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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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条约法

⏹条约法概述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条约的修订、中止和无效

第一节:条约法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条约的定义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称…条约‟者,谓国家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该条约的定义将主体限制在国家之间,这显然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

(一)条约的定义(续)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等其他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一样,也能够参与国际条约的缔结。

⏹为弥补前述条约法公约的不足,国际社会于1986年3月21日签订《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规定:

⏹“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文件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的缔约主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

⏹该特征要求国际条约的缔约各方必须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仅有一方或几方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其他缔约方为个人或其他实体,其协议只具有契约的性质,而不是条约。

⏹这一点在1952年的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得到确认。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拒绝承认在英国注册的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间的租让合同为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私人主体与国家间签订的投资协议、特许合同、租让合同都不是国际条约。(二)条约的特征(续1)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

⏹该特征要求条约的缔结以及条约争议的解决必须是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所确定的有关条约的规则缔结,而不是任何一国的国内法或特别国际法。

(二)条约的特征(续2)

⏹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一般性的问题,也可以某一个特定问题。

⏹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的,其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缔约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条约与那些没有条约性质的国际文件区分开来的关键。

⏹以“声明”、“宣言”、“公报”等名称的文件,由于只对某些国际问题或彼此有关的国际事项表示共同的态度和政策,不确定权利义务,因此并不是国际条约。

(二)条约的特征(续3)

⏹4.条约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该特征要求条约必须具有成文的形式,口头的协议并不构成条约,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对此做出了规定。

⏹条约关系到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则,有必要采取比较稳定和可靠的书面形式。

⏹国际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口头协议”的情况,有的国际法学家也认为存在“口头条约”,但毕竟少见。

二、条约的名称

⏹(一)条约名称概说

⏹条约没有统一的名称标准,它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

⏹广义上的条约是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

⏹狭义的条约仅指上述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在实践中广义上的条约所使用的名称有多种,它们不仅名称不同,在具体的内容上通常也有所侧重。

(二)条约的称谓

⏹1.公约(convention)。公约通常是由国际会议通过,或是由某一国际组织主持缔结的、内容多为造法性规则一种正式的多边条约。

⏹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持续时间较长,各国批准时所附的保留也较多。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即属此类。

⏹2.条约(treaty),即狭义上的条约。

⏹以条约命名的协议一般被认为是最正式的文件,是比较庄严和重要的,有效期也较长。

⏹内容涉及政治性或较为重大问题的国际协议多采用条约作为其名称。

(二)条约的称谓(续1)

⏹3.协定(agreement)。协定通常是政府部门为解决某一专业领域的具体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其正式的程度低于公约和狭义的条约,多是行政性和技术性的。

⏹关贸总协定就是这种协定在贸易领域中的例证。

⏹4.议定书(protocol)。议定书是一种辅助性协议,通常是在一个条约签订后,对其中的某一项不太重要的,或没有在条约中明确的次要条款所做的补充说明。

(二)条约的称谓(续2)

⏹5.宣言(declaration)。宣言通常用来各国政府对一般国际问题的态度和政策,这种政府宣言可单独作出,也可以共同作出。一般是在两国或多国举行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作出的。

⏹宣言只有含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时才具有条约的性质。

⏹宣言不包含权利义务内容的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二)条约的称谓(续3)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换文是当事国通过交换外交照会,就有关彼此关系的事项达成协议。

⏹换文程序简单,一般不需批准,是常用的缔约方式之一。

⏹7.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s)、规约(statue)。这类名称多用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国际联盟盟约》和《国际法院规约》。

⏹除上述常见的名称外,实践中采用的名称还有联合公报、最后议定书、总决议书等。

三、条约的分类

⏹1.按条约所涉内容,可分成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农林渔牧、卫生保健、交通运输、邮电以及边界条约等。

⏹2.按缔约方数,可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

⏹从缔约数目看,国际公约一般也可以归入多边条约一类,但是由于有些多边条约是国际组织主持制定的,或是通过国际会议签订的,这一类多边条约对于非成员国,或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是开放的,这一类多边条约通常会被特别地称为国际公约。

三、条约的分类(续1)

⏹3.按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起到创立、确认和修订作用的条约。如《海洋法公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少数国家间就一般关系或某一特定事项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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