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习题——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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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债的法律关系中()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不特定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C.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2.根据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可将债分为()
A.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D.简单之债扣选择之债
3.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将债分为()
A.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D.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4.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债的关系的是()
A.甲向乙支付租金占有、使用乙的房屋关系
B.甲向乙支付典价,占有、使用乙的房屋关系
C.甲利用乙的土地通行关系
D.甲、乙、丙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关系
5.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
A.财物之债是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不特定的
B.财物之债发生所有权转移,而劳务之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C.债务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执行方式,而劳务之债不宜适用
D.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
6.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则原则上属于()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与债务人
D.第三人
二、多项选择题
1.选择之债可因下列()原因变为简单之债。

A.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
B.有选择权的债务人从数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进行给付
C.可供选择的标的只有一种可以履行
D.有选择权的债权人行使了选择权
E.当事人一方违约
2.某商场与某电视机厂订立一份买卖200台彩电的合同。

该合同产生的债属于()A.单一之债
B.多数人之债
C.按份之债
D.种类物之债
E.劳务之债
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店,后因经营不善,商店被迫关门。

合伙对外欠丁、戊的债属于()
A.单一之债
B.多数人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E.主债
4.甲厂与乙、丙、丁三个体户签订了一份定做200套工作服的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乙加工80套,丙加工60套,丁加工60套,该合同产生的债属于()A.单一之债
B.多数人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E.简单之债
5.下列债中,属于法定之债的有()
A.合同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E.缔约过失之债
6.作为债的客体的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
A.须合法
B.须确定
C.须能满足主体的利益需要,为民事主体所控制,适合于债的履行
D.须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
E.须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简答题
1.简述债权的特征。

2.简述债的构成要素。

3.简述债法的特征。

4.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何在?
5.区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意义何在?
6.区分主债和从债的意义何在?
7.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何在?
四、论述题
试述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D3.C4.A5.C6.B
二、多项选择题
1.BCD2.AD3.BD4.BCE5.BCDE6.ABC
三、简答题
1.简述债权的特征。

答:债权作为债的内容之一,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其特征如下:(1)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担的利益,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利益,因此,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2)债权为相对权。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所以债权是只对特定的相对人发生效力的相对权,而不属于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的绝对权。

(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依自己的意志任意设定债权。

当然法定之债的债权不得任意设定。

(4)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的期限性是指债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

2.简述债的构成要素。

答:债的要素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

(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简述债法的特征。

答: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征如下:(I)债法是财产法。

因债法的调整对象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财产领域的关系,故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是民事主体处理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

(2)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即债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交换与流转关系的法。

(3)债法具有任意性。

民事主体之间财产的交换与流转,主要涉及私法主体本身的利益,因此,私权的处置应充分体现私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即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民事主体得任意处分其权益,自主决定财产关系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故债法上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依约定排除适用。

(4)债法具有统一性。

因财产的交易与流转规律主要取决于社会财富本身的特性,
并不必然与一国的政治形态、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等有直接的关
联,其共性远多于特性,所以财产交易规则——债法易于统一,从而
具有统一性的特征。

4.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何在?
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者的区别在于: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问没有连带关系。

他们接受了自己应享有的份额或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债权或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

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履行或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区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意义何在?
答: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1)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交付规定的特定物履行债务,如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同等种类的物。

(2)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而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以物的交付作为转移的标志,也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自债成立之时起转移所有权。

6.区分主债和从债的意义何在?
答: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1)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
会存在从债;(2)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3)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予以履行的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简单之债的给付内容是确定的和不可选择的,债务人只能以一种已确定的给付履行而不必选择也无选择的余地;而选择之债因有两种以上标的且只能选择一种履行,因而须选择后才能履行。

四、论述题
试述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答: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反映静态韵财产关系。

(2)主体范围不同。

债权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4)内容不同。

债权为请求权,即债权的实现须债务人协助,而物权则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即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5)发生的根据不同。

产生债权关系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是不法行为;而物权关系一般只能根据合法行为发生。

(6)权利的设定不同。

除法定之债外,合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而物权的设定则采取法定主义。

(7)效力不同:①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无。

②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债权则无。

③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则无。

(8)保护方法不同。

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而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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