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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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讨论稿)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2015年7月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目次
前言 ........................................................................................................................................................................ I V 1编制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规范性引用文件 (1)
4术语和定义 (2)
5总则 (2)
5.1目标与任务 (2)
5.2建设原则 (3)
5.3总体框架 (3)
6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功能 (1)
6.1图形数据浏览、编辑、查询等功能 (1)
6.2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一体化管理功能 (2)
6.3专题图件制作与输出功能 (2)
6.4楼盘表制作功能 (2)
6.5数据质量检查功能 (2)
6.6图形数据接口调用功能 (3)
6.7多样复杂地理数据转换 (3)
6.8可视化数据转换及数据模型定义 (3)
7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功能 (3)
7.1登记业务流程定制与运行管理 (3)
7.2工作流程定制管理 (6)
7.3表单定制管理 (7)
7.4系统维护 (7)
8数据要求 (8)
8.1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 (8)
8.2权籍调查增量登记来源数据 (8)
8.3交易审批数据实时获取 (8)
8.4登记成果数据社会化服务 (8)
9系统接口 (8)
9.1内部接口 (8)
9.2外部接口 (9)
10技术要求 (9)
10.1基础软件架构要求 (9)
10.2系统开发要求 (9)
11信息安全要求 (10)
11.1网络安全 (10)
11.2系统安全 (10)
11.3应用安全 (10)
11.4数据安全 (10)
11.5安全管理 (11)
12系统测试与验收 (11)
12.1系统测试与试运行 (11)
12.2信息安全等保测评和整改 (12)
12.3系统验收 (12)
13运行维护 (12)
13.1运行维护制度建设 (12)
13.2设备运行维护 (12)
13.3不动产登记数据运行维护 (12)
13.4应用系统运行维护 (13)
前言
为指导省、市、县三级不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四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1编制目的
规范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交换与服务。
2适用范围
本规范用于指导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软件开发和部署运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方案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数据运行与维护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指南
CJJ/T 115-2007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GB/T 8567-2006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9385-2008 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
GB/T 9386-2008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
GB/T 12504-1990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GB/T 15532-2008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4.2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4.3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的支撑手段,系统能支持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完成从窗口收件、审核、审批、缮证、归档等一系列的登记日常操作。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是国家级平台重要的子系统,是国家级平台有效运行的驱动力之一,提供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服务,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同步更新。
5总则
5.1目标与任务
5.1.1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框架为指导,充分利用已有基础,通过集成整合与建设,建成各级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的网上运行与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规范化。
5.1.2任务
(1)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梳理和再造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建立业务模型。
(2)设计和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覆盖本地各类不动产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贯穿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