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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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国广告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规范行为

的作用,依据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借鉴国外广告行业

的自律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活动主题”),应当诚实守信,增

强自律意识,遵守自律规则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第三条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活动主题=体以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或者以行业组织依程序制定的广告活动规则为标准,

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

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四条中国广告协会作为全国性的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与地方各级广告协会和相关社会团体的合作,组织广告自律规则的

制定和督促实施,并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领导。二、广告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禁止虚假和误导广告,也不应对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做片面的宣传;不应将科学上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当做产品或服务

的特点用于广告;以明显的艺术夸张手法作为表现形式、不足

以造成公众误解的除外。

第八条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广告。

第九条广告诉求和信息传递,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受众的认知能力,不得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条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性质和条件等内容有表示的,应当准确、客观,且能够被科学的方法证实,不得有任何夸大;

涉及商品的成分、含量及其他数据、统计资料的,应当提供有

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广告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他人的作品。在广告活动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

付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广告应当尊重妇女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并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商品和服务,不应使用未成年人的

形象和名义制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尊重良好道德传统,弘扬健康民族文化,不应表现低俗、迷信和其他不良行为。

三、广告行为

第十四条广告活动主体之间应通过公平的方式开展竞争,认知履行各项签订的广告合同,不得以商业贿赂、诋毁他人声誉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达成交易,不得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的市场营销,或者干扰、损害

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十五条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和齐备的证明材料,不得怂恿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不实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主应当尊重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支付相应的代理费或服务费,不得无偿占用七劳动成果。采用比稿选择广告公司时,应向所有提供策划、创意等方案的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七条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的广告投放手段干扰媒体节目、栏目等内容的安排。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应当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客户,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代理费的收取不得低于服务的陈本费用。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履行广告的审查义务。对于各类广告证明,应查看原件,必要时还应与出证机构核实,切实把好广告制作、刊播的关口。

第二十条广告发布者不得强制搭售广告时间、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一条广告发布者公布的广告刊播价格和折扣条件应当统一、透明,在执行中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广告代言人从事广告活动,应当自尊、自重,并事先对代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必要的了解,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第二十三条广告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注重社会效果,积极、有益、公平、公正,不应一营利为目的。

四、自律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广告内容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中国广告协会及地方各级广告协会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自律劝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降低或取消协会认定的中国广告业资质等级;

(六)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业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于作出的自律处置由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起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最终的自律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协会实施行业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行为有权向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五、规则体系

第二十八条广告自律规则(含守则,下同)体系包括广告行业自律规则、专项广告自律规则、地方广告自律规则,以及为实施自律规则而制定的相关办法。

本规则是制定其他广告自律规则和办法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广告自律的制定,应当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用书面征询、座谈会、还价论证等多种形式。第三十条中国广告协会根据社会反映和市场规则的变革,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广告,或者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广告,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广告自律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广告协会格分会可以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的广告自律规则和实施办法,并报中国广告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广告协会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广告自律规则,并报中国广告协会备案。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广告协会颁布实施的各项广告自律规则,通过协会的网站、出版物及其他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的修订,须经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1994年12月7日所颁布的《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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