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罪名讲解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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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罪名讲解及案例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
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
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未遂之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抢劫罪行发生了严重情节,特别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无论抢到财物与否,都是既遂。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所以,被抢劫的财物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如果把不动产的一部分强行分离变成动产而抢走的,应定抢劫罪。
(三)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认定抢劫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
(二)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还是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为子女离婚、出嫁的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
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
(四)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抢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致人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应定抢劫罪;事先预谋杀人又抢劫,也照此实施的,或者在实施抢劫中遭遇顽强抵抗,而决意杀人的。这样两种犯意、两种行为都很明显的,应定杀人、抢劫两罪,实行井罚;是否具有两种犯意、两种行为,确实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个抢劫罪;先杀人,因遇意外,没有来得及抢劫的,应定杀人罪。
(五)对被抢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应参照盗窃财物、有价证券的估价和计算方法。
抢劫与抢夺的区别: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基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构成抢劫罪。
抢劫与抢夺有一个原则的区别,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取财物,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依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窃是豪夺的方式。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这个凶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器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在犯罪中使用,客观上该凶器处在随时可用的状态,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至于是否向被害人显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案例一:
2004年11月29日下午,吴晨晨和邵劲松在本市维维网吧上网时,吴晨晨在互联网上遇到其网友被害人李强力。吴、李二人约定到本市单身贵族网吧见面。邵劲松得知情况后,遂打电话将被告人荣耀、胡高魁邀约至本市维维网吧,四人预谋对李强力实施抢劫。当日晚6时许,吴晨晨按照邵劲松事先安排,将李强力带至本市宋庄北处淮河大坝,邵劲松与被告人荣耀、胡高魁尾随其后至大坝北侧时,被李强力发现。邵劲松率先冲上去用拳击打李的面部,被告人荣耀、胡高魁亦冲上去殴打李强力,吴晨晨见状逃离现场。之后,邵劲松从李强力身上搜出人民币60元,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向李强力索要手机,同时要求被告人胡高魁去追吴晨晨,胡高魁遂离开现场。荣耀等向李强力索要手机时,李强力进行反抗,荣耀遂持刀向李强力腰背部捅了一刀,后二人逃离现场。案发后,李强力被送往本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背部刀刺伤,左膈肌破裂,左肾上极破
裂,失血性休克,枕部外伤。案发后,被害人李强力在医院住院治疗42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7609.74元。
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荣耀、胡高魁、吴晨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抢劫致人重伤,应依法予以惩处。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李强力受到伤害,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故三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强力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荣耀参与抢劫并致被害人重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高魁、吴晨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吴晨晨将被害人骗至作案现场后即离开,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参与犯罪情节较轻,故对吴晨晨适用缓刑。被告人荣耀、胡高魁、吴晨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荣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高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元;被告人吴晨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荣耀、胡高魁、吴晨晨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强力医疗费人民币17609.74元、护理费人民币291.6元、交通费1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20元、营养费42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 150元,合计人民币19000.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在200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XX共计参与了4次抢劫案件和1次敲诈勒索案件。在这些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朱XX除参与了具体的犯罪外,还有一定的组织作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拒不承认自己在本案4起案件中的行为属于抢劫,认为应属敲诈勒索;对于自己在1起敲诈勒索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认罪伏法。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4起抢劫罪,做犯罪性质和罪名上的抗辩。同时根据被告人朱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朱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朱XX等十一人所犯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脱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朱X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参与的四起抢劫案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