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铸造废砂再生基地认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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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铸造协会关于
“铸造废/旧砂再生示范企业”的认定办法
2014年4月25日
为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真正将绿色铸造落到实处,促进铸造废/旧砂循环利用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本协会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再生砂是指将铸造废/旧经过热/湿法、机械法和化学法等方法进行处理,恢复了使用性,并能重新循环利用。
第二条再生砂产业示范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的技术推广和产业孵化能力的,并能有效地推进区域内铸造废/旧砂循环利用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典型示范企业。
第三条协会负责统筹协调“铸造废/旧砂再生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及管理。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铸造废/旧砂再生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年再生处理6万吨以上旧砂的能力。
(二)各种废/旧砂处理对粉尘、废气有专业处理,固废排放量为零,没有造成二次污染。
(三)需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定。
第三章认定
第五条申报企业向协会提出申请后经协会专家组(2人以上)考察论证,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第六条在协会网站公示一个月,如无异议,报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授牌。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七条“示范企业”的认定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八条“示范企业”经检查发现未符合认定条件,将被取消“示范企业”
资格。
第九条“示范企业”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将被取消“示范企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铸造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江苏省铸造协会铸造废/旧砂再生示范企业申报表
江苏省铸造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