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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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业绩,保险行业也在改革的春风中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的品种琳琅满目,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我们为保险行业高唱赞歌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由于保险法规丧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加上保险公司在求利原则的驱使下,不少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出现了诚信缺失、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欺骗投保人、保险索赔困难等不良现象,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这与保险行业所需要的善良心理、绝对诚信格格不入,加快保险人诚信建设已迫在眉睫。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先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作简要分析,再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内涵入手,对如何重塑我国保险人的诚信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义务诚信体系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行业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行业,在一切靠是实力说话的时代,提高竞争力才是立足市场的法宝。保险行业既非完全竞争又非完全垄断,而是竞争和垄断兼有,保险人之间的竞争不仅仅体现在保险产品、保险价格、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竞争,在更加看重诚信的今天,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更加体现在信誉与诚信的竞争。

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反映了企业的信用、实力和形象。良好的信誉可以给保险人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正如德国现代经济学

家、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说:”信用就是金钱”。讲诚信的企业容易使消费者树立品牌忠诚意识,促使消费者重复购买该企业的各种产品,并对竞争对手的产品促销产生免疫力。诚信带来的品牌忠诚是企业财富的源泉,诚信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保险经营是建立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之上,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肯定会拥有更多的市场和客户,在风险的控制上更加主动,取得的经济效益也会更好。所以,”讲诚信,守信用”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最大诚信原则”是凌驾于其它保险原则之上的”帝王法则”,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次修改将”最大诚信原则”独立成条,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三、以”最大诚信原则”看保险人之义务

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合同的内容、条款、专业术语等都不易被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解,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承诺、恪守信用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1、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方式,对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引入误解的宣传;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语言应该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便于理解。

2、保险机构对于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退保及其它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应该采取明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

3、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未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投保人,并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期。

以上几点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就我看来,我国《保险法》虽然规定了这些义务,但是有的规定还有所欠缺。就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只是强调明确说明和特别提示,并未有实际的、详细的规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时,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人可能并未完全履行上述的义务,”重塑诚信”已是当务之急。

四、保险诚信体系的建立

诚信体系的建立,对于保险行业来讲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只有在诚信体系的保证下,我国的保险行业才能有健康的、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诚信体系的建立需要内外兼修、双管齐下。

1,加强保险行业的法制建设,加大对保险人的监管力度

在信用建立的过程中,法律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促进保险诚信建设重要的外部条件和冲突解决机制。诚信一方面来源于人的内心

制约,一方面也来至于外界的压力。如果诚信者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反而,不讲诚信的人通过一些旁门左道反而能获得利益时,整个体系将会以”马太效应”的形式迅速崩溃--失信者更加失信,诚信者不再诚信。近几年来,保险公司的诚信问题甚是突出,其中”理赔难”的问题更加显眼。保险公司在介绍保险时用尽”花言巧语”,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理赔阶段又”翻脸不认人”,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对簿公堂”,费劲人力、物力、财力的漫长诉讼往往是人们不愿意经历过程,走到这一步,有很大部分的原因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和法律执行不够到位。举例来讲,正如上述谈到的问题,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来讲,《保险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说明义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合同的各条款,均应尽到”说明”的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然而在保险实践中能够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真实了解其含义的投保人并不多;同样在许多保险代理人自己都不清楚全部保险条款的含义的情况下,要求对保险条款进行”说明”及”明确说明”也是不太现实的;何况有时少数保险代理人不仅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甚至对投保人进行误导,那么当投保人对如实告知部

分签名确认后,则其合法权益将会难以保障。

2、积极灌输”诚信”理念,塑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理念的灌输,靠的是教育,靠的是引导,对于塑造保险人的诚信来讲,应该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诚信教育,灌输诚信理念。注意加对保险行业诚信满意度调查和评估,树立行业中的诚信典型,以推动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酿造良好的诚信气氛。从内心上树立诚信意识,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网络,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信息不对称问题给不守信者提供了生存延续的空间。目前,在保险行业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情况知之甚少,很容易造成判断失误或者受到欺骗,给不良信用者以可趁之机。我国的保险行业应该本着诚信的态度,负责的态度,通力合作,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传递平台,共享信息;保监会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督促保险公司信息公开,将相关的保险条款和理赔操作在网上统一公布,加大对诚信缺失者的曝光力度,定期在网上将诚信缺失者拉进黑名单,同时,将受到好评的公司及时在网上公布,给大家提供一个选择的有力指导。社会舆论,特别是新闻媒体也应该加大监督的力度,对于诚信缺失者及时曝光,让其无处藏身。

参考文献:

[1]徐卓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译)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2]孙积禄、杨琴活、强力,《保险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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