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途径及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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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途径及其调整

巴曙松1、陈华良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10;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81)

The Approach and Adjustment for Commercial Bank

Participating in Corporate Pension

摘要:在企业年金业务中,通常认为商业银行只能从事资金托管业务。事实上,选择恰当模式和路径可以拓展在企业年金业务方面的深度,使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创新、业务领域拓展、客户资源有效利用和资源共享方面向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商业银行须注意在挖掘托管行业利润、提高托管整合效率,严格控制风险方面做更大的投入。

关键词:商业银行;企业年金;客户资源

Abstract:In the corporate pension affair, commercial bank is generally thought to be a custodian. In fact, commercial bank can expand the field of this business by choosing appropriate model and approach, and makes some adjustment in organization innovating、business expanding、custom resource using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At the same time, commercial bank also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increase profit in trustee business、enhance conformity efficiency and control the manage risk.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 corporate pension; custom resource

随着各金融机构参与企业年金业务资格评审的逐步展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逐步从理论探讨、制度研究过渡到实际操作阶段,企业年金将正式走入金融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主体,商业银行通常认为是托管人的最佳选择。然而通过考察特定的制度设计和国外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不难看出,商业银行深度介入企业年金业务存在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乃至经济体制改革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一.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与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背景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统一保障基金基础上的第二支柱,是指由企业和员工自愿协商建立,按照政府有关制度规定规范运作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企业年金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但发展迅速,截止到2004年3月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有22463家,企业年金积累的规模已经达到474亿元,比2001年的261亿元,增长200多亿。但是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员仍相当少,2003年末已有近700万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仅仅约相当于2003年末

1巴曙松博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与金融市场监管、企业融资问题与货币政策决策。电子邮箱为:bashusong@。通讯地址:100010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2陈华良: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电邮:chenhualiang123@。

11646万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6.01%,仅比2000年年底的5.36%提高了约0.65个百分点。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建立规范标准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将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据中国保监会预测,今后每年我国企业年金新增数额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到2010年预计能达到10000亿元的规模3。不难看出,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金融机构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表1: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状况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及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面临企业年金发展的巨大机遇,商业银行不仅仅是在托管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在整个企业年金运作环节中都将大有可为,深度介入企业年金业务将会是商业银行中长期的战略目标。

二.商业银行深度介入企业年金业务的模式选择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目前商业银行在这一市场中充当的只能是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角色。但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可以使商业银行深度介入企业年金业务,从而获得更为丰厚的收益。具体而言,借鉴国外商业银行介入证券行业的模式(田素华,2004),商业银行深度介入企业年金业务也可以分为如下五种模式:1.全能银行模式:也称为德国模式,如果企业年金采用,则是在商业银行内部部门直接开展与企业年金相关的业务(其中主要是投资相关的业务),各种业务融合在一个组织体内。该形式不能有效的隔离业务之间的风险,除非银行内部管理水平较高,否则不宜采用。

2.商业银行母公司模式:也称为英国模式,如果企业年金采用,则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母公司成立金融集团并成立专门的子公司从事企业年金的投资等相关业务,这种模式从法律制度上隔离了不同业务,有助于实现风险分散化,提高业务安全性。

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称为美国模式,如果企业年金采用,则是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商业银行和专业企业年金管理公司从事相应的业务,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资本金、管理队伍、会计标准等,防火墙的建立较为有效。如美国就曾规定商业银行的信托部门可以通过其附属的证券公司,为养老金和其他信托帐户提供证券交易便利4。

4.合资企业模式:该模式是指由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合资组建成新的金融机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其本质即为银行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充当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或

3而据世界银行则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

4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认为银行的附属公司在操作中曾包销、销售不健康的投机性证券,故意发表带有误导性的信息,操纵某些证券的价格,利用附属证券公司进行内部借款和不健康的资金转移,但对养老金的证券交易没有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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