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宪法的概念重点内容讲解
司法考试宪法的概念重点内容讲解司法考试宪法一科是分值较少的一个科目,表面上看复习起来并不难,但是在考试中往往得分率又不高,这就是因为考生对宪法一科的基本内容掌握不够扎实。
关于宪法的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一、宪法的词源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一)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二)宪法与法律都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三)宪法和法律都以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四)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但宪法是高级法,与法律相比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标志着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三、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殊性(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四、宪法的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是: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六、宪法的分类(一)传统的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司法考试:宪法四次修正的对比我国的宪法一共进行过四次修改,而每次修改的基本内容又是司法考试比较容易考查的出题点,下表将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进行归纳总结,以方便大家记忆。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宪法的概念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法律原则。
宪法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框架,为国家和公民提供了法治基础。
宪法的来源和起草修改:宪法可以通过宪法制定会议、立法机构、公投等方式制定。
宪法的起草和修改需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和审议等程序,确保其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等。
国家机构和权力分配: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运作方式,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宪法的发展和完善: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宪法应该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以上是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的主要内容。
2024 法考 内部讲义
2024 法考内部讲义律师资格考试(法考)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评估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以下是2024年法考的内部讲义概览: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1. 法律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 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和层级关系2.宪法法律知识- 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 行政法律知识-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法律规定4. 刑法法律知识-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罚制度- 罪名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5. 民法法律知识-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法律实务知识1. 诉讼法律实务- 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 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质证的方法2. 合同法律实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3. 公司法律实务- 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法律规定- 公司合同和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4. 劳动法律实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5.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法第三部分: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素养1.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 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规范2. 法律职业素养- 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和继续教育以上是2024年法考的内部讲义的大致内容概览。
请注意,具体的讲义内容可能会根据教学需求和考试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请以实际讲义为准。
宪法的发展历史、宪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二、三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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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的发展历史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 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司法考试宪法》课件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等特征。
宪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宪制
古代中国曾有君主立宪制度,如 周代的“天子有天命,以宪治天 下”。
近代宪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开始接 受西方国家的宪政思想,并相继 颁布了多部宪法。
现行宪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正式颁布,成为我国现行的基本 法。
宪法的监督机制
宪法的监督通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多种方式进行。
宪法保障措施
宪法保障措施包括宪法救济、宪法监察和宪法审查等,确保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效力和法律体系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决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效力。
总结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 重要性
宪法是司法实践的基本依据, 为维护法治和公正提供了重要 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
1 宪法的修改程序
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如提案、审议、表决等。
2 宪法的解释权
宪法解释权属于特定的机关或个人,用于统一对宪法规定的解释和理解。
3 宪法的适用
宪法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被正确适用,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宪法的监督和保障
宪法的主体内容
1
宪法的序言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开篇,强调国家的基
宪法的基本原则
2
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
面的基本原则。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
国家机构
4
言论自由、平等权利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如国家主席、
宪法的作用、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四、五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四、五节讲义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一、宪法的一般功能1.确认功能(1)确认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2)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地位得到合法化;(3)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4)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
2.保障功能: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3.限制功能:宪法既是限权法又是授权法。
4.协调功能: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
二、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1.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1)宪法确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2)宪法确立了立法统一的基础;(3)宪法确立了解决法律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4)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2.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3.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来源;(2)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
4.宪法在守法中的作用: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10-1-19)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答疑编号2759010202]【答案】C【解析】选项C 说法错误,宪法规定的是原则性内容,而不是具体的规划。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指将一国最根本、 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
它是指一国宪。
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国家的基本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国家的基本制度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家的基本制度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与宪政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关系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规范司法考试宪法冲刺讲义:宪法的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体概述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1、领导力量一致: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2、阶级基础一致: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
3、专政职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担负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
法律敎育网4、历史使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你的最终目的和历史使命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更能确切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基础,更直接地体现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更充分地反映我国的国情。
2024年司法考试内部讲义
2024年司法考试内部讲义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界的重要考试之一,对于参加考试的人员来说,一本全面系统的内部讲义是必备的学习工具。
本文将按照2024年司法考试的要求,为大家提供一份全面详细的内部讲义,帮助考生系统地准备考试。
一、考试概述2024年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部分,是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以满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二、法律理论部分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法律的最高法律地位。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国家机构等内容,重点掌握宪法的修改、解释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知识。
2. 民法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考生需要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合同、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
3. 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各类刑罚的规定等内容,重点掌握我国刑法的特点和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4. 行政法行政法是我国行政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效力等。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掌握行政法的法律适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
5. 经济法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我国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考生需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经济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掌握我国经济法的特点和经济活动的法律适用。
三、法律实务部分1.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是指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实际操作和活动。
考生需要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请求的提起和答辩、证据的举证和认定、判决的执行等内容,重点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的实际操作。
2. 刑事诉讼法律实务刑事诉讼法律实务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实际操作和活动。
司法考试之宪法讲义
一、宪法在中国社会的变化宪法是舶来品,不是大众需求,是大众经营的考虑近年来,我国发生举世瞩目的变化——社会转型包括:1、从农村改革到市场经济,市场换权2、从保障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生命、财产、自由,自由是核心3、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行政权与相对人不可能平衡:二者不能对抗公民主理社会,政府只处理社会某些问题公民——〉市场竞争——〉行业协会——〉政府事后——〉事先4、从排斥人权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强调形式平等——〉强调实质平等(1)国家不能侵犯人权(2)立法、行政、司法保障人权(3)承认普适价值(4)公权力限制个人权利需要正当性(5)保障人权最高价值:人格尊严我们所作的一切会让人民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地活着,这句话:(1)认识深刻(2)让人民,用词没有体现国家主权(3)人民区别于个人,个人指每一个人,人民对应着:敌人,带有政治色彩(4)最低生活保障应科学计算:在经济生活中有尊严的活着(5)没有做好的:深圳:第一,“坚决打击河南籍扒手”;第二,“妓女嫖客游街示众”5、管理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其实后者这个说法不能成立)政府不能光服务,不管理,服务是一种理念根本两点变化:A,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发生变化:国家权力变小,个人权利变大国家权力要限制个人权利必须有理由B,国家权力内部发生变化将权力一分为三,西方权力间对抗关系我国——权力监督,合作关系法律授权——〉权力,国家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发誓=〉道德自律而已,抵不住诱惑国家权力介入市场必须有:1、正当理由;2,最低限度的社会自治(差不多这意思)公民权利于社会权利都不能对抗政府权力,要把权力一分为三,让其相互对抗行政权——权力独大,立法司法机关发挥作用,但是不够行政职能变化=〉体制变化=〉行政机构改革权力列举出来权力谁来划?宪法:第一,规定权力范围;第二,规定怎么划二、具体案例(一)、违宪审查:宪法发挥作用的关键宪法——〉法律——〉案件大陆:宪法法院英美:司法审查eg:德国监护权条款规定:在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父亲说了算,宪法法院认为民法违反宪法我国: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eg:刘燕文案,《学位条例》1980年eg: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也是规定于国务院条例北京曾有过草案要求两个年龄平等,但是夭折平等:形式平等vs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差别规定——〉必须有合理根据与合理限度照顾过度:反向歧视平等权案件:身高歧视案,高考录取分数标准歧视案,视力歧视案,乙肝歧视案,相貌歧视案案例:孙志刚案强制收容遣送办法之合法性审查——〉立法法第8、9条——〉强制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被收容人身自由为宪法绝对保留宪法——〉强制收容遣送办法强制收容遣送特点:身份性、强制性城市无着人员生活救助办法:自主性、国家义务性是否应当废除《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争议案例:夫妻卧室观看黄蝶:宪法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进入住宅的法律规定——〉案件讨论:1,是否应当查处?公共权力限制个人权利的界限个人权利是否达到公共事务的程度侵犯社会利益侵犯他人利益须大于自己利益2,进入私人空间的法律界限到底是什么?程序住宅之内的私生活秘密权不受侵害第一、为了公务第二、表明身份(二)从宪法层面理解法律:宪法透过法律发挥作用案例:上海“孟母堂”和北京在家受教育案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性质——〉义务教育法——〉案例受教育权是义务也是权利——〉强制教育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国家履行第一义务:免费教育家长履行第二义务:送孩子去学校法理:第一,社会连带责任;第二,国家父亲主义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年限:9年内容:课程体系教材:教育部规定师资:国家认定资格目标:成为符合现代社会标准的现代人孟母堂违法在家学习——〉义务教育法没有考核制度,属于重大缺陷案例三:收集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类似案件:臧天朔:十大丑星排行榜问题:公民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法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宪法关于表达自由与名誉权规定——〉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明显的危险+即刻的危险)——〉衡量表达自由是否过渡——〉案件衡量标准:其一、表达内容、其二、表达场合、其三、表达对象(公众人物——也有隐私内容;非公众人物)1,广播电视总局禁播和限播争议:道德标准,判断不同,表现价值观不同,应互相尊重2,禁止Bt下载(为保护知识产权)——〉若起诉,主体不应是广电总局(三)直接运用宪法裁判案件宪法关于选举权的规定——〉选举法无保护选举权的规定——〉案件。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二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二章第一、二、三节讲义第二讲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本讲知识结构图】【本讲重点难点提示】1.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2.宪法的保障体制(保障主体、方式)3.我国宪法的保障体制第一节 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一、宪法实施的途径1.宪法的执行宪法执行的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宪法适用:宪法适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但是对宪法能否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
最近宪法司法化讨论的就是宪法能否被适用的问题。
3.宪法的遵守:(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特征(一)广泛性和综合性1.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①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
②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是指:宪法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实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单纯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宪法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
(二)最高性和原则性1.最高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是指:宪法实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2.原则性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指:宪法实施的过程表现为宪法性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进行原则性的指导过程。
这种原则性的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国家基本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第一、二、三、四节讲义第三讲 国家基本制度【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点难点提示】1.宪法第9、10条的具体规定;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家性质:社会主义(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2.工农联盟是基础;3.对“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统一。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 (1)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7-1-62)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答疑编号2759030101]【答案】AC。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
2024法硕宪法学讲义第一章宪法的基本概念和地位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架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
宪法的地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高的,具有排他性和约束力。
1.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管理的总纲。
1.2 宪法的性质宪法具有国家的正当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是国家政治体系的基石。
1.3 宪法的地位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衡量标准。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演变2.1 古代宪政思想古代各国的宪政思想包括古希腊的城邦制度、罗马共和国的法治、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等。
2.2 近代宪政运动近代宪政运动的典型代表有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
这些运动推动了宪政的发展和宪法的出现。
2.3 中国宪法的发展从《大清皇帝御制大同统一制》到现行宪法,中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发展。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3.1 国家的民主原则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制度,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参与政治的自由。
3.2 国家的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治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法平等保护。
3.3 国家的社会主义原则宪法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第四章宪法的内容结构4.1 宪法的总纲宪法的总纲包括宪法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国家机构的设立。
4.2 宪法的分章节宪法的分章节包括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治、国家决策、地方自治等内容。
4.3 宪法的附则宪法的附则包括宪法的解释和修改程序、宪法的效力、宪法的保护等规定。
第五章宪法的解释与修改5.1 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是对宪法含义的明确和解释,可以由最高法院等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进行。
5.2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并符合宪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和监督6.1 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包括宪法的落实和实施机关的责任。
6.2 宪法的监督宪法的监督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的实施监督。
最新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一节讲义第一讲 宪法基本理论【本讲知识结构图】【本讲重点难点提要】1.宪法的三个特征,尤其掌握宪法的根本性的表现形式。
2.宪法的形式分类(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定与协定)。
3.中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4.宪法的渊源,尤其重点掌握宪法典的结构、宪法判例与惯例。
5.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1.中国(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①一般的法律、制度;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是法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024法考讲义
2024法考讲义一、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之一。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法理学的概念、性质、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以及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考生理解法理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主要探讨宪法的产生、发展、运作及其意义。
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宪法的原则、制度、权利义务以及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同时,将关注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提高考生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
三、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原则以及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部分将深入探讨行政法的概念、性质、功能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同时,将结合实际案例,帮助考生理解行政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一门学科。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刑法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考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五、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等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使与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六、商法学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将重点讲解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以及商事交易的规则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将结合案例分析,使考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选举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讲义2第五节 选举制度一、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一)普遍性原则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例外规定:(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3)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1.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2.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
2.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机关代表,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3.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1.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2.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选举机构(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1.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法考备考中的宪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宪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对于宪法的重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体系、宪法修正、宪法司法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宪法。
一、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基本原理是宪法体系的基石,也是宪法的灵魂。
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人权原则和统一原则等。
民主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选举和参与政治生活等方式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法治原则是指国家行使权力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应当享有平等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
人权原则是指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统一原则是指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不可分割。
二、宪法体系宪法体系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层次结构。
根据我国宪法体系,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来制定。
宪法体系中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这些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宪法修正宪法修正是指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过程。
宪法修正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一般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并且修正案的通过需要达到特定的表决比例。
宪法修正是维护宪法的及时性和适应性的重要手段,能够使宪法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一致。
四、宪法司法保护宪法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效力。
在我国宪法体系中,宪法具有直接适用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依据宪法来解决争议。
宪法法院是负责最终解释宪法和审理与宪法有关的案件的特殊司法机构。
在法考备考中,对宪法的重点知识点的掌握是非常关键的。
重点可以包括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宪法体系的了解、宪法修正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宪法司法保护的具体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通过系统学习宪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资料,结合案例分析和实例演练来加深对宪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司法考试辅导讲义:宪法学(1)
第⼀部分:宪法概述、宪法的发展 ⼀、宪法的特征与本质 特别注意把握宪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宪法具有效⼒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严格都是针对成⽂宪法⽽⾔的;宪法具有效⼒可以从“规范的标准”和“⾏为的标准”两⽅⾯理解把握。
宪法最主要、最核⼼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由;就宪法的基本内容看,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主导地位。
⼆、早期资本主义宪法 特别注意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的特⾊。
1、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宪法;英国宪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1215年的《⾃由⼤宪章》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与资产阶级紧密相联的。
2、美国:(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部成⽂宪法(2)以根本法的形式确⽴了“三权分⽴”和联邦制。
3、法国:(1)法国资产阶级⾰命中的《⼈权宣⾔》意义重⼤,但只是纲领性⽂件;(2)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陆的第⼀部成⽂宪法。
三、宪法的形式分类 特别注意成⽂宪法、不成⽂宪法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的关系。
⼀般地,成⽂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刚性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柔性宪法;不成⽂宪法,均属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肯定是成⽂宪法。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民主权原则、基本⼈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制约原则。
注意以下⼏点:(1)⼈民主权与议会主权是两个层⾯的概念;(2)法&律/教/育权⼒制约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对国家权⼒的制约;(3)在资本主义宪法,权⼒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五、宪法的作⽤ 1、确认(国家的政治、经济、⽂化和社会⽣活各⽅⾯的基本制度)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2、限制和规范(国家权⼒)作⽤;3、指引和协调作⽤;4、评价(宪法评价作⽤的⼴泛性、集中性和性)和教育作⽤。
国家机构--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五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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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
第五讲 国家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结构图】
【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结构图】
【乡级国家机关结构图】
【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
1.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尤其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责任制原则。
2.各个国家机关的组成、任期、主要职权。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2.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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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
四、现行宪法的修改1、1988年第一次修正。
2、1993年第二次修正。
3、1999年第三次修正。
4、2004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的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的原则。
三、法治原则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一、宪法的一般功能确认功能、保障功能、限制功能、协调功能。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
二、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宪法效力一、宪法效力的概念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特点、对人的适用、对领土的效力三、宪法与条约关系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出具体规定,但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的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概念:是指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实质:无产阶级专政。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公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提供我国各族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和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
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一、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概念: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特点: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具有历史性、具有民族性。
二、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科学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三、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新人。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概念: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种类: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会议制等。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概念: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特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第二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概念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三、我国选举的组织1、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2、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虽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四、选举的程序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候选人制度、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五、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特别行政区:1、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
2、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3、联名提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则为12名。
5、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
台湾省:1、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2、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物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法律:1、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概念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同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泊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司法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1、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2、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含义: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特点:群众性、自治性、基层性。
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