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宪政文化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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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宪政文化的构建
作者:陈浩
来源:《商情》2011年第23期
【摘要】宪政文化作为宪政实施的文化土壤,其重要意义毋庸置疑。

宪政文化起源于西方,德国和美国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代表国家,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借鉴他们宪政文化建设的可取之处,利于我们寻找正确的宪政文化建设之路。

【关键词】宪政文化德国美国
有论者认为,宪政文化是人们对宪法、宪政现象以及宪政制度等的认识的总和。

其实,宪政文化还包括人们对实现宪政有关的一切现象的认知。

一、宪政文化的重要意义
宪政文化是西方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是西方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

它为实施宪政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他自身也是宪政实施过程中的产物。

不成熟的宪政文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宪政的发展,要把我国建设成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就必须重视和加强宪政文化建设。

二、我国与德美两国宪政文化的比较
宪政文化起源于西方,其在西方国家的渲染也使得西方国家的宪政能够很好运行。

所以我们要在与西方国家宪政文化的比较中寻找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与方法。

美国和德国都是宪政运行比较好的国家,下面我们就从公民的宪政意识、法学教育等方面做一个简单的比较,以寻找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更好的方向。

(一)中、德、美公民宪政意识的比较
西方国家的宪法条文就为其公民形成良好的宪政意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例如,《加拿大宪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如果本宪章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者自由被侵害或者被否定时,他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以便获得该法院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和公正的补救”。

所以,不管是美国还是德国,很多西方国家的公民的宪政意识的相对较高与他们宪法的条文的引导是密不可分的,再加上一直以来的文化传统,也促使他们的公民信奉宪法,将宪法作为可以依靠的法律。

而在我国,我们一直高呼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母法,可是宪法在我国公民的心中、在公民的生活中却没有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所以宪政意识也就无从谈起了。

美国伯尔曼说过:“真正能阻止犯罪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于一种深切的信念当
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我们只有让法律的内在底蕴溶于人们的观念之中,或许我们的人民才会从心底发出“法律,是我们的保护神!”这样的感慨,而这也正是我们所努力营造的。

(二)中、德、美三国法学教育的比较
公民的宪政教育贯穿于家庭、学校与社会三大领域,但系统的宪政教育则是通过学校的公民教育来实现的。

学校法学教育的模式不同对公民的宪政意识的形成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西方的法学教育历来就有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之辩。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他们多认为“法律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

”所以他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往往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不仅传授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强调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应当培养法律职业方面的技能、伦理,进行相应的法律职业训练。

这种教育模式使得学生更多的学到的是法律人的技巧和特有的思维能力,不管其以后是否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这种法律意识都会在其生活中得到应用,也会对其周围的人产生影响。

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德国,其法学教育素来以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著称,重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

它走的是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道路,但是偏重理论教育,对实践中的技能型内容,如口才、沟通能力、文书写作,不想美国法学教育那样重视。

与美国和德国的法学教育相比,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就相对显得有些不成熟。

在市场的诱惑面前,很多老师当律师做顾问,整日忙忙碌碌,却惟独缺少了时间去思考改进教学方法的问题,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更无从谈起。

同时,老师往往对法的实践性重视不够,教学与实践脱节。

法学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

实践才是法律的生命与灵魂。

理论本来是要培养实践能力的,但是现在它与实践却越来越远。

三、通过比较对当代中国宪政文化的建设的几点建议
通过上面与德、美等西方国家公民宪政意识、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透射出我国宪政文化的缺失。

针对与德国和美国宪政文化的比较,对我国宪政文化的建设提几点建议:
首先,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是构建宪政文化的基础。

第一,我们要让宪法确实有用,而并非一纸空文。

确保宪法有用则关键又在于宪法的司法化,所以我们要促进宪法司法化的进程,这一点需要我们的宪法条文向德国和美国那样,适宜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让公民能够接触到宪法,再也不觉得宪法遥不可及。

第二,提高公民的宪政意识,还必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宪法中并不缺乏公民的权力条款,我国宪法实施除了存在宪法的权利保障条款不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性外,还在于宪法的权利保障条款经常会受到一些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不合理的限制。

所以有必
要学习一下现代法治国家的通常做法,在宪法中确立对其基本权利或自由进行限制的立法原则以及进行解释的原则条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

第三,政府要守法,这对公民宪政意识的示范作用巨大。

一位英国学者写道:“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他总在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如果政府本身触犯法律,蔑视法律,从而会孕育社会的无政府状态”。

所以说,政府是公民守法最好的老师和榜样。

其次,规范法学教育模式,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宪政文化的建设。

我国与德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可以借鉴他们的法学教育模式,但是任何一种教育体制都是和该国的国情相适应的。

但德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可以给我们很多启迪。

第一,教育体制上,应强化法学教育的专业性与职业性。

德国对法学教育严格要求,学生一般要至少需要六年时间才能完成法学教育,从而保障了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素质。

而我国的法律职业者不需要必须经过法学教育,只要接受了本科教育,通过国家的司法资格考试就有进入法律职业队伍的可能,这一资源设置更加加剧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可能。

第二,适时进行教学改革,完善教学方法。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对法律人才需要的变化,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也应适时进行调整。

适时调整教育方向,丰富学生的基本社会技能,适时引入案例,有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有利于以后宪法司法化的操作。

宪政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的宪政文化建设才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工作和实践任务也相当的繁重。

为了最终把我国建设成宪政国家,我们必须迎难而上、(下转第176页)
(上接第194页)积极地借鉴改正,下大力气建设宪政文化,相信,经过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具备宪政文化的中国人民一定会创造出一个新的宪政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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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200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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