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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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检务函[1994]154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4.06.04
【实施日期】199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式“价值鉴定证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4]154号)
各直属商检局: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办法的执行,我局对国检务函[1991]566号通知启用的“价值鉴定证书”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值鉴定证书”样本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价值鉴定证书”应使用空白商检证书格式依照本通知所附样本内容缮制。
二、提供给国外申请人的“价值鉴定证书”使用中英文合璧本,提供给国内申请人的使用中文本。
三、本证书样本中“鉴定人签字”一样的鉴定人系指已获得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
并亲自从事本鉴定项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