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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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一、名词释义
1.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之处于法院
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2.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3.诉前保全: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4.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
偿的担保。
二、担保业务分类
依据财产保全种类的不同,财产保全担保相应分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两种。
三、业务服务对象
第一类: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二类:在深圳有住房的自然人
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1.第一类担保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贷款卡及最新的贷款卡信息资料
(6)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7)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8)验资报告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 第二类担保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房地产证复印件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 上述两类申请人须共同提供的资料:
(1)反担保单位有关资料 (上述 1.中的(1)至(8)项)
(2)抵押反担保资料
(3)质押反担保资料
(4)其它反担保措施资料
4. 诉前财产保金申请人须另行提供的资料:
(1)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或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债
权、被申请人员有债务的其它文书材料复印件
(2)诉前保全申请书
5.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的资料:
(1)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3)诉讼保全申请书
五、担保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权限
1.审批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
(2)商业担保部开展初审,调查工作,作出是否同意担保和如何设
定反担保措施的调查结论,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管理部
(3)管理部审核申请人资料和调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
(4)结合专家意见,决策层作出是否担保的审批结论。
(5)担保申请通过后,商业担保部与申请人登记《委托担保合同》
(6)申请人向公司交纳担保费
(7)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书》
2.审批权限:
(1)担保额在人民币1000万以下,项目由总经理审批;
(2)担保额在人民币1000万以上,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六、担保收费:
1.结果反馈保证金,每件2000元。
案件结案后,公司收到申请人反
馈的结案法律文书后予以退还。
2.担保费:按保全标的金额%—%收取,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人民
币。
担保费率标准
保全标的金额担保费率100万(含)以下 %
100万以上500万(含)以下 %
500万以上1000万(含)以下 %
1000万以上5000万(含)以下 %
5000万以上10000万(含)以下 %
10000万以上 %
3. 担保费率的协商浮动权限:
(1)担保费用根据上述费率标准,并结合风险程度和保全措施等
因素通过协商确定。
(2)担保费率的浮动权限:部门经理可按标准费率浮动%,总经
理是可按标准费率浮动%。
七、保后案件跟踪管理
在向法院提供担保后,应密切跟踪案件的审理进程,必要时应旁听案件的庭审,并定期同当事人和法官联系沟通(如每周),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商业担保部负责人并通报管理部,直至担保责任解除为止。
担保责任的解除条件是在以下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起诉人的与被保全财产相关的请求予以支持:
(1)第一审:
如双方达成协议,以撤诉裁定书或调解书为标志;
如双方未达成协议,以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15天内或裁定书
下达后10天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为标志。
(2)第二审:
如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以二审后双方达成的协议,
或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为标志。
(3)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法院据之将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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