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条约法
⏹条约法概述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条约的修订、中止和无效
第一节:条约法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条约的定义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称…条约‟者,谓国家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
⏹该条约的定义将主体限制在国家之间,这显然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
(一)条约的定义(续)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等其他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一样,也能够参与国际条约的缔结。
⏹为弥补前述条约法公约的不足,国际社会于1986年3月21日签订《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规定:
⏹“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文件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的缔约主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
⏹该特征要求国际条约的缔约各方必须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仅有一方或几方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其他缔约方为个人或其他实体,其协议只具有契约的性质,而不是条约。
⏹这一点在1952年的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得到确认。
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拒绝承认在英国注册的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间的租让合同为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私人主体与国家间签订的投资协议、特许合同、租让合同都不是国际条约。
(二)条约的特征(续1)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
⏹该特征要求条约的缔结以及条约争议的解决必须是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所确定的有关条约的规则缔结,而不是任何一国的国内法或特别国际法。
(二)条约的特征(续2)
⏹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一般性的问题,也可以某一个特定问题。
⏹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的,其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缔约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条约与那些没有条约性质的国际文件区分开来的关键。
⏹以“声明”、“宣言”、“公报”等名称的文件,由于只对某些国际问题或彼此有关的国际事项表示共同的态度和政策,不确定权利义务,因此并不是国际条约。
(二)条约的特征(续3)
⏹4.条约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该特征要求条约必须具有成文的形式,口头的协议并不构成条约,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对此做出了规定。
⏹条约关系到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则,有必要采取比较稳定和可靠的书面形式。
⏹国际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口头协议”的情况,有的国际法学家也认为存在“口头条约”,但毕竟少见。
二、条约的名称
⏹(一)条约名称概说
⏹条约没有统一的名称标准,它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
⏹广义上的条约是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
⏹狭义的条约仅指上述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在实践中广义上的条约所使用的名称有多种,它们不仅名称不同,在具体的内容上通常也有所侧重。
(二)条约的称谓
⏹1.公约(convention)。
公约通常是由国际会议通过,或是由某一国际组织主持缔结的、内容多为造法性规则一种正式的多边条约。
⏹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持续时间较长,各国批准时所附的保留也较多。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即属此类。
⏹2.条约(treaty),即狭义上的条约。
⏹以条约命名的协议一般被认为是最正式的文件,是比较庄严和重要的,有效期也较长。
⏹内容涉及政治性或较为重大问题的国际协议多采用条约作为其名称。
(二)条约的称谓(续1)
⏹3.协定(agreement)。
协定通常是政府部门为解决某一专业领域的具体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其正式的程度低于公约和狭义的条约,多是行政性和技术性的。
⏹关贸总协定就是这种协定在贸易领域中的例证。
⏹4.议定书(protocol)。
议定书是一种辅助性协议,通常是在一个条约签订后,对其中的某一项不太重要的,或没有在条约中明确的次要条款所做的补充说明。
(二)条约的称谓(续2)
⏹5.宣言(declaration)。
宣言通常用来各国政府对一般国际问题的态度和政策,这种政府宣言可单独作出,也可以共同作出。
一般是在两国或多国举行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作出的。
⏹宣言只有含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时才具有条约的性质。
⏹宣言不包含权利义务内容的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二)条约的称谓(续3)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换文是当事国通过交换外交照会,就有关彼此关系的事项达成协议。
⏹换文程序简单,一般不需批准,是常用的缔约方式之一。
⏹7.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s)、规约(statue)。
这类名称多用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国际联盟盟约》和《国际法院规约》。
⏹除上述常见的名称外,实践中采用的名称还有联合公报、最后议定书、总决议书等。
三、条约的分类
⏹1.按条约所涉内容,可分成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农林渔牧、卫生保健、交通运输、邮电以及边界条约等。
⏹2.按缔约方数,可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
⏹从缔约数目看,国际公约一般也可以归入多边条约一类,但是由于有些多边条约是国际组织主持制定的,或是通过国际会议签订的,这一类多边条约对于非成员国,或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是开放的,这一类多边条约通常会被特别地称为国际公约。
三、条约的分类(续1)
⏹3.按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起到创立、确认和修订作用的条约。
如《海洋法公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少数国家间就一般关系或某一特定事项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
⏹契约性的条约以双边条约居多,如边界条约、通商条约、同盟条约、媾和条约等。
⏹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并不是能够截然分开的,有些条约同时具有契约性和造法性。
四、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缔结、效力、解释、修订和终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条约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渊源与国际法一样。
一项条约法规则可以出现在一部条约中,也可以出现在国际习惯中。
⏹(一)联合国成立前条约法的编纂
⏹联合国成立前,条约缔结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际习惯和相关的国内法律实践。
⏹条约法的编纂主要由学者个人或民间学术团体进行的。
如1935年哈佛大学的《条约法公约草案》,这是一部关于条约法方面的比较系统的法典草案。
(二)联合国与条约法的编纂
⏹二战结束,联合国于1947年设立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国际法的编纂。
1949年条约法编纂被列为研究的专题之一。
⏹委员会先后任用了四位国际法专家作专题报告人,从事条约法的草拟工作。
但直到1962年才拟出条约草案,该草案经过委员会的多次讨论与修改,最后送交联大讨论。
⏹联合国于1968年和1969年在维也纳召开条约法会议,对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条约法公约草案进行审议,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条约法公约》。
(二)联合国与条约法的编纂(续1)
⏹继《条约法公约》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又主持编纂了《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两项公约分别于1978年8月23日和1986年3月21日通过。
⏹这两项公约的通过解决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遗留问题。
五、条约的文字和结构
⏹国际法没有统一规定条约的文字。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缔结条约的权利。
⏹双边条约通常以缔约双方的文字写成,并具有同等的效力。
多边条约一般以几种文字同一作准。
⏹条约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
⏹序言载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缔约国名称等。
正文则规定条约的实质内容。
结尾规定条约的批准、加入、保留、生效等程序性事项。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一、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为在相互之间成立一项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而完成的所有相关的法律行为和程序事项。
”
⏹(一)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是指条约的缔约方独立参加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具体说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根据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有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权利。
(一)缔约能力(续1)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
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特别授权。
⏹国家的这种缔约能力通常由有权代表国家的政府机构来完成的。
⏹至于国家的那一个机关具有这种代表权,是由该国宪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都规定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
(一)缔约能力(续2)
⏹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结条约的权利,其缔约能力依照该组织章程的规定。
⏹二战后,民族自决确立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争取民族独立的组织相应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从而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
(二)缔约的程序
⏹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条约的谈判、约文的认证、条约的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条约文本的交换或加入等。
⏹1.谈判(negotiation )
⏹(1)谈判的概念
⏹条约的谈判是指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而进行交涉过程。
⏹谈判由参加条约缔结的各方委派代表进行。
⏹缔结重要条约的谈判,可由国家元首亲自谈判。
通常情况下,由国家元首派遣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驻外使节代表进行。
1.谈判(negotiation )(续1)
⏹(2)全权证书
⏹参加谈判的代表通常要出示表明授权的“全权证书”,除非“由于有关国家之惯例或由于其他情况可见此等国家之意思系认为该人员为此事代表该国而可免除全权证书” 。
⏹“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进行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证明文件。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驻外使馆馆长参加谈判,无需出示“全权证书”。
1.谈判(negotiation )(续2)
⏹(3)约文的起草
⏹双边条约的约文草案可以由一方提出,另一方则对草案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一般以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由参加缔约的各方共同起草,有些情况下,由国际组织或专门委员会起草。
⏹“以国际会议议定条约之约文应以出席及参加表决国家2/3多数表决为之。
”但这种表决制度,并不是约文草案议定的惟一表决方式,对于非以国际会议方式议定条约约文的情况,必须采用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
1.谈判(negotiation )(续3)
⏹(4)约文的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各方确认该约文是有效的,并同意其作为拟缔结的条约的约文。
⏹约文认证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没有规定程序的,可采取暂签和草签的方式。
⏹草签是指全权代表只将自己的姓名的第一个字母签署在约文下面。
⏹暂签是指签名后需等待指示,如果当事方事后确认,暂签即具有签署的效力。
⏹约文经认证后,谈判程序结束,缔结程序进入签署阶段。
(二)条约的签署(signature)
⏹签署是指在条约文本上签字,以表示一国接受或初步接受条约拘束力。
⏹《条约法公约》12条规定:
⏹(1)条约规定签署有产生拘束力的效果时;
⏹(2)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署有此效果时;
⏹(3)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该国作出过这种表示时,签署才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
⏹除前述情况外,签署只是表示初步同意缔结相关条约,要使其对签署国有约束力还需当事国的批准。
(三)批准、接受、赞同
(ratification, acceptance,approval)
⏹1.条约的批准
⏹条约的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依据其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予以认可,以表示该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行为。
⏹由于对条约是否需要批准才能对本国产生拘束力这一点,各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
⏹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条约的批准程序,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对多数条约不需要适用批准程序。
1.条约的批准(续1)
⏹对于一国用批准的方式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情况,《条约法公约》14条规定:
⏹一是条约本身有这样的规定;
⏹二是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三是该国谈判代表对条约做出了须经批准的签署;
⏹四是该国对条约做出须经批准的签署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这样的表示。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条约本身都对批准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2.接受与赞同
⏹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还可以采用接受或赞同的方式。
⏹各国宪法规定不一,许多国家批准条约的权力由立法机关行使,缔约权则属行政机关,政府签订的条约为获国会批准,手续较为繁锁,也可能不被批准。
⏹《条约法公约》14条2款规定,接受和赞同与批准具有相同的适用条件。
⏹采用“接受”或“赞同”的用词,“其目的是在于使各国如遇批准方法确有困难时,可以简化其承担国际义务的方法。
”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交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批准机关批准其所缔结的条约的证明文件。
⏹交换批准书具有通知的效果。
⏹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条约在一方首都签署,则批准书通常在另一方首都交换。
⏹国际法没有规定交换批准书的时限。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较多,无法交换批准书,通常采用将批准书交存于条约的某一签署国或条约中指定的某一国际组织,并由他们通知各缔约国。
(五)中国条约缔结程序的规定
⏹1.概述
⏹中国有关条约缔结及缔结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90年12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缔结程序法》规定。
⏹《宪法》规定了我国缔结条约的基本问题,《条约缔结程序法》则是根据宪法的基本规定而制定的具体程序。
2.条约缔结程序法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该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2)条约的分类
⏹该法将中国与外国签署的条约分为两种类型,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订的条约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签订的条约。
2.条约缔结程序法基本内容(续1)
⏹(3)缔结条约的国家机关
⏹该法规定,中国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机关是国务院;
⏹中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施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条约和协定的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实施。
2.条约缔结程序法基本内容(续2)
⏹(4).条约缔结的程序
⏹以国家和政府名义缔结条约的代表由外交部经国务院批准委派;
⏹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条约,其代表由该政府部门首长委派。
⏹谈判条约的草拟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由国务院审核;或由与协定内容有关的政府部门与外交部会商后决定;
⏹协定涉及重大内容或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同外交部或其他部门会商,并报国务院审核决定。
2.条约缔结程序法基本内容(续3)
⏹(5)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范围
⏹政治性条约;有关边界的条约或协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或协定;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或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或协定以及其他需要批准的条约或协定。
⏹(6)条约或协定的批准与核准
⏹条约和重要协定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上述条约和重要协定以外的协定和其他条约性质文件,须经国务院核准。
2.条约缔结程序法基本内容(续4)
⏹(7)条约的生效时间
⏹条约或协定应当于缔约各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后生效。
⏹(8)条约的加入和接受
⏹多边条约或协定的接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根据条约类型的不同分别决定;多边条约或协定的接受,由国务院决定。
⏹(9)其他有关缔结条约的规定
⏹这部法律还规定了条约和协定的保存、公布、汇编、登记和文字等相关问题。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一)加入的概念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的拘束,从而参加该条约,成为该条约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在国际实践中加入双边条约的情况很少,一国如果要加入双边条约通常是采取与另外两国重新签订多边条约的做法。
⏹条约的加入,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加入造法性国际公约的情况较多。
(二)加入的情况及程序
⏹《条约法》规定,一国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三种情况:
⏹1.条约规定一国得以加入表示这种同意;
⏹2.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得以加入表示这种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得以加入表示这种同意。
⏹一国加入一项条约,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条约的保存国或有关的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告其他缔约国。
⏹条约何时对加入方生效,由条约本身规定,
四、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为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所做的单方面声明。
⏹条约的保留只存在于多边条约中,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
⏹关于保留的根据,有的认为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享有平等的缔约能力,为此可提出保留,并且保留的权利是绝对的;另一观点认为保留应得到全体当事国的一致同意。
(二)保留的限制
⏹公约折衷了前述两种观点,首先肯定国家享有保留的权利,同时规定这种权利受三种情况的
限制:
⏹1.条约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准许的范围之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符。
⏹提出保留的程序,公约规定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送缔约国和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
如果保留是在签署须经批准的条约时提出,还必须由保留国在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时正式确认。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条约法公约》20条规定了保留的接受和反对的制度。
⏹1.对需取得缔约国全体同意情况下的接受,公约规定:
⏹(1)凡为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但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2)如果从谈判国的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中,可以看出全体当事国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个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章程,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必须经该组织的主管机关接受。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续)
⏹2.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某一缔约国或某些缔约国对条约保留的接受、反对及其效果,公约规定:
⏹(1)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这个接受保留的缔约国而言,在条约已经对这些国家生效的前提下,保留国即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2)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是必然不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反对国确切地表示相反的意思,则条约在它与保留国之间不发生效力。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续2)
⏹(3)一国的保留只要至少有另一个缔约国表示接受该项保留,保留即发生效力。
⏹3.对保留持沉默态度的效果,依照公约规定,除非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如果一国在接获关于保留的通知后12个月期间届满时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两者之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还未对保留提出反对,那么此项保留即视为已经被该国接受。
⏹但是在条约的缔约国数目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已表明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的情况下,对保留的沉默不能视为接受该项保留。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续3)
⏹4.对接受和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公约21条规定,对于生效的保留:
⏹(1)在一当事国与保留国之间的关系依照该项保留对有关条约修改的范围执行;
⏹(2)在保留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此项保留不产生修改条约的效果;
⏹(3)如果反对保留的当事国没有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此项保留的内容和相关条款被保留的部分在该两国之间不适用。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续4)
⏹5.保留的撤回和对保留反对的撤回
根据公约规定,对条约的保留和对保留的反对,可以在任何时间撤回。
⏹公约22条规定了撤回规则:
⏹除非条约本身或另外经过协议,保留和对保留提出的反对,可以随时撤回,对保留的撤回,无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
⏹保留的撤回,自缔约国收到保留撤回通知时起,在保留国和该一缔约国之间发生效力;
⏹对保留反对的撤回,自保留国收到撤回的通知时起发生效力。
五、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公约规定,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档并记录。
⏹条约的登记和公布是指缔约国将其缔结的条约送交特定的国际组织记录在案,以便公开发表。
⏹条约的登记和公布制度在国际联盟时期就已经确定,这项制度的确立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秘密条约的缔结,特别是秘密缔结的军事同盟条约。
这种条约登记和公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