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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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有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3、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评估收费用作评估(审)人员的工作报酬,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
五、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1、移民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贫困县内的项目,在本标准的基础上,乘以0.75的系数;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质钻探、浅井、槽探、工程勘察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执行。
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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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点
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是否须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经办:复核:审查签章
年月日
注:主城九区的规划建成区内的项目,由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并签署意见。
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登记申请表
No: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申报单位Biblioteka 地址联系人电话建设项目
名称
建设项目
批准文号
建设项目
用地位置
拟用地范围、
面积(M2)
建设项目规
划布设、层
数、±0标高
应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2、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选址阶段提交)
3、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用地预审阶段提交)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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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通知如下:一、将地质灾害防治贯彻到项目建设全过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实施项目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确定拟实施项目的用地适宜性。
其目的是查明评估区域不良地质情况,对适宜建设的项目,为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指导意见,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前期工作内容之一,也是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积极向本级政府汇报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彻到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建设全过程中。
一是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政府所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在规划阶段所作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将地质灾害极易发区、直接威胁区和危险区规划为防护绿地等禁建区;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规划为慎建区,禁止规划人群集中及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内一般不规划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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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82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2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分局,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我市作为试行省市之一,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元月1日起,凡是市内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下简称试行规范),原《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与试行规范不一致的内容,以试行规范为准。
试行期间,各单位如发现试行规范中有错、漏及不完善需要修改的地方,请于2009年6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建议送市局地环处。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2007]28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内部质量管理,全面收集资料、现场调查踏勘,做好分析计算、成果论证、内部审查等各项工作。
一要全面收集评估区现有地质资料。
包括评估区及周边曾开展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价)、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等所有资料,收集的资料应当满足国家和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补充实物工作。
处于已治理地质灾害区内的评估还应收集灾害治理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影响地质灾害稳定性的验算意见(包括灾害体治理后所有新增荷载)。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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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1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进行工程建设、采矿活动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采矿活动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部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国土部门应将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查询。
在地质灾害非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的书面意见;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部门应在现场踏勘后,综合考虑项目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确定是否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见附件1);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矿山开采项目,移民迁建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中易发区、高易发区、极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六条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有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有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求 (试行)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求 (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94dacbf69dc5022aaea00c3.png)
依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法规,针对近年来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评估技术要求如下:1 执行的技术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ZXXX-2008);——《重庆市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试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
2 编制主要依据——业主单位签章的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图(图上应注明拟建工程概况)或规划功能分区图;——项目来源(相关批复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等);——其它相关依据。
3 地质灾害类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类型包括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不稳定斜(边)坡、塌岸、含水层破坏等。
4 地质环境容量4.1地质环境容量概念地质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岩土体所能承受地表建筑荷载的最大限度。
4.2区域分类——地质环境特别复杂的区域:巫山、奉节县城建成区、巫山县江东新区。
——地质环境复杂的区域:武隆、彭水、云阳、万州、丰都、忠县、涪陵县城规划区内涉及高陡斜(边)坡及顺向坡区域。
——其它区域:除地质环境特别复杂和复杂之外的区域。
4.3容量限制指标——地质环境特别复杂的区域:巫山、奉节县城建成区原则上只拆不建,确需建设,须经专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意,且新建建筑传至地面上建筑投影面积的总荷载不得超过80KN/m2;巫山县江东新区新建建筑传至地面上建筑投影面积的总荷载不得超过60KN/m2。
——地质环境复杂的区域:新建建筑传至地面上建筑投影面积的总荷载不得超过180KN/m2。
——其它区域:地质环境容量基本不受限制。
——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周边区域:禁止建设,经工程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在通过安全影响论证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拟建工程建设。
5 地下工程建设评估5.1根据地下工程的规模、覆岩性质、厚度以及岩层产状与地下洞室的关系,结合地质环境特征,分析评估地下工程引发塌陷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
5.2根据地下工程与含水层的关系,评估地下工程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0288dc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b9.png)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26号)市地勘局,各有关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预防建设工程项目诱发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要手段之一,评估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新建工程项目的地质安全程度。
为规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技术标准我市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39-2003)。
二、评估工作资质单位在国土资源部专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颁布之前,评估工作暂由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并通过市国土房管局2004年度年检的21个单位进行。
三、评估报告审查形式市国土房管局建立了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专家库并将上网发布(网址)。
从即日起评估报告可由评估单位自行委托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的报告形成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经打印后审查专家全体签名,报告中附建设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书后一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办件大厅报件。
我局将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一级评估报告要聘请审查专家5-7名、二级报告3-5名、三级报告2-3名。
专家组长应由具教授级高工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
其他事宜暂按原程序办理,待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出台后在行规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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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价[2002]25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05.08
【实施日期】2002.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价[2002]257号2002年5月8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1 / 2
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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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居住小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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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居住小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盛宁;黄丹;马慧山
【期刊名称】《山西建筑》
【年(卷),期】2009(035)023
【摘要】结合具体工程实例,收集相关资料,从实际出发,对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防治建议,为以后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及设计提供地质依据.
【总页数】3页(P111-112,159)
【作者】盛宁;黄丹;马慧山
【作者单位】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830011;重庆136地质队,重庆,401147;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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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消防站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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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科学技术创新2019.10重庆市某消防站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李成维(重庆能科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重庆400060)要:本文以具体工程为例,对评估区的地质灾害进行了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提出了建摘议,对建设场地适宜性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消防站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图分类号:P694文献标识码:A根据原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及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为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本文以重庆市某消防站工程为例,分析了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特征,在此基础上对评估区的地质灾害进行了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提出了建议,对建设场地适宜性进行了评价。
1工程概况与评估级别工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主要由执勤楼(4F)、训练塔(7F)及附属构筑物组成,项目建成后,将形成1段挖方岩质边坡,最高7.1m。
评估范围面积约17006m2o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B50/T139-2016)表B.1的规定,项目为一般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为较复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三级。
2地质环境概况2.1气象水文据有关气象资料,评估区为亚热带气候,湿度大,气温高,雨水多,风向一般为NNW,风力2~3级。
据现场调查,评估区无较大的地表水体,东北侧分布有一条季节性冲沟,调查期间呈干涸状态,南侧、东侧地形低洼处零星分布有水田,目前呈干涸状态,大气降雨形成的地表水以散流形式汇集并向低洼处排泄,不存在滞流形成洪水位,其水量受大气降雨直接控制。
2.2地形地貌评估区属构造剥蚀浅丘地貌,地形呈中间高四周低。
最高点位于中部山丘,高程为258.01m;最低点位于北侧坡脚,高程236.50m,地形高差21.51m。
评估区平缓地带地形坡角约为0。
~ 12。
,斜(边)坡地带地形坡角为20。
~28。
评估区地形条件较复杂。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表](https://img.taocdn.com/s3/m/fa564d2c2b160b4e767fcf6e.png)
评估报告名称
评估单位名称
单位资质等级
评估项目负责人
评估类型
区域用地
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
评估工作时间
报告提交时间
项目概况:
评估题: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
一级
√
二级
三级
专家组主要意见及结论:
技术审查意见附后
主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报告技术审查时间
评审专家人数
审查方式
自行组织专家审查
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
评估单位(盖章)
审查结论
第三方机构(盖章)
评审专家
签 名
专家组长签名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意见:
技术审查意见表
报告名称
编制单位
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长: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单位意见
评审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4037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20.png)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地环总站、市地防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免因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类别按实施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分为区域用地、建设场地、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中,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
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应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前完成。
单个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应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完成,作为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要件之一。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开展。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当地政府委托开展,应在规划成果出台之前完成,并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a1501746c175f0e7cd137f8.png)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有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3、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评估收费用作评估(审)人员的工作报酬,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
五、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1、移民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贫困县内的项目,在本标准的基础上,乘以0.75的系数;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质钻探、浅井、槽探、工程勘察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执行。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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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40.99P13备案号:14128-2003DB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39-2003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规程2003-10-102004-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前言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检测总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煤炭学会、重庆时乐浦地质灾难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重庆市设计院。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彭先孚、任幼蓉、黄家愉、方玉树、吴庆璞、黎力、江景雄。
目次前言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定义和符号3.1 术语和定义……3.2 符号……………4 总则………………4.1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4.2 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5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5.l 一般规定…………………………………5.2 地质灾难易发程度分区…………………5.3 分区评价…………………………………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6.1一般规定…………………………………6.2 评估分级…………………………………6.3 评估要求…………………………………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7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7.1 一般规定………………………………7.2 评估分级………………………………7.3评估要求………………………………7.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8评估(评价)成果整理…………………8.1 一般规定………………………………8.2 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报告……8.3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报告8.4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评估(评价)工作程序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附录C(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附录D(资料性附录) 矿山开采地表移动变形参数求取方法附录E(资料陛附录)地质灾难登记表……………………本标准条款表述所用助动词讲明………………………………图A.1规划用地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程序框图图A.2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图A.3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表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表2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表3 降水量指数取值表………………………………表4 地质灾难易发程度级不与易发程度指数对比表表5 用地规划建议……………………………………表6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分级………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划分……………表8 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表l0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表11 矿山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表12 采矿阻碍程度划分……………………………表13 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表14 地质灾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15 矿山开采适宜性………………………………表16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分区图中各区代号和面色表B.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C.1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表…………………………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重庆市地灾评估收费标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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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灾评估收费标准[教育]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有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3、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评估收费用作评估(审)人员的工作报酬,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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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DOC 37页)ICS 13.340.99P13备案号:14128-2003DB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2003-10-10 2004-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检测总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煤炭学会、重庆时乐浦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重庆市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先孚、任幼蓉、黄家愉、方玉树、吴庆璞、黎力、江景雄。
目次前言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定义和符号3.1 术语和定义……3.2 符号……………4 总则………………4.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4.2 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5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5.l 一般规定…………………………………5.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5.3 分区评价…………………………………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1 一般规定…………………………………6.2 评估分级…………………………………6.3 评估要求…………………………………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7.1 一般规定………………………………7.2 评估分级………………………………7.3 评估要求………………………………7.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8 评估(评价)成果整理…………………8.1 一般规定………………………………8.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8.3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评估(评价)工作程序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附录C(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附录D(资料性附录) 矿山开采地表移动变形参数求取方法附录E(资料陛附录) 地质灾害登记表……………………本标准条款表述所用助动词说明………………………………图A.1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程序框图图A.2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图 A.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表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表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表 3 降水量指数取值表………………………………表4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级别与易发程度指数对照表表 5 用地规划建议……………………………………表 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表8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表l0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表1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表12 采矿影响程度划分……………………………表13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表14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15 矿山开采适宜性………………………………表16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分区图中各区代号和面色表 B.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C.1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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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二〇〇四年十一月1 使用说明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2.1-1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2.1-2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化为复杂类型。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 2.1-3本收费标准参照的已有相近收费标准:(1)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2000年);(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试行〔2002〕)。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世华城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世华城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12a97277fd5360cba1adbe4.png)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世华城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世华城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委托单位:重庆日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评估单位: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资质证书: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甲级(2005122009)院长:李大华教授级高工技术负责:向晓军高级工程师审查:廖云平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李德万教授级高工调查编写:李德万教授级高工胡小军工程师余雄威助理工程师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二〇一四年四月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世华城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内审意见2014年4月,我院总工办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世华城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了内部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1、本评估报告是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定》(试行),通过野外调查,在收集前人资料的基础上编制的。
野外调查充分,资料收集充分。
2、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论述清楚,文字简练,图件清晰美观。
3、评估报告判定建设项目重要性为重要建设项目、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该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确定为一级合理。
4、现状条件下,评估区现状斜边坡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损失小,危险性中等;①区隐伏岩溶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损失小,危险性中等;②区隐伏岩溶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损失小,危险性小。
拟建工程按设计方案兴建后,预测边坡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损失小,危险性中等;北部区域(主要指6#楼、7#楼、8#楼、9#楼和14#楼区域)隐伏岩溶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为大,损失大,危险性大;南部区域隐伏岩溶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为中等,损失中等,危险性中等;对土地资源及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为一般;对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人文景观等影响为一般;对地表水体的影响不强烈,对地下水的影响不强烈。
5、若未能与矿权方就场地所压覆矿产达成赔付协议,场地将不适宜拟建工程的修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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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有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3、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评估收费用作评估(审)人员的工作报酬,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
五、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1、移民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贫困县内的项目,在本标准的基础上,乘以0.75的系数;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质钻探、浅井、槽探、工程勘察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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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表
评估单位名称
单位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评估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评估报告名称
评估工作时间
报告提交时间
征地范围地质环境简况:
征地范围地质灾害现状及建设中、项目完工后危险性预测:
征地范围地质灾害评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专家组评审结论
(工程建设适宜性)
报告审查时间
评审专家人数
评审专家
签名
专家组长签名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定意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