进行分析,作为示范项目建设方案的基础。

新能源类型主要包括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水能资源、生物质能资源和天然气资源等,对所采用的能源资源分别按照类型进行分析与评价。

各类新能源资源特性应包括其不同规模和布局下地典型出力特性、保证率与不确定性指标,并对生物质能、天然气等需要成本的初级燃料成本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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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
(试行)
目录
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1)
(一)基本条件 (1)
(二)评价指标 (2)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3)
(一)基本条件 (3)
(二)评价指标 (5)
三、新能源消费统计说明 (12)
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条件
申报新能源示范城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即“城市综合能力达标”和“城市新能源消费基础比重达标”。

1. 城市综合能力达标
申报城市综合能力达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包括SO2、COD)削减任务;
(2)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大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降幅;
(3)新建建筑符合所在省(区、市)政府建筑节能要求;
(4)上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不低于所在省(区、市)的平均水平。

2. 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达标
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3%,或新能源利用量达到10万吨标准煤/年。

(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含三类一级指标,分别为新能源利用量指标、分类新能源利用指标和组织管理及激励政策指标(见附表1)。

附表1 新能源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一)基本条件
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基本条件是新能源城市入选的必备前提条件,若其中一项未达标则予以否决。

1.城市综合能力达标
城市综合能力是指城市经济、社会、能源、环境等综合发展能力,首先应在节能环保方面基础较好。

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包括SO2、COD);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省(区、市)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
大于省(区、市)的平均降幅;
•新建建筑满足省(区、市)对建筑节能的要求;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不低于本省(区、市)的平均得分。

2.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达标
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指标是指基准年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城市能源消费总量达到一定的百分比,或利用量达到一定规模。

其中,基准年是指2011年,如果该年度统计数据不完整,可
采用2010年作为基准年。

该项指标旨在表明新能源城市应具有较好的新能源利用基础。

具体要求是申报城市的新能源利用基础比重不低于3%,或新能源利用量达到10万吨标准煤/年,两者满足一项即可。

城市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城市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后的数量,城市能源消费量按申报城市能源统计年鉴或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按发电标准煤耗)进行计算。

新能源利用量统计及计算方法见附表1。

(二)评价指标
1.新能源利用比重
新能源利用比重是指规划期末申报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城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

本指标涵盖了各种新能源的生产和应用情况,可集中反映城市新能源推广应用的总体水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规划期末城市新能源消费量
城市新能源消费比重=
规划期末城市能源消费量
评价指标要求为规划期末新能源利用比重不低于6%。

2.分类新能源利用指标
受新能源资源、技术和经济等因素制约,各地新能源利用重点各有不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利用。

申报城市应至少选择两类以上新能源利用指标。

(1)太阳能热利用
该指标旨在反映太阳能热利用的普及程度或利用规模。

该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太阳能集热面积累计不低于100万平方米,或申报城市人均太阳能集热面积不低于360平方米/千人。

规划期末城市太阳能集热器安装面积(平方米)
人均太阳能集热器面积
规划期末城市人口(千人)
(2)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安装量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指在电网用户端接入电网运行的光伏发电设施,可与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建设。

该项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用户侧太阳能光伏发电安装量累计不低于2万千瓦。

如果申报城市选取太阳能利用指标作为必选指标,则以上两个指标可任选一项。

(3)分布式风电安装量
分布式风电是指在低压配电网接入,所发电量由当地用户或配电网消纳的风力发电设施。

该项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分布式风电累计装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

(4)生物质能利用
生物质能利用量
该项指标是指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在城市的利用,以及生物质直燃发电所替代化石能源折合标煤量。

指标要求申报城市的生物质能消费量不小于10万吨标准煤/年。

城市污水处理厂沼气、污泥能源化利用
该项指标旨在鼓励申报城市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和污泥进行能源化利用。

促进城市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也是体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该项指标要求申报城市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厂沼气、污泥能源化利用方案。

(5)地热能利用
该指标是指直接利用地热能,或采用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海水源、江水源、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以及火电厂循环冷却为热源的热泵技术,进行集中供热(制冷)的建筑面积。

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地热能供暖(制冷)、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累计不小于300万平方米。

(6)其他新能源利用
除上述新能源的利用方式外,鼓励城市采用其他方式或技术利用新能源。

指标要求其他新能源方式的合计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标准煤/年。

(7)地方政策支持
包括地方政府为支持新能源利用而采取的经济政策、组织管理、专项资金、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该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包括:
●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

加强规划的实施和新能源利用的组织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利用的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利用的投资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新能源利用所需的资源、规划、政策和技术服务等信息。

该项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建立新能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通过新能源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新能源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

•培育专业化新能源服务公司
培育当地具备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专业化水平的工程企业,承担城市新能源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提供技术、融资服务等。

•加强新能源城市能力建设
通过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方式,增强新能源应用技术创新发展能力,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促进新能源城市健康发展。

(9)配套设施和发展环境
该项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建立有利于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政策和管理机制
要求制定明确的分布式能源接纳政策和管理机制,保证分布式能源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其他新能源所需的配套销售渠道和设施
利用新能源产生的热力、燃气等要有配套的销售渠道和设施。

(10)宣传教育
新能源示范城市应积极承担新能源知识的宣传和推广义务,以此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的认识,从而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

其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设新能源展示厅或主题公园,接受公众参观学习;
•通过当地媒体宣传推广新能源;
在当地中小学开展新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的普及教育等。

三、新能源利用统计说明
1. 统计原则
本评价指标体系的统计原则按照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2. 统计范围
本评价指标体系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城市的市辖区。

3. 新能源统计方法
(1)太阳能热利用项目。

考虑不同地区太阳能资源的差异,根据统计的总集热面积,乘以相应地区的单位集热面积年替代燃煤量(见附表1),以替代燃煤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以发电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太阳能(包括风光互补)路灯、庭院灯等以利用量(利用量等于灯的功率乘以全年利用小时数)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2)生物质能
对发生能源加工转换的项目,如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电力、生物质燃料等,以所投入的生物质资源折算的标煤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中,产出产品不再进行统计。

垃圾处理生产的电力和沼气,污水处理生产的沼气等以外供或利用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中。

(3)对于在配电网并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包括太阳能、风能、小水电、生物质能等),所生产的电力可计入本地新能源利用量中。

对于在输电网并网的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测算:
①对于电力净输入城市,其所产电力全部计入本地新能源利用量中;
②对于电力净输出城市,以城市电力消费量乘以新能源电力产量占当地电力上网电量的比例计入本地新能源利用量中。

(4)如可确认输入的电力为新能源电力时,其供电量可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具体测算方法及折标系数详见附表1。

附表1
新能源生产利用量计算
15
新能源生产利用量计算(续表)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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