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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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大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共青团深圳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联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努力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和管理各成员社团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当学校与学生社团的纽带,监管和维护校内社团活动的有序发展,保障社团及其会员的正当利益。
(三)加强与其它学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增进各地各民族同学的友谊,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繁荣富强。
第三条社联的宗旨:管理社团,服务社团。
第四条社联理事大会是社联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大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共青团深圳大学委员会委派的指导老师、社联理事长、社联副理事长、社联各职能部门部长及社联各成员社团会长。
第五条社联理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章程提出修改决议;
(二)监督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各成员社团的各项工作;
(三)选举社联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四)提出弹劾社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决议;
(五)讨论、决定其他应由理事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社联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常设机构。理事大会休会期间,社联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大会的有关职权,处理理事大会委托决定的事务,协调成员社团与社联的工作。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行驶以下职权: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注册;
(四)审核社团申报经费后,提交校团委审批;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六)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会员单位
第八条本章程所指社团是指深圳大学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共同的社会需要、专业学习、兴趣爱好等以自愿为原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成立并经学校正式批准注册的学生团体。
第九条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在社联注册的学生社团均为本会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各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社联的直接管理与监督,承认本章程,并在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
第十一条未经广东省学生联合会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成立与运作,必须以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为内容,以提高学生(会员)的政治思想、学术、文化、身体等方面素质为目的,必须有利于学校教育科研及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自身的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各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做到财务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参与相关事务商讨、决策的权利;
(二)参加社联所举办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三)对社团及社联工作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深圳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社团联合会决议的义务;
(三)按承诺举办活动、服务会员的义务。
第三章社团管理及服务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一)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的活动方针和范围;
(三)服从日常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校有关条例;
(四)具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规范的组织机构设置(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拥有不少于30人的发起人;
(六)学生社团组织一般限于校内。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会社团须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六)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七)现阶段原则上不允许成立跨校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成立的申请:
(一)成立社团必须由社团筹委会向社联常务理事会上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二)社联常务理事会对申请报告审核之后,交由校团委审批;
(三)一般不能在一所高校的同一校区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注册:
(一)经批准建立的社团,自社联理事大会及校团委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正式成为本校合法社团,其后每学年9月~10月须到社联常务理事会进行审批注册,未在固定时间内审批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作自动解散;
(二)社团负责人在注册时需交纳社团负责人简历和指导老师的简介、本学年活动安排及经费预算;
(三)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老师本人同意,社团在聘请老师时,须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指导老师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有社团挂靠单位以及指导老师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老师;
(四)未在社联审批注册的均视作违规非法社团,社联对该组织的行为不负责任,并有权取缔该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团财务管理:
(一)社团财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