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抚养费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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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抚养费起诉状

降低抚养费起诉状一

诉讼当事人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54年出生。

原审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647年出生。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沈某,女,1958年出生。

第三人,小赵,女,1987年9月出生。

一、基本案情

19XX年,赵某与沈某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生。

20XX年6月22日,因家中电话串线,赵某在沈某与他人(刘某)的电话争吵中听得小赵不是自己亲生女儿。

当即赵某追问原由,沈某只哭未语。

同月24日晚12时许,赵某回家撞见沈某与刘某共同裸体在床。

当时,赵某就用大女儿平时放在家里的相机和未用完的胶卷拍下了两张照片。

刘某穿衣仓惶逃走。

经再三追问,沈某哭诉实情:19XX年,只有三个女儿的刘某利诱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以后刘某软硬兼施地要求她为其生个儿子传宗接代,多次发生性关系。

19XX年12月,沈某怀孕。

1987年9月生下女儿即小赵。

1988年初,刘某得知是女婴,很不高兴,扬言处理掉(弄死),那时沈某害怕极了且不忍心失去女儿。

于是,一直隐瞒实情,遂与赵某共同抚养小赵。

后刘某经常看望小赵,沈某告诉赵某,刘某是小赵的"干爹"。

20XX年6月22日沈某与刘某在电话中争吵,是因为有关"抚养费、小赵读书"的问题。

20XX年1月4日,经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鉴定,赵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

20XX年2月18日,赵某与沈某协议离婚。

20XX年3月,赵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关系,要求刘某和沈某共同给付赵某抚养小赵的各种"抚养费"。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庭审中,赵某、沈某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父女亲子鉴定,小赵也自愿主动要求亲子鉴定,但刘某拒绝。

一审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324号判决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需刘某本人的基因样本,而刘某拒不提供,其自述担心家人误解和害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不正当,因为如果刘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亲子鉴定"结果"对刘某并无不利,对其名誉并无影响,反而可证实刘某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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