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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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亲水南部”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在2020年将南部县打造为“无欠薪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613)及《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外地进南部企业,下同),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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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实施主体与责任

第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一律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直包企业)职责:

1.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开工前应到本县内具备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项目建立专户),同时签订《南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并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各商业银行凭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的工资明细表直接拨付农民工工资。各建设项目班组、劳务公司或专业施工队伍负责造具并审核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建筑劳务公司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附件2);

2.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为工程承包总价款的3%,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承包总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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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缴存,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3.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分账管理,明确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在项目开工前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登记备案。施工过程中,在新进、变更班组或变更班组负责人之日起7日内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

4.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应以文件任命形式设立专职劳资管理员(附件3),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编制职工花名册(附件4)、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附件5)、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严禁以包代管;专职劳资管理员负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农民工实名制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五条用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附件6),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不得进场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及时按所拨付的工程进度总款的15-25%划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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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做好过程结算工作。

第七条商业银行职责:

1.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书面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南部县支行;

2. 每月25日前将当月专户资金到账情况、专款专用情况信息通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南部县支行和县人社局;

3. 配合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阅基础资料。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专业承包项目部、劳务企业)进行申报,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审核并授权,落实各商业银行发放。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各施工项目按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20%(具体比例根据交通、水利、市政等项目类型,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三方监管协议中明确取值)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下同)计算;总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其基数按不低于分包合同价款总额的2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劳务分包的基数为分包合同价款总额(不包括辅材款、奖罚款等非农民工工资款)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所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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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第十条专户资金缴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核定的农民工工资分离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时,分离拨付金额不低于当期实际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15-25%。如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拨付专户资金,房管局可在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房屋预售资金直接拨付到专户中予以补足。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局在拨付工程款时按拨付总额的15-25%分离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分离拨付的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与总包企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将工程总价中人工费占比或人工费数额、人工费拨付周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等内容纳入必备条款,没有纳入的,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纳入。

第十一条专户资金使用:专户资金平时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部从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根据各班组上月实际劳务用工开展情况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应由务工人员、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涉及专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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