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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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水许可申请。适用范围、有关权限见《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此时须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洛阳市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执行《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1.2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适用政府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内项目;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2.审查程序不同。审批制项目一般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程序开展,但部分规划内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核准制项目则按项目申请报告(此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有要求)开展。3.审查内容不同。审批制从管理和投资角度进行审查;核准制主要从公共管理角度审查。
1)依据的规划及规划审查批复文件。
2)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
3)投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意向性文件。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证明。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见《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7〕10号)。
3项目建议书
以批准的规划为基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视为项目立项,并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
3.1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617-2013)等规定。项目建议书上报时需提供以下附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4.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等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时需提供以下附件:有关附件:
1)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豫水计〔2011〕20号)。
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政府的预算内投资、各项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
7)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市、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市和部门意见的文件。
8)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
3.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规定,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如下:1、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由中央补助投资或由地方全额投资新建的大中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2、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流域机构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机构复核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3、省投资项目和省补助投资项目、由省补助投资或由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修建的小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4、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辖市发改委审批立项;5、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6、涉及市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2规划
规划有关编制、审核、批准及修订等政策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八条、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等。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实施,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专业规划等,即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遵循“规划先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成果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在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之前需完成该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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