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28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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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内卫计办科教发[2016]3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计办科教发〔2016〕33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相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范住院医师招收与考核,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2.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6月3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3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清理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将目前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进行公布。

2017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序号省份地方标准名称类别地方标准编号实施日期确认结果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民族特色乳制品第1部分:奶茶粉产品DBS15/001.1-20112011-04-29现行有效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第2部分:奶皮子产品DBS15/001.2-20162017-04-01现行有效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第3部分:奶豆腐产品DBS15/001.3-20162017-04-01现行有效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含乳固态成型制品产品DBS15/002-20132013-06-08现行有效5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毕希拉格产品DBS15/005-20162017-01-01现行有效6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酸酪蛋(奶干)产品DBS15/006-20162017-01-01现行有效7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楚拉产品DBS15/007-20162017-01-01现行有效8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生产卫生规范规范DBS15/008-20162017-01-01现行有效9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炒米产品DBS15/010-20162017-01-01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内卫计医字〔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5〕21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目的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在医疗机构中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工作职能,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强化医院运营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巡查重点(一)反腐倡廉建设。

1.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落实,扎实推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建立完善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落实整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

2.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内卫计指导字〔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指导字〔2018〕9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计生局:现将《2018年全区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2018年2月24日2018年全区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暨蒙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内党发〔2016〕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内卫计规范〔2017〕11号),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推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

一、继续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按照国家整体部署,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着力构建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

全面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落实好卫生计生部门内出生信息共享。

开展母婴设施建设的督导调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自治区《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新一轮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总结、宣传、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新国优的示范、引领作用。

启动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范化建设试点,探索乡级卫生计生办的职能、职责和管理规范,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

三、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库和计划生育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开展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调研,参与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做好计划生育业务信息系统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卫基字[2014]50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的通知(内卫基字〔2014〕503号)各盟市卫生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国家在16个省确定了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

我区为了深化和延续这项工作,培育和树立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典型,给全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提供实践经验。

经研究决定在12个盟市各选择一个旗县作为重点联系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盟市要根据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的协商,将初步确定的重点联系点的旗县名单,卫生局要进一步进行选择和确认,正式推荐为全区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

二、各盟市确定的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选择的条件是,旗县政府重视和支持医改工作,卫生局领导班子改革创新意识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基础和条件好,在医改实践中能够重点取得突破的地区。

三、各盟市确定的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主要在一个或多个方面取得突破,其主要内容有:基层首诊负责、医院与基层双向转诊机制建设,家庭医生契约服务、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建设,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实行服务券等制度建设,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临床诊疗路径使用,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控制费用办法,按基层改革要求、绩效考核的制度建设。

四、各盟市确定的基层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要按照自治区提出的医改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重点工作方向,利用3年时间,创建有代表性、有特点的基层卫生工作综合示范区,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为规范我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平安运行,依据国家《西部地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3〕24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觉问题,请准时反馈。

二○ 一一年七月四日主题词:方案生育资金方法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023年7月5日印发共印55份内蒙古自治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平安运行,依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西部地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3〕242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专项资金是中心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方案生育家庭赐予一次性经济嘉奖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连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需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少生快富'工程嘉奖对象,编制资金需求方案,管理"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把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嘉奖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内卫计体改字〔2015〕197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内卫计体改字〔2015〕197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根据医改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

具体调整后名单如下:一、医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欧阳晓晖卫生计生委主任、党组副书记副组长:云文霞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副主任贺丰奇卫生计生委巡视员保勒德巴根卫生计生委巡视员云治厚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乌兰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尹赤林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胡文义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常务副组长)张小勤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段毅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成员:乌盛渊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陈潇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处长伊忠志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处长杨广泽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刘杰卫生计生委法制处处长田军卫生计生委政策研究与体制改革处处长蓝峰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李玉成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冯蕾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李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胡润召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徐玉平卫生计生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罗成志卫生计生委考核评价处处长崔烜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杨若锋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杨海宝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处长李试诚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杨巨钧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于连云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二、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策研究与体制改革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委机关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涉及医改的重要文件和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内卫疾字[2014]281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内卫疾字〔2014〕281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现将《2014年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4日2014年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要点2014年,按照委党组确定的中心任务,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落实免疫规划、慢性非传染性病、地方病、重性精神等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贯彻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创新改革管理模式,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全面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建立新型防控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一)鼠疫防控加大国家和自治区级鼠疫监测点及重点盟市、旗县人间和动物间鼠疫疫情监测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预警预测和分析报告能力。

在重点地区和鼠间鼠疫流行地区开展灭鼠灭蚤活动,控制动物间鼠疫流行,严防发生人间鼠疫。

加强鼠疫联防联控,认真做好应急实战演练和相关物资储备工作,开展基层骨干能力培训,提高综合应急反应能力。

(二)结核病防控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全区完成17514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和司法系统933例病人的发现、随访、规范治疗。

完成对53589例可疑患者检查、7006例密切接触者调查和3865例报告疑似病人的追踪任务,新涂阳肺结核病患者治愈率达到90%以上。

在农村牧区活动性肺结核病管理实行“四补两免两调整”政策,率先在38个贫困旗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推行结核病新型防治服务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概括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二、职责和任务1. 制定和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发展。

2. 组织和协调内蒙古自治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3.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流行病监测和预警、传染病防治等。

4.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医疗资源布局,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5. 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6. 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包括普查、咨询、技术支持等。

7. 加强卫生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8. 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三、工作重点1. 加强疫情防控。

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长期化的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持续加强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 推进医疗机构改革。

优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的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地和推广。

3.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设施设备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获得感。

4.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对第三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5. 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健康扶贫支持力度,提供医疗救助和健康教育,提高贫困人口的健康素养。

6. 推动老龄化社会健康服务发展。

加强老年人健康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照护服务质量,推动老年人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和效果。

7. 提升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管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二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二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二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内卫蒙字[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二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的通知(内卫蒙字〔2014〕144号)通辽市、赤峰市卫生局: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二级蒙医、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蒙字〔2013〕20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卫生厅组成专家组,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28日和2014年1月11日~23日,对通辽市、赤峰市14所蒙医中医综合医院和2所蒙医中医医院进行了等级评审。

评审工作结束后,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国家局相关要求,经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上述两盟市16所医院评审结论,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4〕第2号)的形式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未收到对该16所医院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意见。

按程序,现将评审结论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新评定等级的国家二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要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建设和管理,突出蒙中医药特色、发挥蒙中医药优势、提高蒙中医临床疗效。

通过持续改进,使医院的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为保障各族群众的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联系人:高欣荣联系电话:************2014年2月21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内卫计人发〔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计人发〔2015〕87号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委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纪律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干部职工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分工细则(暂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假期类别及假期规定第三条法定节假日(一)法定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8)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9)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法定节日的具体调休日期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执行,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8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拟表彰的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基本情况公示一、推荐拟表彰的先进集体5个(排名不分先后)1.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的正处级医疗事业单位,现有职工1824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乌兰。

医院是目前国际上规模最大的三级甲等蒙医综合医院,建筑面积近9万平方米,定编床位1500张(含蒙医老年病分院),设有91个科室,蒙医临床科室48个。

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10个,自治区领先学科13个,自治区重点学科2个;自治区特色重点专科11个;国家中医药重点研究室1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1个。

医院充分发挥蒙医药特色优势,开展200余项蒙医特色治疗技术,同时在现代医学领域具备精湛的技术。

医院先后承担国家级、省级、厅局级各类科研课题277项,获得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各类图书二等奖、三等奖近20项,3项蒙医治疗技术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建院5年来,医院已收治门诊患者250万余人,住院患者10.2万余人,急诊急救患者10万余人,收治蒙古国患者1.9万人次。

该医院先后荣获全国中医药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民族医重点学科蒙医协作组组长单位、全国中医医院(含民族医医院)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国家蒙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全区对外文化交流先进单位、中国和蒙古国贸易交流活动最佳组织奖、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先进集体、自治区蒙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呼和浩特市民族团结基地,连续3年获首府百姓最满意的品牌综合医院,获内蒙古、呼和浩特两级百姓口碑金质奖。

2.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

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是呼和浩特市卫生计生委直属的准处级医疗事业单位,现有职工408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桂梅。

医院2017年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授予“三级甲等传染病专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内卫计医字〔2014〕953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4〕953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自治区考务中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鉴于自治区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经研究决定,撤销原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考区考务管理和指导、监督考试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014年11月5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欧阳晓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贺丰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巡视员乌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成员:李玉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于连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乌盛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云彩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处长伊忠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处长杨广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刘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处处长蓝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冯蕾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李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杨巨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丁振东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监察室主任郭毅刚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主任。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内卫计宣传发[2015]26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5.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内卫计宣传发〔2015〕264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宣传的先行先导作用,更好的为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宣传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增强做好新闻宣传的责任意识,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宣传效果,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担任新闻宣传联席会议召集人,委机关各处室(局)、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成员,宣传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任务。

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每年年初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召开临时会议。

新闻宣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通报前一阶段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制定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分析当前卫生计生新闻宣传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卫生计生新闻宣传的重点任务。

(三)职责分工。

围绕委员会中心工作组织开展的重大主题宣传,由宣传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处室(局)、委直属单位积极配合。

卫生计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由宣传处牵头组织新闻舆论的回应,相关处室(局)、委直属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新闻宣传答问口径,配合宣传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内卫计科教字〔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内卫计科教字〔2015〕26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医学会: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及网络资源优势,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工作要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全区将于2015年1月正式启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启用后将显著提高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建立规范、全面、系统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数据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网址:)的主要功能是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项目、学分、达标统计等提供信息网络管理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使用Mbox机及IC卡实现对本级或下属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学分情况和达标等情况进行管理和查询。

二、为保证全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自2015年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统计报告统计要逐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三、按照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求,逐步取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纸质证书发放,实现“电子证书”信息化管理。

今后,我区将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纸质证书,全面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证书管理。

四、自2015年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工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徐玉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徐玉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徐玉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内卫计人发[2016]6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徐玉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内卫计人发〔2016〕61号)
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经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委党组研究决定:
徐玉平同志任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
格日勒同志任人事处副处长;
王小安同志任卫生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杜雪梅同志任妇幼卫生处副处长;
娜仁同志任疾病预防控制处副处长;
贾跃旗同志任自治区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3•【字号】内卫计家庭字〔2015〕279号•【施行日期】2015.05.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计家庭字〔2015〕27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认真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老龄工作,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一、领导机构组成人员(一)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小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成员:乌盛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陈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处长伊忠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划信息处处长杨广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刘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处处长蓝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处长李玉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冯蕾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处处长胡润召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监督处处长崔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指导处处长杨若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家庭处处长杨海宝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处长李试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杨巨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处长于连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若锋成员:陈钢办公室邸月人事处陈皓雪规划处武仲宇财务处范婷芳法制处纳木恒疾控处曹铁军医政医管处王瑾基层处陈涛监督处吕民指导处陈晓波家庭处田新平流动人口处皇利华宣传处苏志梅科教处石海燕蒙中医药管理局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协调相关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2.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重大事项;3.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全区卫生计生老龄工作;4.领导办公室工作,研究解决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内卫发[2014]4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布日期】2014.04.09【实施日期】2014.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14〕49号)各盟市卫生局、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内卫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3.《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文书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14年4月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我区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及自然状况、血缘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任玺
集宁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常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集宁区妇幼保健院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医疗集团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张凤翔
康巴什
康巴什区康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滨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兴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神华康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名单(第一批)
盟市
城市医疗集团
名称
主体单位
成员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理事会负责人
城区
城区其他二级医院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
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其他机构
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孙德俊
新城区
新城区医院
新城区成吉思汗社区服务中心
呼哈路北社区卫生服务站、铁路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东河居委会舜和慢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康巴什区慢性病医院
巴彦淖尔市
巴彦淖尔市医院医疗集团巴Leabharlann 淖尔市医院杨志平临河区
临河区医院
临河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河区汇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乌海市
乌海市人民医院
医疗集团
乌海市
人民医院
尹秀凤
海勃湾区
千里山镇卫生院
海勃湾区人民医院(一级)、乌海宜和护理院、乌海樱花医院(民营)
乌达区
乌达区中心医院
海南区
海南区人民医院
海南区
公务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赤峰监狱医院、松山区妇幼保健所
锡林郭勒盟
锡林郭勒盟医院医疗集团
锡林郭勒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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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8年健康中国行——科学健身
年度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长:
伏瑞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党组成员李志友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
李试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
刘贵生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处长
武福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处长
牛立杰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宣传部部长
赵志星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部长
莲花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宣传部部长
成员:
皇利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副处长
翟永荣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副处长
张韬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调研员
董海平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宣传部调研员
任乐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干事
刘海林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宣传部干事
孟和格日勒图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
邸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环境保护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科学技术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员会、民族部门等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开展科学健身活动。

2018年健康中国行——科学健身年度活动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和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口宣传教育中心和健康教育研究所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宣传处做好此项工作。

2018年健康中国行—科学健身
自治区和各盟市联合活动时间安排表
科学健身核心信息
一、科学健身有原则,牢记要点是关键。

科学健身应该进行全面的体质评估,选择安全有效的健身运动,遵从循序渐进的健身计划,参加多种形式的运动项目,全面发展运动能力,制定个性化运动处方,坚持经常锻炼身体。

科学健身的锻炼计划要点主要包括:运动项目,运动强度、运动频率和每次运动时间。

二、科学健身可以促进健康生活方式形成。

科学健身应将身体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注意与全面的营养、充分的休息和安全的环境相辅相成,达到理想的锻炼效果。

三、运动有益健康、降低疾病风险。

科学健身可以增强心肺功能,强健肌肉骨骼,有助于保持健康体重,降低疾病风险、提高生命活力、促进心理健康,改善生活品质。

四、久坐伤身,动则有益。

减少静坐的时间,鼓励随时随地、各种形式的身体活动,每小时起来动一动,日常身体活动是健康的基石。

五、运动风险评估可以提升运动安全。

运动前应了解患病史及家族病史,筛查生理指标,进行体质测定,全面评估身体状态,减少运动风险。

六、运动环节要完整,运动方式要多样。

一次完整的运动应当包括准备活动、正式运动、整理活动,这三个环节不可或缺,一周运动健身应当包括有氧运动、力量练习、柔韧性练习,这三种方式不可偏废。

七、儿童和青少年应当培养运动习惯,掌握运动技能。

推荐儿童和青少年每天累计至少1小时中等强度及以上的运动,培养终身运动的习惯,提高身体素质,掌握运动技能,鼓励大强度的运动;青少年应当每周参加至少3次有助于强健骨骼和肌肉的运动。

八、成人运动要保证一定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

推荐每周运动不少于3次;进行累计至少150分钟中等强度的有氧运动;每周累计至少75分钟较大强度的有氧运动也能达到运动量;同等量的中等和较大强度有氧运动的相结合的运动也能满足日常身体活动量,每次有氧运动时间应当不少于10分钟,每周至少有2天进行所有主要肌群参与的抗阻力量练习。

九、老年人量力而行、保持适当身体活动水平。

老年人应当从事与自身体质相适应的运动,在重视有氧运动的同时,重视肌肉力量的练习,适当进行平衡能力锻炼,强健肌肉、骨骼,预防跌倒。

十、特殊人群应当在专业指导下运动。

特殊人群(如婴幼儿、孕妇、慢病患者、残疾人等)应当在医生和运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运动。

附件4
节日纪念日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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