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004201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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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系列会议讲话中指出,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
规定。
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员,根据多年来对2002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以及在宣讲新安法过程中的不断理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
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纳如下:
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
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
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
理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
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
负责。
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
新安法用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也
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
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
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
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安全设施,同时到位
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
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臵(设备)和采
取的措施。
为防止建设项目在建成之初就存在先天性设计性安全隐
患,新安法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即: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了特
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
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的监督核查。
7、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实践中,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提示危险、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
少事故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新安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工艺设备,合法可靠
新安法有三条关于工艺设备合法可靠的规定:一是第三十三条规定了
安全设备合法可靠要求,所谓安全设备,可理解为前述安全设施中的
设备部分;二是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
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
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合法可靠要求,新安法删除了其它特种设
备部分,主要考虑《特种设备监察法》已经作出了专门规定;三是第
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
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危险物品
的管理作了严格规定。
一是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均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
督管理;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当登
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三是规定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之
间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
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0、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作为新安法新建立的十二个制度措施之一,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四个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义务:一是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是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并为此配套了最为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1、疏散出口,保持畅通
充分吸取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新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强调,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2、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为遏制危险作业事故多发势头,新安法第四十条不仅保留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同时,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其他危险作业,也必须专人现场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3、危险防范,如实告知
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新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4、劳防用品,配备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事故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最后一道屏障。
新安法第四十二条从三个层面设定了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是必须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15、相关各方,协调管理
实践中,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
上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发包、出租一包了之、不闻不问,导致生产
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重特大事故。
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进行协调、管理。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6、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近年来,许多事故应急救援案例表明,制定科学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安
法在第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
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第七
十八条)。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7、发生事故,立即抢救
新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
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8、工伤保险,依法缴纳
新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
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结语:新安法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不履行所有18个方面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均设定了责任追究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017年安全生产月主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7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日前已确定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
政府工作的报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分。
总理在回顾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时总结了成绩指出了工作的不足,在2017年工作总体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任务要求,尤其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供给侧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部署,也同时对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转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作风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企业要落实五大主体责任,并建立起隐患治理监督机制。
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意见》第二部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六)条规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其中包括以下五条内容:一、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