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等示范文本使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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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继发布了示范条款、示范单证、承保理赔实务、费率方案等内容,虽经行业工作组反复推敲且多次征求行业意见,但一些细微之处尚有瑕疵,因相关问题不涉核心内容,现以邮件形式予以提示,待试点结束后统一修正;各公司在使用中,若发现可完善之处,也可以邮件形式反馈至本邮箱。请公文岗将本邮件转至商业车险改革相关部门。

一是条款方面。条款修订过程中,主要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为模板进行完善修订,后续三次条款以此相应条款,如“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特种车附加险中为“新增设备损失险”,可统一使用“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中的“赔偿限额”在费率表中书以“责任限额”,可统一为“赔偿限额”;在“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中“饮酒”释义后的冒号可以删除;单程提车保险第四十条(二)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在后面加“证书”两字,即“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书”。

二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方面。免责事项说明书的第二部分关于免赔率概念,“免赔率是指保险合

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损失占总体损失的比例,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按照此比例计算不负赔偿的损失额度,然后在赔款中进行扣减。”改为“免赔率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损失占总体损失的比例,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按照此比例计算不负赔偿责任的损失额度,然后在赔款中进行扣减,即增加“责任”两字;第五部分名次释义中“人工直接供油”,将中间“点号”改为“逗号”,即“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经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说明中,如“上述第二十四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改成“上述第二十四条是情形除外,即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请依此类推修正相关内容。

三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说明。“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及对应的不计免赔率险不区分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险,车险平台接口文档已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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