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选择- 以美国实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分享]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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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学选择题复习

1、1879 年法国学者保罗.托皮纳尔首次提出“犯罪学”这一概念。
念。
2、1885 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加罗法洛出版了世界上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研究专着——《犯 罪学》 。
3、狭义犯罪学由于研究的立场、观点、方法、目的等的不同,又被又被分为分为两大分支:一个是两大分支:一个是 犯罪生物学,另一个是,另一个是犯罪社会学犯罪社会学。
8、犯罪原因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和主干核心和主干。
9、预防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出发点和归宿。
11、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犯罪的前提是认识犯罪前提是认识犯罪。
12、预防犯罪才是才是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
13、一些学者认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因而因而社会学的社会学的方法和理论是揭是揭示犯罪原因示犯罪原因 和进行犯罪犯罪预防的根本方法与途径预防的根本方法与途径。
16、从研究方法上看,刑法学主要采用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而犯罪学则主要采用采用事实分析法事实分析法,即经验型的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17、犯罪学与心理学之间之间是是一种一种知识和原理的借用关系知识和原理的借用关系。
19、犯罪学研究常用的犯罪学研究常用的现场调查法现场调查法主要主要有现场实验有现场实验法和法和现场观察现场观察法。
法。
20、社会调查的主要类型:的主要类型:全面调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调查、典型典型调查、调查、个个案调查。
调查。
21、社会调查的具体的具体方式方式:访谈法、法、问卷问卷法、法、文献文献法。
法。
22、统计研究法具有具有标准化程度高、标准化程度高、综合性强和时空涵盖面广的特点。
特点。
24、18 世纪以前欧洲的犯罪研究,又称为西方古代犯罪研究,其研究历程被概括为四个时其研究历程被概括为四个时 期:期:古希腊罗马古希腊罗马时期、时期、封建神封建神学统治时期、期、资本主义萌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犯罪学——答案

犯罪学试题一、简答1.简述犯罪黑数及形成原因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犯罪黑数的主要原因:①立案不实,警方不破不立、隐瞒不立、立而不统、立案不准等。
②受害不报,被害单位、群体和个人,因担心名誉受损、害怕遭到报复、不信任警方等种种原因没有投诉,不愿或不敢报案。
③犯罪知情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顾及连带责任而持与己无关、消极观望等不作为心态不报案。
④犯罪行为人为逃避刑罚制裁,隐姓埋名,流窜作案,制造现场假象嫁祸于人,以对抗警方打击,抵赖受害人、知情人的检举、控告等。
2.简述促成犯罪发生的主体因素一、心理学因素1、本能因素2、人格因素3、感情因素4、智力因素5、能力因素6、认知发展因素7、社会适应不良因素8、精神疾病二、心理学因素1、年龄因素2、性别因素3、体型因素4、遗传因素5、神经生理学因素6、生物化学因素3.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是在正常情况下,犯罪现象的总量以及增减幅度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及自然环境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的规律。
犯罪统计资料表明,无论是自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其总量都是继续增长的,但各年度之间有升有降,呈波动式变化,这些变化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累积成为一系列真正的犯罪浪潮。
4.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P344)1、法制原则2、人道主义原则3、调动公众参与原则4、具体化原则5、统筹协调原则6、科学化原则7、动态性原则5.简述犯罪现象的3个层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的路径选择

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的路径选择发布时间:2021-06-22T16:07:51.643Z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55卷2月6期作者:哈尔西·奴尔丁[导读] 关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歧,在理论上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哈尔西·奴尔丁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摘要:关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歧,在理论上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在德日刑法理论当中,传统维度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主要聚焦在构成要件层面。
而我国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更多的是刑法理念的差别,二者在理论上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实质判断,而在于在哪个阶段进行实质判断,以及如何看待、填补、由谁填补刑法漏洞,何种解释更容易实现“排除不当罚行为”的目标等问题。
笔者在通过梳理形式解释论者和实质解释论者在具体问题上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为,只有在形式这一层面上做好,那么追求实质的东西才有意义。
因此,面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不同路径选择,形式解释更适合当下的中国。
关键词:形式解释,实质解释1、两种维度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近年来,在我国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上,存在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论争,单纯从时间上讲,“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这一对立名词出现的历史并不算久远,一般认为,“形式解释”一词最早是由我国刑法学者阮齐林教授提出来的,阮齐林教授在《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一文中指出: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还将导致刑法解释方法论的转变,即由重视实质的解释转向重视形式的解释”[ 阮齐林:新刑法提出的新问题[J],《法学研究》,1997( 5) : 145 -155]。
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的探讨并不多,已有的探讨则主要集中在对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与原则等极其基础问题上,其中对刑法解释方法的探讨则类似于教科书式的集中于介绍文理解释、扩张解释、当然解释等传统解释方法上[ 刘艳红:形式与实质刑法解释论的来源、功能与意义[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15(5):56-65.]。
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发现——以刑事实证研究为例

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发现——以刑事实证研究为例白建军【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9(000)011【总页数】14页(P2-15)【关键词】实证研究; 经验研究; 实证发现; 犯罪定义学【作者】白建军【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实证研究就是经验(Empirical 而非Positive)研究。
经验研究的重要功能是发现事实真相和客观规律,问题是,什么是一个可靠的实证发现,实证发现承担着什么样的学术功能,这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学研究甚至整体的法学研究中都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到底该怎样理解实证发现,有些问题需要澄清。
所谓实证发现,就是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描述、解释大量事实材料背后理论与实际之间的关系。
实证发现包括“发现什么”和“怎么发现”两个方面:前者如发现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发现法学理论通说的边界与局限;后者如发现所需要的工具理性和程序理性。
不做实证研究,依然有许多已知。
不过,人们以为知道的许多内容,有的其实原本就来自某个实证发现,有的其实未必恰如人们所知,有的可能被一个实证发现所证否。
既然实证发现在不断丰富各种知识,就不必因各种已知而排斥进一步的实证发现。
作为自己从事经验研究的一点经验之谈,笔者拟以刑事法学研究中的若干实证研究为例,讨论实证发现的类型与内涵。
①作为学术心得,为避免过多自引,涉及部分研究实例的解析顺序为:在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04 年春季版发表的“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CRIME AND PENALTY”一文,在《法学研究》2010 年第6 期发表的《裸刑均值的意义》一文,在《中国社会科学》2013 年第1 期发表的《司法潜见对定罪过程的影响》一文,在《中国法学》2013 年第6 期发表的《论具体犯罪概念的经验概括》一文,在《中国法学》2017 年第5 期发表的《犯罪圈与刑法修正的结构控制》一文,在《法学研究》2016 年第6 期发表的《基于法官集体经验的量刑预测研究》一文,在《中国法学》2010 年第6 期发表的《犯罪轻重是如何被定义的》一文,在《中国法学》2003 年第3 期发表的《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及其实证研究》一文,在《中国社会科学》2017 年第1 期发表的《中国民众刑法偏好研究》一文,在《中国社会科学》2006 年第5 期发表的《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一文,在《中国社会科学》2010 年第2 期发表的《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罪行与刑罚的关系》一文。
犯罪学习题参考答案

犯罪学习题参考答案参考答案第一章一、填空题1、思辨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相融合2、刑法,刑法,违法行为3、落脚点二、名词解释1、犯罪:指以刑法法定为基础的,对社会历史发展具有一定危害的行为和现象。
2、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对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犯罪原因: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犯罪原因研究是犯罪学研究核心和主干。
三、判断对错1、对2、错,还有犯罪控制和预防四、简答题1、犯罪学的学科体系犯罪学学科体系一般是指若干相互联系的关于犯罪问题的知识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犯罪学学科体系一般分为犯罪学著作体系或者犯罪学教材体系和犯罪学学科群体系两种,它们分别反映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犯罪学著作体系:从世界范围内看,由于研究者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认识和研究目的不同,犯罪学著作体系也不尽相同。
北美犯罪学学科体系分为犯罪学概览、犯罪行为的解释、犯罪类型和刑事司法制度四个部分。
我国犯罪学著作体系是从犯罪学研究对象和基本理论结构来说的,犯罪学主要有犯罪学概述或者导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及其犯罪控制和预防论四大部分构成。
犯罪学学科群体系:犯罪学学科群体系大体包括:.犯罪学基础理论、犯罪统计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等学科。
2、犯罪学与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的关系对犯罪行为进行研究,以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这是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学科共同的特征。
但二者既为不同的学科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任务方面存在差异。
犯罪学与社会学有着深厚的渊源,两门学科之间既有历史继承关系,也有交叉关系,既存在着相同之处,也有区别之点。
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广度远远大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因为犯罪学仅研究与犯罪现象相关的问题。
而从另一角度来说,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研究的深度大于社会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
心理学和犯罪学都研究犯罪行为,所以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与方法研究

1979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以青少年犯罪 研究为切入点的我国犯罪学研究逐渐得到了重视,许多高校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学者们纷纷著书立 说,学术专著如雨后春笋,一时间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呈现出势如破竹之态。1982年我国成立了青少 年犯罪研究协会,后更名为犯罪学研究协会,这标志着我国才独立的开展犯罪学研究。20年来,经 过学者们的不懈努力,犯罪学逐渐成为了一门显学,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出现了犯罪的高潮, 学者们纷纷下海涉足犯罪学,企图在犯罪学的领域能够淘一桶金,造成了犯罪学的研究方兴未艾, 蔚然壮观,犯罪学研究取得了累累硕果,著名的犯罪学家康树华教授、储怀值教授、王牧教授、周 密教授和周路教授以及新生代的吴宗宪研究员和皮艺军教授、郭建安教授等,他们纷纷扛起犯罪学 的研究大旗,身先士卒,有<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学纲要》、《西方犯 罪学史》等大量成果涌现;并有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学派、犯罪人类学等学术派别林立,学派分立, 促进了犯罪学的发展。同时有“本能异化”学说、“犯罪市场学说”、“犯罪场学说”、“犯罪标签学说” 等理论,这些理论的提出,对于犯罪学的繁荣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学的发展 对于丰富刑法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而对犯罪学经过长期研究所得到的结果,法学家仅仅付之一笑 的时代已经过去,犯罪学的成果已是有目共睹,人们再也不可能拒绝承认其对法律的影响。”o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摘要:近代西方出现的全面、激烈、持久的刑法学派之争,推动了西方各国刑法近代化及现代化的进程。
自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开始传入我国,成为晚清以至民国时期刑事立法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刑法的近代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历史、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在彻底否定旧法的同时,对西方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全盘予以否定,从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中国刑法的直接影响被切断。
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刑法学说再次传入中国,并全面冲击和推动着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
特别是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充分借鉴、吸收了西方刑事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合理内核。
随着时间的推移,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对我国当代刑法及刑法学将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
关键词: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古典学派;近代学派;当代中国刑法18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是近代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变动最为剧烈的时期,是一个革命性的时代,这种时代特征反映到刑法学上表现为各种刑法思潮风起云涌,出现了全面、激烈、持久的学派之争。
这种论争是近代西方刑法建立和发展的动力,推动了近代西方各国刑法近代化及现代化的进程。
我国自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欧风美雨不断传人,逐渐拉开了西学东渐的序幕。
与此同时近代西方刑法思潮传入我国,成为晚清以至民国时期刑事立法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刑法的近代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政治等原因,在彻底否定旧法的同时,对西方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全盘予以否定,从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中国刑法的直接影响被切断。
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刑法学说再次传人中国,并全面冲击和推动着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
如何评价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其学派之争对我国当代刑法有何影响,如何借鉴吸收西方刑法思想以“洋为中用”,就成为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本文从对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之争的介绍人手,探讨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对我国当代刑法及刑法学的影响。
一、近代西方刑法学派的观点及其评述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主要是指大陆法系的古典学派(又称为“旧派”)与近代学派(又称为“新派”)。
论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境界

明显体 现在名 为综合 性 而实是 靠理工 类专 业打 开影 响的 院校 的氛 围 中 , 有 的综 合 性 大 学 只设 科 学 技 如
术处 而不设 社会 科 学处 ; 会科 学 中法 学 的科 学 性 社 不及 其他 学科 的看法 至少对 于部 分哲学 研 究者是 这 样认 识 的 ; 而法 学 中刑 法 学 的科 学 性 不及 其 他 专业 的看 法至少 对 于部分 法理学研 究 者是这 样 的。前述 顺 序 让人感 到压 抑之处 何在 ?似乎 刑法 学 的学 术境 界不 足为道 或不值 一提 了。前 述顺 序所 串联着 的有 关 看法 属“ 出有 因” 不 足为 奇 , 如有 学 者在 分 事 而 正 析制约 中 国社 会 科 学 “ 出去 ” 走 即走 向 世 界 的 “ 瓶 颈” 时指 出 :第 二大 瓶颈 乃是与 上述 ‘ 方化 倾 向 ’ “ 西 紧密勾连 在 一 起 的 一 种 I趋 严 重 的 、 隘 的 ‘ 学 t - 狭 唯
个犯 罪或刑 罚 即刑事责 任 问题需 要从 犯罪 学或 民法 学 的角度 给予解答 , 刑法 学 的 “ 学 性 ” 则 群 是在 小 圈 内得 以体 现 ; 当某 个 犯 罪 或 刑罚 即刑 事 责 任 问题 需 要从伦 理学 或经 济 学 的角 度 给 予解 答 , 则刑 法 学 的
“ 群学性 ” 在 中圈 内得 以体 现 ; 是 当某 个 犯 罪或 刑 罚 即刑事 责任 问题 需要从 生物 学或 精神病 学 的角度 给 予解答 , 刑 法 学 的 “ 学 性 ” 在 大 圈 内得 以 体 则 群 是
其 次 ,学术 评 价 的 唯学 科 化 倾 向 ’ ‘ 。在 我 看 来 , 这 是 一种更 为致 命 的倾 向 , 因为 在 中 国 , 术评 价机制 学 或 标准在 很 大程度 上 讲 是 学术 研 究 的指 挥棒 : 在学 术评 价机 制或 标准 唯 学 科 化 的条 件 下 , 国的社 会 中
中国刑法中刑罚目的的合理化选择

中国刑法中刑罚目的的合理化选择摘要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却非常混乱。
从西方刑法理论中的报应主义刑罚目的、预防主义刑罚目的和折衷主义刑罚目的到一元论、二元论和两层次论等数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重要地位的刑罚目的。
我们不难看出,西方刑法中的报应主义刑罚目的观蕴含着社会公正观念,合理的解释了刑罚正当化根据,由于报应论强调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因而使刑罚的裁量具有了客观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犯罪人遭受不公平的处罚。
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观则是强调刑罚的个别化,满足了预防犯罪的社会需要。
折衷主义的刑罚目的观将报应论与预防论予以调和,强调刑罚目的对公正与效益地追求。
本文从刑罚目的的一般含义和刑罚目的的界定来引出所要论述的刑罚目的。
在回顾了刑罚目的理论的中西历史发展之后,评析了当前我国理论界的主要分歧,以“一元论”,“二元论”和“两层次论”的局限性为切入点展开论述,进而提出只有以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为主要内容的三层次说刑罚目的,才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刑罚目的。
关键词:犯罪;刑罚;刑罚目的;刑罚的任务;法益AbstractPenalty for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theory, a very important issue. The purpose of penalties o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in the West,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However, the current understanding of this issue is very confusing. From the West of the retribution theory of criminal law and penalties for the purpose of penalties is to prevent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penalty eclectic monism, dualism and the two levels of several species such as accounting academics in the Criminal Code penalties for the purpose of an important position. It is not difficult to see that the West criminal law penalties for the purpose of retribution and the concept behind the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 a reasonable explanation to justify the penalty based on retribution as a result of crimes already stressed the decisive role of the penalty, making the penalty with an objective of the discretionary standards, to maximize the offender to avoid unfair punishment. The purpose of the penalty and the prevention of conception is the emphasis on individual sentences, and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community crime prevention. Eclectic view of the penalty for the purpose of retribution and prevention will be to reconcile the theory, stressing the purpose of penalties on the pursuit of just and effective manner.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nalty of the general meaning and purpose of the definition of penalty to lead to the penalty on purpose. In reviewing the penalty for the purpose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nd Western theory, the assessment of the current sector of our theory of the main differences to "monism", "dualism" and "two-level theory" as a starting point to start the limitations discussed, and then made only to punish crime, crime prevention,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 for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three levels of the purpose of that penalty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penalty for the purpose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Key Words:Crime;Punishment;Penalties purpose;Tasks of punishment;Rechtsgut目录引言 (3)一、刑罚目的概说 (3)(一)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 (4)(二)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 (4)二、西方国家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5)(一)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 (5)(二)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 (7)(三)折中主义的刑罚目的 (9)三、目前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现状 (9)(一)惩罚说 (9)(二)改造说 (9)(三)预防说 (10)(四)双重目的说 (10)(五)三目的说 (10)(六)预防和消灭犯罪说 (10)(七)直接和根本目的说 (10)(八)其他几种目的说 (11)四、目前我国在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上所存在的不足 (11)(一)一元论、二元论刑罚目的观的局限 (11)(二)二层次说的刑罚目的观的局限 (12)五、我国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 (13)(一)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 (13)(二)预防犯罪:刑罚的第二层次目的 (14)1.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14)2.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 (15)3.观念预防与现实预防 (16)(三)保护法益:刑罚的第三层次目的 (17)参考文献 (21)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罪刑法定原则之中国选择_英美法系

罪刑法定原则之中国选择_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最早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刑法中就有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不过尚不能称之为罪刑法定。
到了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法并存,教会法并一度占据主导地位,法律成了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
法官可以依据所谓正义和公平的原则,任意出入人罪,随意选择刑罚方法,国家刑罚权不受限制,个人无权利、自由可言。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历史性的大倒退。
作为法律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学界的通说认为是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
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到了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罪刑擅断以及争取人权斗争的发展,罪刑法定思想被越来越多的思想家接受并予以发展。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对罪刑法定的思想进行了理论上的系统化、全面化。
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旧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和抨击,首次明确提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
后来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著的《刑法教科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学术语;在《对实证主义刑法的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中他又进一步指出:每一应判刑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处刑,从而更加清晰地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罪刑法定原则从思想变成了现实。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在《人权宣言》中把罪刑法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下来。
《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统化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法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对各种犯罪都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实质刑法教义的中国形塑

实质刑法教义的中国形塑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刑法学界的一个重要时期。
这个时期,中国的刑法学界在强烈的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开始出现一些新的理论和观点,这些新的理论和观点对于中国的刑法学术界来说,带来了新的思考和新的思路。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刑法学界开始逐渐形塑出了一种实质刑法教义。
实质刑法教义是指从刑事法律规则本身出发,并借助刑法学科的研究方法,揭示刑法中的基本价值、目的和规则,进而基于人的尊严和自由作为价值基础,将惟定法、惟实践、惟结果、惟刑事责任和惟人道主义等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中,并将其运用于具体的刑事案件与具体的刑事执行环节中,从而达成维护社会安全和实现刑法公正的目标。
在中国的实质刑法教义中,首要的价值观是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被视为是刑法的价值基石,它涉及到人的自由、尊重、尊严和公正等问题。
实质刑法教义中,人的尊严是刑事法律规则的基本价值,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刑罚制度的重要指导方针,因此它贯穿于刑事法律规则的各处。
而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通过对人的尊严进行判定,可以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协调和调整,从而保障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刑法的基本价值。
另外,在中国的实质刑法教义中,惟定法、惟实践、惟结果、惟刑事责任和惟人道主义等基本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惟定法原则指的是刑事法律规则所有的内容都应该是合法和正义的,刑事法律规则必须遵从法治原则,即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的公民都应当服从法律。
惟实践原则指的是刑事法律规则必须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和实际的司法实践,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惟结果原则指的是刑法的实践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社会生活秩序和促进犯罪预防等,这些都是刑事制度的最终目的。
惟刑事责任原则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维护刑法的权威,同时需要保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惟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在刑事制度的运用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使用酷刑、虐待等手段对待犯罪人。
近二十余年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之流变与反思

《犯罪研究》2020年第3期理论研究近二十余年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之流变与反思周奕澄**周奕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1] 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6页。
[2] 戴宜生:《关于犯罪研究“方法论”的问题》,载《警学研究》1997年第1期。
[3] 吴飞飞、吴凯辰:《社会转型期的犯罪学一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综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
[4] 王牧、赵宝成:《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发展的历史机遇——2006年犯罪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7年 第2期。
[5] 参见孙小礼等主编:《科学方法》,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76—80页。
内容摘要:犯罪学有别于其他刑事法学科,在研究方法上独具特色.近二十余年我国 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流变始终围绕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两条主线,并引入社会学、心理学、 生物学等邻近学科的研究方法,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在思辨方法创新上的 不足、实证方法深度不够以及跨学科方法淡化本体的问题.未来我国犯罪学研究应当坚持 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相融合,建构以本体犯罪学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多学科视角下的犯罪 学研究方法之路径.关键词:犯罪学;研究方法;思辨方法;实证方法一、前言:研究方法之于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性与特殊性(-)研究方法之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性在我国,犯罪学的诞生和发展与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 年8月,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提醒全党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58号文件的发布,我国犯 罪学由此脱胎于青少年犯罪研究。
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宣告成立。
1992年,中 国犯罪学研究会正式成立。
其后至今,在我国犯罪学学者们的不懈努力之下,“犯罪学已经 成为我国法学中的一门显学。
” m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犯罪学步入新发展阶段至今的二十余年时间里,研究方法问题 一直被摆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要想使我国的犯罪研究在现有基础 上实现进一步突破,首要的问题是解决'方法论'的问题”,⑵“有关犯罪学研究方法问题 是历届犯罪学研究会都集中讨论的”,⑶更有学者进一步强调,“研究方法是犯罪学的生命。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以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为视角

404 ) 0 05 。
一
、
问题 的提 出
与责任 为 支 柱 构 建 犯 罪 论 体 系 为 妥 。 ②近 年 ” 来 , 来 越 多 的 国 内学者 出版 的刑 法学 专 著也 越
开始 采 用 德 目的 三 阶层 犯 罪论 体 系来 进 行 章 、
犯 罪构成理论 一 直是 刑法 理论 中最 具有 活 力 的一部分 。近年来 , 者们对我 国的犯罪构 成 学
理 论 改 造 的 范 本 。立足 于我 国 自身的 法 律体 系 , 正 确 理 解 我 国犯 罪 构 成 各 个 要 件 尤 其 是 犯 罪主 观 要 件 在 内涵 的前 提 下 , 对我 国犯 罪 论体 系加 以适 当 完善是 我 国犯 罪 构成 理 论 的应 有 出路 。
关 键 词 : 罪论 体 系; 犯 法律 文 化 ; 当行 为 ; 观要 件 正 主
构成 。可见 , 犯罪 构 成 理 论 是 刑 法理 论 界造 就 的产 物 , 目的是 为 司法 机 关 提 供认 定 犯 罪 的必 要辅 助手 段 。 因此 , 否 有 效 认 定犯 罪 就是 评 能 判某 一犯 罪构 成理 论 的终极 标准 。
来重 构我 国犯 罪构 成理 论 的呼声 似乎 占据 了上 风。陈兴 良教授认 为 : 四要件 犯 罪构 成 的结 构 “
性 缺陷 , 决定 了四要 件的犯罪构成不 可避免地 被 颠 覆的最终命 运 ……而 我 国的刑 事诉 讼法 则 对
其 实 , 论是 全 盘 引进 德 日的三 阶层 犯 罪 不 体 系还 是 以此 为 根 据 进 行 改 造 , 涉 及 “ 律 都 法
根 于一 个 民族 的历史 之 中 , 而且 其 真 正 的源 泉
乃是 普遍 的信 念 、 习惯 和 民族 的共 同意 识 。法 律就 像 语 言一 样 , 不是 专 断 的 意志 也不 是 刻 既
法律移植

中国需要法律移植吗?中国可否进行法律移植,前些年确实是激烈地争论了好一阵子。
最后终于确定下来了,中国可以而且应当进行法律移植。
原因很简单,通过法和移植,以借鉴和学习现有的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有关法的规则及其法律制度为我所用,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法治的一条非常有效的捷径。
当然,这种移植决非是照搬、照抄,而是有鉴别的利用、学习和吸收。
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法的移植,是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先进的成熟的法的规则、原则和概念及相关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学习、借鉴和吸收。
由于文化传统、历史发展、社会制度等各个方面有许多甚至是根本的不同,因此,在进行法的移植的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全面的考查和研究,有选择地予以学习、借鉴和吸收,以他人的优点弥补自身的不足,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些法律移植概念二十世纪乃至二十一世纪初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是刑法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西方法律精神对中国刑法学研究有着巨大的影响。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移植西方法律概念、体系成了一种主导性趋势。
其中消化外来文化较快的日本刑法理论,以其汉字文化的显著成分和大陆法系的鲜明特征,成了我国移植的重要中介。
时经数十年的变迁,近年我国刑法理论在借鉴中繁荣,但一些表述重要刑法概念的日文词汇被我国理论著述直接搬用,忘却了必要的翻译,则是一个必须纠正的差误。
“该当”等于符合“犯罪构成该当性”是我国刑法著述中出现频度极高的词汇,其中“该当”不是现代汉语,而是日文。
看到这一词汇,人们只能联想起古汉语中似乎有“该当何罪”的说法,其含义与“犯罪构成该当性”之“该当”相去甚远,且文法不通。
除了台湾学者,内地较早使用这一语汇的当属第一部《外国刑法学》作者甘雨沛老先生(1907年-1998年),甘老先生会日、英、俄、法、世界语,学贯中西,现代汉语却不甚地道,因为毕竟不是汉语专家,本书思想流畅而语言却有些晦涩。
学界由于对其学术成就的推崇,以致忘记了语义的转译,因袭至今。
试论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关系

试论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关系
甘杰升
【期刊名称】《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注释方法、思辨方法、实证方法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三种基本方法。
注释方法曾长期主导着我国刑法的研究,而在思辨方法提出之后,注释方法开始被冷落,两者在主流与非主流之间进行博弈。
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虽分属哲学与自然科
学的研究方法,但这无碍于两者间的融洽相处和相得益彰。
注释方法与实证方法两
者虽是主流与边缘的关系,但是实证方法之价值不可漠视。
实际上,随着刑法研究的深化发展,任何一种研究方法不可能独尊一术。
因此,综合的方法是最好的方法。
【总页数】4页(P39-42)
【作者】甘杰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哲学思维 [J], 马雯静
2.论实证研究方法对刑法学科的功能输出 [J], 简筱昊
3.试论刑法学中的质和量——刑法学中的哲学问题初探之一 [J], 杨卫平
4.案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J], 魏东
5.论完善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选择:以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理论为视角 [J], 李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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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兼论未成年人短期监禁刑行刑方式改良

-56 -论《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1、•调问题总第349期论《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兼论未成年人短期监禁刑行刑方式改良李昊天*崔心童**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意味着更多的未成年人存 在被适用监禁刑的可能性,由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监禁刑弊端变得尤为显著。
半监禁刑作为一 种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执行方式,其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短期监禁刑的弊端。
跨越监禁场所和矫 正场所两个行刑空间的行刑方式,保证服刑人在服刑过程中不切断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从重视惩罚 的行刑目的转向为重视犯罪人回归社会的行刑目的。
不难发现半监禁刑较短期监禁刑而言,具有明 显的优势,减轻惩罚占比提高矫正占比的行刑观念,尤其适用于判处短期监禁刑的未成年人。
在我 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在行刑社会化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未成年服刑人危险性评估制度 和良好的信息沟通制度,已经初步具备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引入半监禁刑制度的基础_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犯罪;半监禁刑;短期监禁刑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 的新闻屡见报端。
根据我国1997年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加之我 国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处罚、惩戒机制,导致不 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即便实施极其严重的暴力 犯罪行为,仍是一放了之。
社会公众对这样的现 象,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基于对公众 情绪的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 任年龄进行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H)》关于刑事 责任年龄的修正及其评价《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 规定进行了调整®,将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由 十四周岁附条件的下调到十二周岁。
虽然此次修 法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时设置了许多前置条件, 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门槛,扩大了未成年 人犯罪的犯罪圈已是不争的事实:*李昊天,北京师范大学2021级博士研究生。
浅谈刑事法律相关论文

浅谈刑事法律相关论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对刑事法律的关注也越来越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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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相关论文范文一:刑事法律观念的转换刑事法律观念是一种高层次的刑法意识,它是人们对于刑法的思想认识、心理态度和价值取向等观念态文化的总和。
刑法观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民众的刑事法律意识。
因而,确立正确的刑法观是建立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刑法的思想和理论基础,是中国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确定正确的刑法观首先要具备批判的精神和创新的意识。
即着力批判“阶级斗争为纲”和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刑法工具主义,彻底破除中国封建社会延续的刑法万能主义和重刑主义的观念一(一)批判刑法工具主义,树立人权保障观刑法被认为是最集中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
因而,刑法的政治属性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计划经济时期突出地显现出来。
刑法的政治功能被放在第一位,刑法的打击锋芒被界定为主要针对反革命罪;刑法中不具有政治职能性质的条款也要为其政治职能服务。
(注:苏惠渔等:《刑法价值观念的一次维新》,《法学》1999年第2期。
)对于刑法这种近于直观的认识,不仅在事实上导致人们直接把刑法用作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导致人们在观念上把刑法看成是以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的工具,这个工具就是人们印象中的“刀把子”。
刑法就是执行阶级专政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
其实,刑法并不仅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甚至主要不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
现代刑法理念和原则的产生是基于人权保障、实现社会正义而产生的。
现代刑法的灵魂——罪行法定原则就是基于公民防范司法擅断,制约国家刑罚权,保护个人自由,实现社会正义而提出的。
这一原则确定的理论基础即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思想和观念,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社会本位的整体主义的束缚,受政治刑法观和刑法工具主义的影响和制约,个人权利强调得不够,(注:梁根林:《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研究中国刑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刑法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方向涉及广泛,包括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立法与改革、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证据与程序等。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进行概述。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基本理论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刑法的特征、目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等。
在刑法的特征方面,中国刑法学研究主张将刑法视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既要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个体权利和人权。
在刑法的目的方面,研究者们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预防犯罪和保护犯罪人的人权。
在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中国刑法学研究强调刑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人权保护性、罪刑相适应性等原则的运用。
此外,中国刑法学还与其他法学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互关联,共同构建了中国法学的体系。
二、刑法的立法与改革刑法的立法与改革一直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刑法的立法与改革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刑法学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刑法立法经验的借鉴和比较,致力于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刑法学研究者们在性侵犯罪立法方面,提出了对于性侵害的定义、刑罚的量刑标准、刑责的划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此外,刑法学研究者还关注刑法的改革问题,如刑事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改革等,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三、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罚是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
中国刑法学研究者致力于探讨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责任的限定以及刑罚的量刑等问题。
例如,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方面,研究者们提出了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刑事责任的限定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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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选择: 以美国实一、研究方法的比较:“刑法学比较”核心义理之提倡(一)若干前提概念之厘定刑法与刑法学不属同一概念,这点似乎并无太大异议。
但笔者认为,在实际研究过程当中,围绕刑法和刑法学这对伴生概念,经常出现如下两点混淆:对于刑法学概念的机械理解,以及由此导致的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对于刑法学与刑法这对不同概念的混淆适用。
笔者认为,刑法的核心概念范畴应当被理解为有权机构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具有执行力并且体现于刑罚适用的法律文本及相关适用性法律。
应该说,这是作为刑法学研究基础存在的。
但同时必须承认的是,刑法本身“是个无法表达的‘哑巴’,不仅如此,还是一个只存一张嘴的‘残疾人'它除了具有不能说话的‘嘴’,没有一切肌体。
如果仅仅是个哑巴,那么他的意图还可以借用形体语言进行表达,然而法律呢?它不能进行任何意图的传递和表示,它的意图完全交给了它的翻译者或解释者”。
这样的表述虽然稍显偏颇,但无疑在揭示刑法本质特征方面相当有力。
笔者认为,由于刑法本身具有的上述“静态”特征,其只能被作为理论研究语境下的素材仓库,而与此相对,法学也不能被等意重复地理解为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
对此,我国学者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笔者认为,刑法学并不是单纯地对于刑法知识谱系的描述和反射,而是在特定情境下对于刑法的一种实践性互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和“静态”的刑法不同,刑法学是一种经验意义上的动态性实践活动。
如果从这样一种对于刑法学概念的理解出发,我们似乎可以避免直接将不同法系或者不同国家刑法中“相关”概念拿来加以“比较”评析的做法。
笔者认为,由于语言、风俗、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从静态意义或者说法律文本规定本身而言,不同法律体系或者不同国家刑法当中的基本概念不具备简单命比分析的可能。
即使我们将这些貌似相关的概念在某一语言体系当中做同样的字面表达(例如美国刑法中的intention—词在我国大多译为“故意”),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二者唯一契合之处仅限于汉语表达方式的形似。
换句话说,刑法中的概念并不是静态存在的,而是动态服务于特定的目的,因此我们应该对比的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不同法律体系或者不同国家如何建构故意或者实质类似的犯罪心态,而不是单纯地对比分析两种“故意”的形式构成差异。
而且,笔者还认为,即使那些在文化语言方面具有传承性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刑法规范也不具有直接可比性。
有学者曾经十分精妙地举例说明这一问题,“德国生产的同一款奥迪汽车在英国被称之为奥迪100,而在美国则被称之为奥迪5000”。
由此,其尖锐地指出,“在我们对比英国和美国时,我们必须牢记,美国人说的是美国话,而不是英语。
”简言之,笔者主张将研究的重心和表述都围绕刑法学,而非刑法本身展开。
理论研究的终极目标绝对不是静态的刑法规范,而是刑法规范所承载的特定目的。
对于刑法规范解决何种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解决的程度如何,都应纳人到动态的“刑法学”范畴。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笔者提倡为“刑法学”研究正名,并且将我们的研究重心向这个方向转移,并且规范刑法学研究的相关话语。
笔者认为,另外一对需要加以明晰的概念范畴就是方法与方法论。
在这一点上,虽然存在等同视之的看法,但学界的主流观点并不认为可以将方法和方法论做替换适用。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有力。
从汇集民众对于单字惯常理解的字典的定义分析,方法论是一种对于方法的概括或者总结。
而对于方法的一般性认知则是将其视为“遵循某一道路,即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必须按一定的顺序所采取的步骤”。
从总体上概括,对方法论和方法可以做如下区分。
首先,方法是实然意义上的,而方法论是应然意义上的。
方法是以既定问题的存在为前提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没有问题也就没有方法。
而问题与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也就将方法限定在实然的研究范畴上。
在这里有必要澄清下实然与应然这一对概念范畴。
笔者认同有学者提出的,“实然性研究和应然性研究的区分虽说在一定意义上讲是相对的,但是承认这种相对性,也绝对不能抹杀二者的界限”。
这里讲的实然与应然是指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对于刑法学研究进行的二元划分。
实然绝对不意味着研究品格的低下,而应然也仅仅代表某种可能的研究向度。
只不过将研究集中于实际存在问题的解决是方法的特征,而围绕如何在未来规避这种问题的发生则属于方法论管辖的范畴。
其次,方法是具体意义上的,而方法论是概括意义上的。
由于方法与问题之间的密接性,更由于问题的独特性,导致方法从很大程度上都是具体意义上的。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将方法理解为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似乎并不为过。
而方法论则往往并不关注具体问题解决的效率或者成败,而是关注解决某一类问题一般规律的摸索。
最后,方法是单变量意义的,而方法论是集合意义的。
单一性是方法应有之义,否则就需要称为方法群。
竺者强调方法的单变量并不是说针对一个问题只存在一种解决方案,而是意指方法作为针对实然问题的应对措施,本身仅仅构成一种选择的可能。
但方法论与此相异,其所彰显的是宏观考虑层面下的某种反思,强调方法论的集合含义并不是说方法论是方法的堆砌,而是指从“更好”解决问题的层面加以思考所体现出来的对于事物发展不同可能的尊重。
(二)“比较刑法学”还是“刑法学比较”笔者认为,从实然的层面分析,我们应将在刑法学语境当中进行的对比分析活动称为“刑法学比较”而非“比较刑法学”。
理由有二:首先,刑法学比较的称谓较为本源,亦较为准确。
从辞源学的角度考虑,比较法这样的提法其实始自法比较。
正如有学者考证的那样,“比较法(源于法语即或其更为正式的称谓,法律比较学源于德语,是在20世纪的社会理论领域中首次出现的”。
而且,笔者认为,除却字源上的先后承继关系之外,比较刑法学的提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这样的提法混淆了笔者上面努力厘清的方法与方法论之间的区别。
无论如何,比较都是所谓的“比较刑法学”的核心手段,但同样归根结底的是,其应该被认定为一种方法,而非一种方法论。
因为比较是针对实然问题出现的、具体的单变量概念范畴。
而如果我们将以比较为核心的研究范式称为“比较刑法学”,那么就有将其上升为方法论之嫌,而比较所具有的方法特征显然与“比较刑法学”之名给我们造成的方法论印象不符。
因此,笔者认为从准确性以及辞源角度出发,无疑,“刑法学比较”的称谓是较为适当的。
其次,“比较刑法学”能否上升为独立的学科门类尚存大量争议。
当我们在谈及“比较刑法学”的时候,理所应当地将其与刑法学、民法学类同,视为某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学科门类。
但事实上,围绕“比较刑法学”究竟是一种研究方法还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实际上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认识在国外已有不同的认识,学者们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论证了比较法是一种方法抑或视比较法是一门学科。
”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认为,由于“比较刑法学”使我们自然联想起来的其属于独立学科这种印象并不准确,因此应该尽量避免这样的提法。
(三)“刑法学比较”之核心义理一般认为,刑法学比较的话语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即以具体刑法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而开展的微观比较,将各种刑法体系作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最后是针对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
也有学者从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描述性比较和分析性比较以及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四个方面对于刑法学比较进行区分。
尽管对于刑法学比较的理论内涵存在种种不同理解,但可以认为,主要交锋集中于究竟其以规范比较为核心,还是以功能比较为核心,抑或存在其他不同的观点。
所谓规范比较是指对存在可比性的不同国家或者不同法律体系之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对照分析的研究范式。
应该承认这种观点作为常态出现的事实,也就是说,在实然情况下,我们经常可以遇见规范比较。
但围绕规范比较的核心地位存在大量的反对意见。
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如果将刑法学比较主要围绕规范比较展开的话,显然缺乏整体性和结构性,尤其缺乏理论深度,导致的结果就会“像德国学者宾得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
但对此,有学者却持有不同的看法,在他们看来,“比较法可以寻找到一种普遍的法律秩序,并且其将这种法律秩序与自然法理念相联系”。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前者的观点较为有力,因为是否存在某种普遍的法律秩序并不是事实,甚至并不是可证的事实,而充其量是人类一种美好的憧憬。
如前所述,比较是实然层面的,是具体的,是实践的。
我们应该肯定规范比较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或者意义,但不应将其无限扩大。
即使我们假设存在最终的共同法律秩序这一虚幻概念的话,比较也决计不应被视为达成这一理念的终极解决办法。
那么,是否应该将功能的比较视为刑法学比较的核心义理呢?对此似乎支持的意见较多,根据我国学者的总结,0在西方比较法学家当中,19世纪后期德国的一些法学家,如耶林和拉贝尔等都已经倾向对比较法进行功能研究。
在现代比较法学家当中,提倡这种研究方法的人有德国的茨威格特与克茨。
他们认为,所有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功能性。
其他各种原则,诸如选择要进行比较的法律范围、比较法制度的创立等都要建立在上述基本原则基础上。
在法律上可比的只有那些实现相同功能的事物。
功能比较的理论前提假定,不同国家或者不同比较对象之间存在类似或者相同的刑法问题,这意味着比较的核心不是法律问题本身,而是不同法律体系对于类似问题的刑法解决办法。
笔者认为,坚持以相同问题的存在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研究范式是较为正确的,但从其问题一解决方案的动态过程理解,似乎将其称之为方法更为合适。
也就是说,笔者认为,方法的比较,可以视为刑法学比较的核心理念。
二、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意义上的僵局?对于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追问起源于一个非常随意的联想:如果我们将美国刑法实然研究范式或者方法称为实用主义的话,那么我国刑法研究,起码的实然研究的方法是什么呢?而这一问题恰巧又暗合了上面笔者试图论证的“刑法学比较”的核心义理,即方法的比较。
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事实就是我国整个刑法学研究具体方法的僵化和缺失。
正如有学者提出的那样,“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部门法学,随着近几年中国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迅速发展,对刑法学相关理论的具体研究也是进一步全面和深人,但在众多理论研究中,人们似乎在逐渐遗忘刑法学研究方法这一论题。
”虽然用“繁荣”来形容当今30年中国刑法学研究的进路并不为过,但这种表面的繁荣更多体现在数量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中方法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