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安全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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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安全举报制度

安全举报制度为了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维护执法形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安监处具体负责公司安全工作行政执法和举报工作。

二、职工认为安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处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1.安监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安监人员的法定职责包括《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及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查处“三违”,消除现场隐患等。2.安监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和不恰当的。3.安监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超越职权的。

4.对安监人员执法有疑义或认为有偏差,与事实不符。三、举报电话8159(3920159)、6306(安监处)。安监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职工的举报。并针对举报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接到举报电话后,必须及时、认真、负责地进行落实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统一归档备查。

2.对争议较大或双方确有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人到公司仲裁委员会复议。

3.对举报人的举报,无论其是否需要答复,在有条件通知的情况下,都应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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