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劳动争议质证及代理意见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代理意见(涉被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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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代理意见尊敬的法官:原告王*荣与被告**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被告代理人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现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不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保证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劳动必不可少的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侵犯了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条件的立法目的,旨在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而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
原告所谓的“劳动条件”,指的是原告因操作车床已经搬去桐乡工厂,而自己不愿去桐乡工作,而认为失去劳动条件。
而实际事实是,根据公司经营的客观需要和政府号召,下沙文泽路工厂已经不适应公司的发展,公司分别在下沙银海街、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建造了厂区,并从2024年1月开始对部分员工和部分设备逐步分流、调整,原告所在工班以及从事的加工设备已搬迁至桐乡,因原告不愿去桐乡工作。
双方经协商,原告同意且已经在原厂区SNK机床上班,并非原告所称的失去“劳动条件”。
二、被告不构成未足额发放工资原告认为被告未足额发放工资,代理人认为是不成立的。
主要理由是:1、被告对其扣款不存在恶意。
原告所谓的“工资”实际上是绩效奖金,而扣款原因是原告工作上存在过错和违纪。
2021年2月份扣款219.23元,系6S/质量扣款(车间);2021年3月份扣款200元,是因其上班时间玩手机,公司按《员工守则》对申请人作出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并扣除当月绩效奖励200元(见**ZJ报字[2021]第007号《关于对近期违纪事件的处理通报》)。
2、两次扣款的数额不大,一次219.23元,一次是200元,相对于原告的月收入比例是非常小的,不足以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
劳动仲裁庭后质证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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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后质证意见范文尊敬的仲裁员:我是[申请人/被申请人],针对今天庭审中的质证环节,我想简单清晰地阐述一下我的质证意见。
一、关于[对方提交的第一份证据]这份证据乍一看好像有点道理,但仔细一琢磨,就发现问题不少。
比如说,他们拿出的这份所谓的工作记录,上面的日期有明显涂改的痕迹。
这就好比一个人脸上涂了厚厚的粉想掩盖瑕疵,可那痕迹还是遮不住啊。
而且记录的笔迹看起来也很可疑,感觉像是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心情下写的,一点都不连贯。
我严重怀疑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它怎么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观点呢?二、[对方提交的第二份证据证人证言]那个证人啊,他说话的时候眼神就有点飘,感觉不太自信。
他说的那些内容,很多都是道听途说的。
这就像传声筒一样,传来传去早就变味了。
我觉得他可能是受到了某些方面的压力或者诱导才这么说的。
再说了,他跟[对方]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就像一根绳上的蚂蚱,他的证言肯定是偏向[对方]的,这样的证人证言可信度实在是太低了,根本不能当作有力的证据。
三、再看看我方提交的证据。
我方提交的证据那可都是实实在在、经得起考验的。
就像我方提供的工资条,上面有明确的公司盖章,每一项收入和扣除都清清楚楚,这就像一个透明的账本,没有任何弄虚作假的地方。
还有那些工作成果的展示,都是有日期标记,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就像一个个坚实的脚印,清晰地记录着我在公司的工作历程。
这些证据都是紧密围绕着我方的仲裁请求的,足以证明我方的观点是合理合法的。
总的来说,对方提交的证据存在很多漏洞,而我方的证据确凿可靠。
希望仲裁员能够明察秋毫,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仲裁员![你的名字] [日期]。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8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8篇](https://img.taocdn.com/s3/m/44b1e60b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ac.png)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8篇篇1尊敬的仲裁庭各位委员:根据法律的赋予,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幸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一名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劳动者发声。
在此,我将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我们的观点,并据此提出我们的主张。
我深知法律的神圣和公正,也明白每一位当事人所付出的信任与期待,因此我会全力以赴,以法律为准绳,为正义发声。
一、案情概述本案是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
申请人XXX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劳动合同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申请人认为公司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法定福利待遇等。
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代理观点我方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公司未提供法定福利待遇的行为同样违法。
此外,公司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
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未按时支付工资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2. 关于未提供法定福利待遇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法定福利待遇。
本案中,公司未提供法定福利待遇的行为同样违法。
3. 关于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四、证据支持我们有充足的证据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包括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公司内部通知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
五、请求与主张基于以上观点和分析,我们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并作出以下裁决:1. 确认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2. 确认公司未提供法定福利待遇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司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3. 确认公司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4. 责令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劳动仲裁质证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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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质证意见范本
我是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特此向贵委员会递交本质证意见。
1. 本案事实
申请人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的薪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成。
但是,公司未按时支付申请人的销售提成,导致申请人需多次催促才能拿到应得的工资,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3. 证据分析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催款记录等。
根据这些证据,可以看出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成,公司未按时支付申请人的销售提成,导致申请人需多次催促才能拿到应得的工资。
4. 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其拖欠的销售提成共计人民币XXX元。
5. 结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公司员工,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成。
被告公司未按时支付申请人的销售提成,导致申请人需多次催促才能拿到应得的工资,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其拖欠的销售提成共计人民币XXX元,属于合理合法的仲裁请求。
敬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意见范文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意见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2e4b6c70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96.png)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意见范文尊敬的仲裁员: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一方的代理人,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阐述代理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回顾我的当事人[申请人姓名]自[入职日期]起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处工作,岗位是[具体岗位]。
在工作期间,我的当事人一直勤勤恳恳,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却做出了一系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我当事人权益的行为,这才导致了本次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被申请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足额支付工资1. 工资差额我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月工资为[X]元。
但是,从[具体开始少发工资的日期]开始,被申请人每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都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
您看啊,这就好比我们去商店买东西,说好的价格,结果商家少给我们东西,这哪能行呢?我的当事人也是一样,按照合同干活,就应该按照合同拿工资啊。
经过我们仔细的计算,累计的工资差额已经达到了[具体金额]元。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对于靠工资生活的普通劳动者来说,这可能是好几个月的生活费呢。
2. 加班工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日期]突然通知我的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给出的理由简直是莫名其妙。
他们说我的当事人[被申请人给出的解除理由],这个理由完全是无中生有。
我的当事人在工作期间一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可以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路上好好走着,突然被人说你违反交通规则了,但是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儿。
被申请人这种行为,就是赤裸裸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该向我的当事人支付赔偿金。
三、申请人的诉求及法律依据# (一)诉求一:支付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 (二)诉求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证据支持为了证明我们的主张,我们向仲裁庭提交了一系列详实的证据。
劳动争议代理意见
![劳动争议代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e9adc601eb91a37f1115ce0.png)
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与天津市XXX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应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而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明显低于该基数标准,应当按正确的缴费基数为原告补缴。
因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的期间为2009年1月至2012年7月,因此被告应补缴整个期间的社保差额,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原告是在仲裁维权过程中,才得知社保法定的缴存方式,因仲裁的时效起算时间应当是从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因此原告要求补缴的主张并未超过时效。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可知,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应不受时效限制。
2、被告应当以原告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原告缴纳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以原告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被告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公积金缴存数额。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须承担按时足额缴存的义务。
因此,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差额,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3、被告应按同工同酬的原则及时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1997年入职到天津XXX,至2009年管理站改制为天津市XXX 时,原告已在单位工作满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告应依法与原告签订。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c814eaa0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7b.png)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5篇篇1尊敬的仲裁庭各位委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律师代表我方当事人就本次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向贵庭提出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具体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关键内容。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署与后期执行过程中产生理解差异和冲突,因此引发争议。
我方当事人坚持其权益受到侵害,并寻求合理解决途径。
二、主要观点1.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我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
若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应以法律为准绳,合理界定双方权益与义务。
2. 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我方主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或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针对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我方坚持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者在解除合同过程中也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擅自违约。
三、证据支持1. 证据一:劳动合同文本。
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其约定。
2. 证据二: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
证明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3. 证据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相关文件。
证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程序及是否合法。
4. 证据四: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
证明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情况,以及存在的争议点。
四、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方主张在仲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相关规定;2. 相关劳动法规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3. 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解读。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过程中存在争议,且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
民事诉讼代理意见模板
![民事诉讼代理意见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ac55a177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2c.png)
劳资纠纷民事诉讼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受张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担任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经过参加本庭的庭审程序,现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与原告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工作。
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拖欠原告工资计某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工资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支付。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因此被告应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二、本案中被告拖欠工资证据确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被告始终推脱,拒绝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无奈之下只能走诉讼途径解决。
立案时,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被告出具的欠条,2018年3月、4月、5月工资单。
该欠条为被告自愿出具,工资单为被告结欠工资的依据,金额为元。
因此,以上拖欠工资的证据确凿。
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给原告工资。
综上,原告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证据确凿,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20 年月日。
劳动仲裁庭后质证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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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后质证意见范文尊敬的仲裁员:您好!经过今天的庭审,我想就对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整个质证过程,阐述一下我的意见。
一、关于[对方证据名称1]1. 真实性方面。
对方拿出这份所谓的工作记录来证明我工作失职。
可您看啊,这上面的字迹歪歪扭扭的,就像被大风吹过的树枝一样,而且好多地方都有涂改的痕迹。
我严重怀疑这是他们临时拼凑出来的,根本不是当时的真实记录。
这就好比是一个人拿着一张画得乱七八糟的地图,非要说这是宝藏的准确位置,谁能相信呢?2. 关联性方面。
就算这份记录是真的,它和我所谓的工作失职也没多大关系啊。
这上面记录的内容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和我们争议的核心工作任务根本不沾边。
这就好比我是个厨师,他们却拿我洗盘子没洗干净的记录来说我菜炒得不好,这不是风马牛不相及嘛。
3. 合法性方面。
他们提交这份证据的时候,也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说明。
就这么突然地扔出来,我都不知道他们是从哪个犄角旮旯找出来的。
这就像在比赛中,突然拿出一个没有经过裁判检查的“秘密武器”,这不符合规则啊。
二、关于[对方证据名称2]1. 真实性方面。
这份证人证言,我觉得很不靠谱。
这个证人我都没怎么在工作中见过,他怎么就能对我的工作情况了解得那么清楚呢?我怀疑是对方找他来“友情出演”的。
您看他的证言里,很多描述都是模棱两可的,就像雾里看花一样,一点都不具体。
这就像是一个人在讲故事,但是故事的情节都是自己瞎编的,没有一点可信度。
2. 关联性方面。
他的证言和我们的案子感觉就像是两条平行线,没有交点。
他说的那些事情和我被辞退的真正原因差了十万八千里。
这就好比我要去北京,他却在说去广州的路怎么走,完全不是一回事啊。
3. 合法性方面。
我觉得对方在获取这个证人证言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诱导证人的情况。
这个证人说话的时候眼神都在飘,感觉很不自然。
这就像有人在背后拿着小棍指挥他说话一样,这可不是合法获取证言的方式啊。
三、关于我方提交的证据。
1. [我方证据名称1]的说明。
劳动纠纷代理意见书
![劳动纠纷代理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d70fed5f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ca.png)
劳动纠纷代理意见书尊敬的裁判员:我受委托担任劳动纠纷代理人,就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之间的劳动争议,向贵院提交以下劳动纠纷代理意见书。
一、案情概述申请人甲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被申请人乙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月工资为80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每个月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职责。
然而,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甲一直超时工作,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但乙公司从未给与相应的加班费。
甲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还要承受高强度的工作压力,超负荷工作导致甲身体和精神健康出现问题。
申请人甲向被申请人乙公司提出加班费的要求,但乙公司以未经批准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二、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加班费的支付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超出法定工作时限内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办法与支付标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决定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务;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增加劳动者的工作负担。
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
三、争议焦点及相关证据1. 甲超时工作及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事实。
证据一:甲提供的工作记录表,显示了甲超时工作的日期和时间。
证据二:甲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了甲向乙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
2. 乙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
证据三:甲提供的工资单,显示乙公司未支付任何加班费。
四、代理人意见根据申请人甲提供的相关证据,明确地证实了乙公司未支付甲加班费的事实。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甲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加班费,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中乙公司应当承担加班费的支付责任。
五、请求裁定根据上述理由,本人代表申请人甲请求裁判员作出以下裁定:1. 裁定被申请人乙公司支付申请人甲的加班费共计xxx元;2. 裁定被申请人乙公司向申请人甲赔偿造成的精神损失共计xxx元;3. 裁定乙公司为申请人甲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保证申请人甲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劳务合同_代理意见
![劳务合同_代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6407fe9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8c.png)
本人受原告XXX委托,担任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中,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XX项目现场施工、材料搬运、清洁工作等。
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和金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XX元;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X元;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代理意见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和金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
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
3. 关于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的原因,原告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
被告对此亦无异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 关于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6. 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敬礼!代理人:XXXXXXX年XX月XX日。
书面代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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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代理意见范文#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仲裁员]:[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 [案由]纠纷一案,[代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我方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仲裁活动。
经过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审查相关证据以及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方面。
# (一)我方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1. 您看啊,这事儿一开始呢,我方当事人[描述我方当事人的初始行为],这就好比一个人在正常走路,看到前面有个坑,本能地就绕开了。
我方当事人这么做,完全是基于当时的[具体情况]做出的合理反应,没有任何想要故意[不良意图]的想法。
就拿日常生活来说,谁看到危险不会躲一下呢?这是人之常情啊。
2. 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一直积极地[积极行为表现],努力想把事情往好的方向推进。
比如说,[举例说明积极行为,如主动沟通、提供解决方案等],这就像一个热心肠的人,一直在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麻烦。
# (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
1. 反过来再看看对方当事人,那可就有点不地道了。
对方[描述对方的不当行为],这就像是在马路上故意设置路障,妨碍大家正常通行。
比如说,[详细举例说明对方的过错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这不仅给我方当事人带来了[具体损害],也对整个[事件涉及的范围,如项目进展、合作关系等]造成了负面影响。
2. 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对方在[关键事件]发生之后,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继续不当行为],这简直就是错上加错,就像一个调皮捣蛋的孩子,闯了祸还不认错,还继续捣乱。
二、关于证据方面。
# (一)我方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力。
1. 我们为了证明我方的主张,可是准备了一箩筐的证据呢。
这些证据就像拼图的碎片,一块一块地拼凑出了事情的真相。
比如说,我们有[列举主要证据类型,如合同、邮件、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清楚地表明了[我方想要证明的事实]。
2. 就拿那份[重点提及一份关键证据]来说吧,这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阐述证据中的关键内容],这就像一个铁证如山的判决书,不容置疑地证明了我方的观点。
劳动争议案件发表代理意见
![劳动争议案件发表代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5889ccf28ea81c758f57823.png)
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等八位职工的委托,在×××等八位职工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案证据问题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近20件,分别证明了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的违约行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等,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但被告始终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二、关于待岗的违法性及违约性问题该问题是本案的关键,被告口口声声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待岗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但被告始终未对自己作出待岗决定提供任何证据。
1、被告反复引用劳动部劳部发[1995]第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作为自己作出待岗决定的依据,但该条根本就没有涉及作出待岗决定的合法性和违法性问题,而是待岗人员待遇的规定。
2、关于待岗的条件所谓待岗人员也就是企业富余人员,按照粤府[1995] 5号《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富余职工是指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后生产(工作)不需要并撤消原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
”但被告决定原告待岗并非生产(工作)不需要并撤消原生产(工作)岗位,仅以×××和×××为例,两人岗位并非不需要,也没有被撤消。
×××为单位唯一的叉车司机,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老师傅,被告让其待岗,就是因为要安排单位某领导的儿子;×××是老大学生,燃机高级工程师,从事本专业工作已有二十多年,工作兢兢业业,被告却让其待岗,而接任其工作的是一个普通的机械工程师。
劳动合同质证意见模板范文
![劳动合同质证意见模板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46edc664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62.png)
[公司名称][日期][收件人]:[相关部门或个人名称][主题]:关于[劳动合同编号]号劳动合同的质证意见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在[日期]与[员工姓名]签订了[劳动合同编号]号劳动合同。
现就本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质证,并提出以下意见:二、质证意见1. 合同主体资格经审查,甲方[公司名称]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乙方[员工姓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合同内容(1)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其中试用期为[试用期月数]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合同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
(2)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名称]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合同中工作内容描述清晰,符合实际情况。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乙方在工作中应遵守操作规程,爱护甲方财产。
合同中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劳动报酬:乙方工资按[工资支付方式]支付,具体工资标准为[工资数额]。
合同中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工作时间:乙方实行[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小时数]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数]小时。
合同中工作时间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情形。
3. 合同签订程序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合同履行经审查,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三、结论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编号]号劳动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明确,签订程序合法,履行情况良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特此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 [劳动合同编号]号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劳动争议二审代理词
![劳动争议二审代理词](https://img.taocdn.com/s3/m/09f55c3a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2e.png)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上诉人XXX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开庭。
通过刚刚的庭审,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当然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是受上诉人工地木工组负责人的邀请,到工地上班的,从事的工种为木工。
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被上诉人上班工作的那刻起,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先要确认两者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本案当中,被上诉人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很显然,劳动行政部门已经确认了双方之间所存在的劳动关系。
第三、上诉人对劳动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充分说明上诉人对此早已认可。
以上事实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涉案工程的用工主体问题,是XX公司,还是上诉人公司?鉴于工地标牌注明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为XX工程局有限公司,所以,被上诉人于XX年X月X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填写的用人单位为XX公司。
之后,经劳动部门查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上诉人公司,XX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之间发生了合法的分包关系。
于是,劳动部门于2020年8月5日通知被上诉人将申请表中填写的用人单位XX公司,变更为上诉人公司。
所以,本案的用工主体是由劳动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经过查证后所确认的。
三、被上诉人因工伤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上诉人承担。
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有规范,把劳动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保的一项强制性规定。
而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被上诉人办理相应的工伤保险,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因工伤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上诉人承担。
劳动仲裁质证意见书范本
![劳动仲裁质证意见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427ddb4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44.png)
劳动仲裁质证意见书范本一、首部(一)标题:劳动仲裁质证意见书(二)文号:具体文号(三)当事人信息申请人:_____被申请人:_____二、正文(一)引言在本次劳动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质证意见书旨在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和评价,为仲裁庭的裁决提供参考依据。
(二)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质证1、证据一:劳动合同真实性:经审查,该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上面的签名和盖章清晰可辨,且合同条款完整、明确。
关联性:与本案争议焦点密切相关,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
合法性: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条款。
2、证据二:工资条真实性:工资条上的各项数据清晰明确,有相关的财务印章和签名,真实性可以确认。
关联性:能够反映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等,与申请人主张的工资待遇问题直接相关。
合法性:工资条的制作和发放符合企业的财务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3、证据三:考勤记录真实性:考勤记录形式规范,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时间和日期连续完整。
关联性: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情况,是计算工资和判断是否存在加班的重要依据。
合法性:考勤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质证1、证据一:规章制度真实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规章制度文本完整,但无法证明其已向申请人进行了有效的公示和告知。
关联性:部分条款与本案争议事项有关,如员工的纪律处分、绩效考核等。
合法性:部分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可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证据二:工作考核表真实性:考核表的填写和评分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和依据。
关联性:与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价相关,但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存在被申请人主张的工作失误和不足。
合法性:考核过程不透明,未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
![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fe13432c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b2.png)
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尊敬的仲裁员:关于[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公司名称]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我在这里陈述代理意见。
首先啊,咱们得明确一点,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
它就像是搭建一座房子的基石,如果劳动关系都不明确,那劳动者的好多权益就像悬在半空中,没个着落。
我一直觉得呢,劳动关系的判定其实就是在探究双方之间那种真实的、内在的联系。
从事实方面来看,[申请人姓名]在[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工作这一事实那可是相当清楚的。
你想啊,他每天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给他安排具体的工作任务,这难道还不能说明点什么吗?就像我们平常说的,这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关系啊!从我的经验来讲,这种日常工作中的细节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呢。
比如他的考勤记录,这可是实实在在能证明他在公司工作的东西。
但是呢,被申请人却总是试图去模糊这些事实,这我就不能理解了。
再说说工资支付方面。
工资,这可是劳动关系里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申请人的工资是由被申请人发放的,虽然被申请人可能会说这是其他形式的报酬之类的话。
可是啊,咱们仔细想想,如果不是因为劳动关系,公司为什么要定期给他支付报酬呢?这报酬的金额、支付的周期都是相对固定的,这和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支付特征是多么吻合啊!我常常想,这么明显的事情,怎么还会有争议呢?还有啊,工作内容这一块。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他的工作成果直接或者间接地为被申请人创造了价值。
这就好比一个机器上的小零件,虽然小,但是没它机器就运转不起来一样。
如果不是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会允许申请人参与到这么核心的业务工作当中去吗?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嘛。
在证据方面呢,我们已经提供了足够多的材料来支撑我们的观点。
像前面提到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流水,还有工作中的一些文件、邮件往来等等。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就像一张严密的网,把事实牢牢地包裹在里面。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6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6篇](https://img.taocdn.com/s3/m/60ba367f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c2.png)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6篇篇1尊敬的仲裁庭各位委员: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此次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向仲裁庭阐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
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尊重仲裁庭对此案的裁决,同时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我们的立场。
一、案情概述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具体涉及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
申请人主张劳动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且雇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立场是,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在本案中,尽管存在部分争议,但我们认为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
在本案中,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劳动合同。
2. 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我们主张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申请人认为雇主存在违约行为,但我们也注意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误解或沟通不畅的情况。
因此,我们主张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3.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解除合同可能对双方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主张在裁决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三、证据支持为了支持我们的立场,我们提供了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
2. 工资单和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收入情况。
3. 社保缴纳记录:证明雇主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 其他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邮件等,证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四、诉讼请求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的诉讼请求如下:1. 确认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或修改不合理的部分;2. 要求雇主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补偿;3. 其他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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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劳动争议仲裁案
质证及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
申请人王可与XX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经过开庭调查质证,本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一,虽然被申请人的《关于对潘勇、王云、王可三人的处理决定》(以下称为“除名决定”)称“……经职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对王可予以除名”,但并未将该“除名决定”送达申请人王可本人,而当时(1998年3月11日)并没有任何客观情况足以阻碍送达。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之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矿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等相关规定,“除名决定”未经过送达程序,不应对申请人生效。
事实上,申请人在服刑期间未接到被申请人的只言片语,直至刑满释放,联系到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处时方得知“除名决定”之事。
所以不能认可“开除决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其二,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但申请人被判刑发生于1996年,而《劳动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再是“自行”解除。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学原理,此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应归于无效。
故被申请人“204所与王可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双方之间自王可被依法收押之日起再无任何劳动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
另外,国务院2001年10月6日公布的《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319号令)更加明确了《劳动法》的地位:在其附件一第51项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做了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
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理应对申请人予以工作安置。
二、关于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因公致残鉴定表》,其所载的申请人构成二级乙等伤残,套改为六级伤残的事实,代理人予以认可。
对于《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陕劳险发[1993]140号)(以下称为《通知》)的适用性不予认同:
第一,《通知》的依据之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已失去效力,前文已提到;
第二,包括关于5-6级伤残“发给九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在内的类似规定,包含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那时候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力度是比较低的。
我们怎可以在日益强调劳动者权益的今天,去拿一个过时的部门复函的通知作为执行依据呢?
第三,即便按照《通知》,被申请人也应在给予申请人“除名”决定之后,及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然而被申请人没有做到这点,应当对其过错负责:既然当时没有依据当时的规定处理申请人的工伤事宜,现在处理的话就要依据现在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理。
法谚曰“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否则将产生极大的不公。
同样,被申请人举出“王可工资变动审批表”并提出以当时申请人的本人工资(274.1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的意见,无论如何也是不合法理、不能接受的。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正,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2011年修正)处理申请人王可的工伤事宜。
具体为:
一、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20.5元(2012年度
西安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61128元;补发2013年3月至今的伤残津贴1070元/月(2012年1月1日起最低标准)×10个月+1737元/月(2014年1月1日起最低标准)×5个月=19385元;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128元;另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20.5元(2012年度西安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8023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20.5元(2012年度西安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80230.5元。
合计221589元。
三、关于本案时效
本案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请求,因申请人服刑期间一直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且自刑满释放后一直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故时效最早应当自申请人刑满释放后,被申请人第一次拒绝其安置及赔偿要求时开始计算;之后的交涉过程,完全可以起到时效中断的作用,这从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8日出具《关于王可是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的做法可以看出来——因何出具?正是被申请人的一系列交涉。
另外,被申请方《关于王可是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亦未对时效存在不同意见。
再根据《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8]29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方案》(陕人社发〔2010〕75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妥善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时间跨度长,牵涉到不少老问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希望仲裁庭在查明案件事实、悉心研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的角度出发,给予申请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
代理人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卫阳
2014年月日
附:相关法条
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请示》(宁劳人裁字〔1993〕0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因工负伤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的,也适用这一条规定。
但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具体标准暂由你自治区做出规定。
199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