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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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 第三节 近因原则 •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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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 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 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 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 诚信”。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2.告知的内容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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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和告知的内容不同,因而双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1.投保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2.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保证。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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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二):损失分摊原则 (一)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情 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 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坚持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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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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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 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其公式为: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 损失率
(其中,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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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 (一)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 “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 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在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的 含义与主要规定的基础上,能够熟练运用这些原则解决保险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 重点难点: 1.各保险基本原则的主要含义; 2.各保险基本原则的主要规定; 3.各保险原则在保险业务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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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在于: (一)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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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运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运用 (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信用保险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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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2.比例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
赔偿金。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保险金额 / 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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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3.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其计算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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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四、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在损失赔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运用。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1)当损失金额 ≤ 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 ≥ 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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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保险代位求偿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1.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 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 2.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 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2.限额责任制。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 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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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3.顺序责任制。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在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 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损失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 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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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三、近因原则的判定及其运用 近因原则的判定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一)单一原因 (二)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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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 •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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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人身保险实务篇
•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第六章 人寿保险 • 第七章 健康保险 • 第八章 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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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 = 限额责任 – 实际收获量 (2)免赔限度赔偿方式。 免赔方式可分为两种: ①绝对免赔方式,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
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其公式为: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 (损失率 – 免赔率)
(其中,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②相对免赔方式,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的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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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分摊的方法 在重复保险情况下,保险人如何分摊损失后的赔款,各国做法有所不同。其主要分摊方法有: 1.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该分摊方法是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
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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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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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的含义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
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当保 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损失近因是由保险承保风险所致时, 保险人予以赔付;如果损失的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予 赔付。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是: • 首先,判定该风险是否是直接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 其次,判定该近因是否属于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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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偿的责任。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
的限定。 •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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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双方正当权益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三、保险赔偿的限制性规定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主要有: (一)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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