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版行业概况及企业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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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版行业概况及企业运营模式

目录

(一)行业监管部门 (4)

(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7)

(三)行业概况 (15)

(四)行业进入壁垒 (23)

(五)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 (25)

(六)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及变动原因 (27)

(七)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28)

(八)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 (31)

(九)行业发展趋势 (32)

(十)出版业务的流程与经营模式 (33)

1、出版业务流程 (33)

2、出版业务经营模式 (35)

(十一)发行业务经营模式与流程 (38)

1、发行业务流程 (38)

2、发行业务经营模式 (39)

(十二)物资供应业务流程与经营模式 (40)

1、物资供应业务流程 (40)

2、物资供应业务经营模式 (40)

(十三)印刷业务的流程与经营模式 (41)

1、印刷业务流程 (41)

2、印刷业务经营模式 (41)

(一)行业监管部门

1、意识形态管理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对出版

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

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

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出版行政监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

职能是: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

导向;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

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

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

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

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

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

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

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

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

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推进新闻出版广播

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

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

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

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

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

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

其他事项。

3、教材教辅出版发行领域的其他监管部门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对教材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是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

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根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11号令)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

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

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的规定,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

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

原则确定。

4、数字出版领域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数字出版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监管。

5、广告业务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广告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广告发布活动和广告

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1、业务资质管理及行业准入

(1)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

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

刊号。

(2)出版物出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

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

版总署备案。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

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

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2016年2月颁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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