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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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周芳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96年11月2日职业:吉林省长春市第四中学学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5号
被委托人:刘珺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7月6 职业:长春市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256号
委托人因周芳芳诉毛洪兵,芒果电视台女性频道名誉侵权一案,委托刘珺婷为周芳芳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姓名:毛红兵、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7月26日职业:淘思青少年成长中心校长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5号
被委托人:刘迪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7月6 职业:长春市大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南关区178号
委托人因周芳芳诉毛洪兵,芒果电视台女性频道名誉侵权一案,委托刘迪为毛洪兵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王群英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7月26日职业: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仙台大街267号
被委托人:杨玉彬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7月6 职业:长春市赢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369号
委托人因周芳芳诉毛洪兵,芒果电视台女性频道名誉侵权一案,委托刘珺婷为周芳芳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月日
辅导委托书
订立合同各方:
受托方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学生:
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之女周芳芳进行为期15天的封闭辅导和教育使其改正不良行为习惯及心理症结,并在这15天之内,对周芳芳的安全及身体健康全权负责。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乙之女周芳芳方培训期满后自行失效。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学院或学校(甲方):
(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长春市朝阳医院病历本
姓名:周芳芳入院日期:2012.4.2
性别:女病史采集日期:2012.4.2
年龄:16 过敏史:未发现
住址:长春市朝阳区256号可靠程度:可靠
主诉:外伤转感染胃炎急性淋巴炎
现病历:胸部外伤致左侧第六肋骨折并发气胸,呼吸极度困难,发绀,检查:血压75/50mmHg,气管向右移位,左胸廓饱满,叩诊鼓音,听诊呼吸音消失,颈胸部有广泛皮下气肿。
淋巴结肿大、压痛,局部皮肤发红、肿胀,化脓后可出现波动。伴畏寒、发热、头痛等全身症状。上腹痛正中偏左或脐周压痛,呈阵发性加重或持续性钝痛,伴腹部饱胀、不适恶心、呕吐呕吐物为未消化的食物
腹泻伴发肠炎者出现腹泻,随胃部症状好转而停止
既往史:无
主治医生:刘云和
长春市朝阳区医院
2012.4.2
起诉状
原告:周芳芳,女,199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就读于吉林省长春市第四中学
法定代理人:王会婷,周芳芳之母,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个体户老板、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5号
被告:毛红兵,男,汉族,1966年7月26日,淘思青少年成长辅导中心校长
被告:被告芒果电视台女性频道,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仙台大街267号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处被告在法院指定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赔偿医疗费3927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之母王会婷从媒体和宣传广告得知,淘思中心是一家对青少年在个体成长中所暴露的不良行为习惯及心理症结进行辅导的专业机构后,于2007年2月23日与淘思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淘思中心对周芳芳进行15天封闭辅导和教育,并交纳6 500元辅导费。周芳芳进入淘思中心训练基地后,受到基地教官虐待,包括罚站三夜二天,不准吃饭,不准休息,不准上厕所,捆绑在一长约2米的木棒上,罚跑等。强迫周芳芳面对摄像机镜头高喊:“妈妈,我错了,我知道错了”。芒果电视台女性频道将上述情节录制成节目,在节目广告词中声称“她的花季即将坠入黑暗”、“探求一条灵魂拯救之路”,未经原告及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用原告的真实姓名,仅对原告的面部头像稍作处理后在芒果电视台女性频道《女人故事》栏目中播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诋毁了原告的名誉,使其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造成心理障碍,经治疗用去医疗费3927元。
综上所述,二被告不仅在身体上使周芳芳遭受摧残,也在精神上使其蒙受一个未成年女孩不该经历的伤痛,被告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法院指定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医疗费3927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还原告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清明。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珺婷
2012.6,13
答辩书
答辩人:毛洪兵
委托代理人:林群英职务:律师
被答辩人:周芳芳
因周芳芳与毛洪兵,芒果电视台女性频道名誉侵权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被告毛洪兵与原告之间是委托辅导合同关系,训练中教官是否有过激行为,原告是否受到伤害,与毛洪兵无关。即使教官的行为造成了原告身体伤害,侵犯的是身体健康权而不是名誉权;毛洪兵未邀请新闻媒体报道训练过程,也没有主动提供新闻素材;对原告辅导训练是封闭范围内进行的,不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可能性。因此,毛洪兵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毛洪兵与原告治疗没有关系。从时间和内容来看,原告的治疗与毛洪兵的辅导行为无关联性。
3、毛洪兵主观上无故意侵害原告名誉权。毛洪兵只是受原告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尝试改变原告的不良行为,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所以,毛洪兵的辅导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迪
2012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