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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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2019

住宅设计规范2019

住宅设计规范2019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和环保,对住宅建筑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对住宅设计规范的简要介绍。

一、建筑平面布局1. 住宅建筑的平面布局应合理,布局灵活,满足功能需求。

2. 不同功能区域的分割应明确,不同房间的布局应合理,充分考虑使用功能和空间流动性。

二、室内空间设计1. 居住空间应保证室内自然采光和通风,每个房间应有足够的采光面积,并保证良好的通风环境。

2. 居住空间的平面布局应合理,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流动的需要。

3. 住宅建筑的厨房设计应符合食品安全、防火安全等要求。

三、建筑结构设计1. 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承重和安全性能的要求。

2. 墙体、地板、屋面等构件的设计应符合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四、给排水设计1. 住宅建筑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保证供水和排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 给排水管道的布置应合理,排水斜度和通风要求需符合国家标准。

五、室内装饰设计1. 室内装饰设计应尽量环保,避免使用含有有毒物质的装饰材料。

2. 墙壁、地板、天花板等装饰材料的选择应与室内环境相匹配,保证装饰效果和使用寿命。

六、照明和电气设计1. 照明设计应满足各个功能区域的照明需求,保证室内照明亮度均匀。

2. 电气设计应满足电器设备的用电需求,保证电气安全和使用便利。

七、环境保护设计1. 住宅建筑应符合环保要求,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2. 设计应考虑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

总结起来,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和环保而制定的规定和要求,包括建筑平面布局、室内空间设计、建筑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照明和电气设计以及环境保护设计等方面的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提高住宅建筑的质量和居住环境,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山东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S97-2019年文档

山东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S97-2019年文档

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4-S1-97 )第一章总则1.0.1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1.0. 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

1.0.4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0.5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与环境2.0. 1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1.0平方米)。

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

2.0.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

2.0. 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屋顶。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套型3.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本标准;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65平方米;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第四章共用部分第一节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019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doc

2019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doc

2019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doc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高层建筑结序号术语涵义1 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建筑物。

2 房屋高度自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

3 框架结构由梁和柱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4 剪力墙结构由剪力墙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5 框架-剪力墙结构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6 板柱-剪力墙结构由无梁楼板与柱组成的板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7 筒体结构由竖向筒体为主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

筒体结构的筒体分剪力墙围成的薄壁筒和由密柱框架或壁式框架围成的框筒等。

本规程涉及的筒体结构主要包含以下两种:1框架-核心筒结构:由核心筒与外围的稀柱框架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

2筒中筒结构:由核心筒与外围框筒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

8 混合结构本规程涉及的混合结构是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或剪力墙)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

9 转换结构构件完成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的结构型式转变或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结构布置改变而设置的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

10 转换层转换结构构件所在的楼层。

11 加强层设置连接内筒与外围结构的水平外伸臂(梁或桁架)结构的楼层,必要时还可沿该楼层外围结构周边设置带状水平梁或桁架。

高规2.2 符号高规3 荷载和地震作用高规3.1 竖向荷载极限状态:当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而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时,则称此特定状态为结构对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设计中的极限状态往往以结构的某种荷载效应,如内力、应力、变形、裂缝等超过相应规定的标志为依据。

极限状态分类:结构的极限状态在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一般是以结构的内力超过其承载能力为依据;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一般是以结构的变形、裂缝、振动参数超过设计允许的限值为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民⽤建筑设计统⼀标准》GB50352民⽤建筑设计统⼀标准》GB50352-2019的⼗⼆个重⼤变化 (2019-06-24 15:20:00)转载▼标签:最新《民⽤建筑设计标分类:建筑规范学习⼗⼆个重⼤变化新标准的⼗⼆个重⼤变化1 简化了啰嗦的住宅分类原规范:3.1.2 民⽤建筑按地上层数或⾼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层⾄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九层为中⾼层住宅,⼗层及⼗层以上为⾼层住宅;新规范:3.1.1 民⽤建筑按使⽤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类。

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建筑按地上建筑⾼度或层数进⾏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度不⼤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度不⼤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度⼤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建筑;【解读】:注意建筑⾼度是按《建筑设计防⽕规范》A.0.1的⾼度执⾏!2 建筑模数新增部分: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的柱⽹、开间、进深、层⾼、门窗洞⼝等主要定位线尺⼨,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的开间进深、柱⽹或跨度、门窗洞⼝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宜采⽤⽔平扩⼤模数数列2nM、3nM(n为⾃然数);-2 层⾼和门窗洞⼝⾼度等主要标注尺⼨,宜采⽤竖向扩⼤模数数列nM(n为⾃然数)。

【解读】:《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说明:1M指100mm(10cm)。

门窗洞⼝的宽度有时会不满⾜2nM、3nM(如1.1m或1.3m门洞⼝)。

⽽随着砌体建筑的减少,原来⽐较强化的3nM的开间进深模数放宽到2nM和3nM。

3 机动车出⼊⼝距街⼝距离新规范: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等城市、⼤城市的主⼲路交叉⼝,⾃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解读】:新规中将此条以图⽰明确,省却了⼀些规划管理⼈员对此条的胡乱理解!4 不允许突出红线和地界的设施新规范: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地红线建造:-1 地下设施,应包括⽀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解读】:地下车库出⼊⼝贴红线或地界设置时应考虑此条要求,否则底板或⽀护桩将⽆法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图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图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 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 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 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设计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4 建筑与环境3.5 建筑模数3.6 防灾避难4规划控制3.6 防灾避难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4.2 建筑基地4.3 建筑突出物4.4 建筑连接体4.5 建筑高度5场地设计5.2 道路与停车场5.3 竖向5.4 绿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设计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2 平面布置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8 楼梯6.8 楼梯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10 墙身和变形缝6.11 门窗6.13 楼地面6.14 屋面6.15 吊顶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6.17 室内外装修7.4 声环境7室内环境7.1 光环境7.2 通风7.3 热湿环境7.4 声环境8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2 暖通空调8.3 建筑电气8.4 燃气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精选全文完整版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正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规范: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1]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名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住宅建筑内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在厨房内将产生大量蒸气和油烟,而厨房一般设于底层部位,因此其烟囱、通风道应直通出住宅顶层屋面,防止倒灌,才能避免有害烟气侵入住宅,保证安全,保障居民健康。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 GB50352-2019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应用于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危险性特性的特殊设计和特殊要求等内容,全面覆盖了民用建筑的建设设计要求。

涵盖建筑热工、建筑力学、土木工程、电气工程、监察管理、造价审计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产生了新的民用建筑设计准则。

该标准是中国今后民用建筑设计活动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要求民用建筑各项设计工作都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地完成,符合安全、质量要求,并确保其与建设用地的建设对象性质吻合的建筑。

该标准执行后将出现以下变化:
(1)建筑特性的特殊设计要求被规定,即使民用建筑的特性被认为与其用地性质相近,也不能忽视建筑特性的影响。

(2)建筑物中不容易正常使用的区域,要加强特殊设计要求,并在设计中融入人性包容性。

(3)重要功能部位应设计得足够强,足以抵抗频发强烈地震活动。

(4)采用防火结构设计特性和安全设计要求,以保证建筑安全可靠运行,降低消防风险。

(5)加强监督管理和审计要求,统筹安排设计环节,确保建设质量可靠,避免交叉的技术落差。

(6)认真落实合同管理,执行完整的设计准则,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行为,保障设计合格。

该标准需求,设计阶段必须要有独立的设计准则,还要根据民用建筑地段特征、风景环境、文化因素、科技要求等多方面考虑,制定具体的设计要求,以确保民用建筑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充分体现民用建筑地域性特色。

2019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doc

2019年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doc

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高层建筑结序号术语涵义1 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建筑物。

2 房屋高度自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

3 框架结构由梁和柱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4 剪力墙结构由剪力墙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5 框架-剪力墙结构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6 板柱-剪力墙结构由无梁楼板与柱组成的板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7 筒体结构由竖向筒体为主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

筒体结构的筒体分剪力墙围成的薄壁筒和由密柱框架或壁式框架围成的框筒等。

本规程涉及的筒体结构主要包含以下两种:1框架-核心筒结构:由核心筒与外围的稀柱框架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

2筒中筒结构:由核心筒与外围框筒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

8 混合结构本规程涉及的混合结构是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或剪力墙)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

9 转换结构构件完成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的结构型式转变或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结构布置改变而设置的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

10 转换层转换结构构件所在的楼层。

11 加强层设置连接内筒与外围结构的水平外伸臂(梁或桁架)结构的楼层,必要时还可沿该楼层外围结构周边设置带状水平梁或桁架。

高规2.2 符号高规3 荷载和地震作用高规3.1 竖向荷载极限状态:当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而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时,则称此特定状态为结构对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设计中的极限状态往往以结构的某种荷载效应,如内力、应力、变形、裂缝等超过相应规定的标志为依据。

极限状态分类:结构的极限状态在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一般是以结构的内力超过其承载能力为依据;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一般是以结构的变形、裂缝、振动参数超过设计允许的限值为依据。

sjg 10-2019 深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oc

sjg 10-2019 深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oc

sjg 10-2019 深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来源:深圳市建设局1总那么1.0.1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爱护环境旳有关政策和法规,改善深圳市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居住建筑使用过程中旳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旳节能设计。

1.0.3居住建筑旳节能设计,应从规划、建筑、热工、空调、照明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在保证舒适旳室内热环境旳前提下,将使用能耗操纵在规定旳范围内。

1.0.4居住小区宜通过采纳生态设计,改善小区热环境与空气品质;居住建筑应通过采纳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和提高空调设备能效比等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旳室内热环境质量和卫生换气指标旳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空调能耗应节约50%。

1.0.5居住建筑旳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旳规定。

2术语2.0.1建筑物耗冷量指标〔qc〕indexofcoollossofbuilding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旳计算条件,计算出旳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刻内消耗旳由空调设备提供旳冷量。

2.0.2空调年耗电量(Ec) annualcoolingelectricityconsumption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旳计算条件,计算出旳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消耗旳电能。

2.0.3空调设备能效比〔EER〕energyefficiencyratio在额定工况下,空调设备提供旳冷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旳能量之比。

同一设备在不同工况下旳能效比不同,涉及能效比数值时,必须指定工况。

2.0.4热惰性指标〔D〕indexofthermalinertia表征围护结构抵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旳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旳乘积。

2.0.5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MeteorologicalYear以近30年旳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旳资料中选取接近30年平均值旳各月组成一年,作为典型气象年。

[整理]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2019年文档

[整理]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2019年文档

最新的栏杆、窗台、女儿墙高度的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9)2019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9)2019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19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住宅建筑规范2019新版14页word

住宅建筑规范2019新版14页word

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2019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2019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条文说明1总则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

本标准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原《通则》自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绿色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

本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

乡镇建筑规模小、标准低,但本标准的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规定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标准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乡村。

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的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352-2019
• 8、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
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
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 9、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
• 19、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
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 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1、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 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 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 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 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 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 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 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 28、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9、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
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 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30、噪声 noise

2019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

2019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 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 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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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套型
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m2。

第三节厨房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

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卫生间和厕所
第2.4.1条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m2;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m2;三、外开门的厕所1.10m2;四、内开门的厕所1.30m2。

第2.4.2条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面积计算
第2.5.1条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m2)除。

第2.5.2条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七节阳台
第2.7.1条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

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

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

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项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

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

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

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m。

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

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

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九节门窗
第2.9.1条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表2.9.5
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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