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日志填写及阅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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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填写、阅示工作,保证监理日志填写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岗位人员的监理日志填写及阅示。

3.监理日志填写的总体要求

3.1监理日志是监理人员日常工作的记录,记录的内容必须以监理人员本身的工作内容为

主,不允许将监理日志写成施工日志或个人生活日志。

3.2监理人员需使用公司提供的标准样式《监理日志》填写日志。在填写封面页时,需注

意以下事项:

3.2.1“编号”栏必须按公司《工程监理档案编号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填写;

3.2.2“岗位”栏根据填写人在本工程监理项目部中的岗位填写;

3.2.3“册号”栏由填写人根据本人在本工程的填写册数,从“01”开始按流水号顺延。

3.2.4“填写人”一栏必须在每一页的“填写人”一栏中填写当天监理日志的填写人姓名。

3.3监理日志中记录的问题,需在该问题处理完毕后,除在处理完毕当天的日志中记录处

理结果外,还必需在发现问题当天的日志中添加“处理结果见XX月XX日的监理日志”

这样一句注明,以便查找。

3.4各监理人员必须每天及时填写监理日志,不得写回忆录,要求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可

靠,并用钢笔(黑墨水)或碳素笔填写。

3.5若因某种原因使现场施工暂停时,除在当天监理日志中记录停工原因外,需记录当天

自身工作或学习内容。此时若个人就地休息,则无需记录自身工作或学习内容。只需填写“今日就地休息”或“XX日—XX日就地休息”即可。

3.6监理人员在工地时,应每天填写监理日志。当离开工地时,应在离开前一天或当天或

返回工地的第一天在当天的监理日志中简明填写“因何事暂离工地,离开的时间段为XX 月XX日至XX月XX日”。即:离开时段可不填写监理日志(若在离开时段现场发生重大事项,则必须在返回后补充记录),返回工地后需复新开始填写监理日志。

4.监理日志的内容及要求

4.1监理员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日志填写的内容及要求,填写时须按下文要求进行,但

可不限于以下内容:

4.1.1记录当天监理工作情况,重点记录填写人自身的工作内容。若当天有检查工作,则

应简要记录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尽可能用数据说话),或说明检查项目、数据见什么文件(每天记录)。

4.1.2记录当天施工内容,包括当天所负责范围内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及人员情况;施

工工序质量、进度情况(每天记录);施工班前班后会情况记录。

4.1.3记录本人对各工程参建单位发出的重要口头通知的主要内容、原因、通知人及完成

情况。若本人事后就此事件发出书面通知的,则记录发出文件的名称及编号(发生时记录)。

4.1.4记录由本人签署并发出的重要文件(包括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

的情况(发生时记录)。

4.1.5记录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本人及施工单位的应对措施,现场整改情

况、复检结果等(发生时记录),同时按本法3.3条要求执行。

4.1.6简要记录主持或参加的会议的主要内容(发生时记录)。

4.1.7简要记录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及完成情况(发生时记录)。

4.2总监、总代监理日志填写的内容及要求,填写时应注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4.2.1记录对本监理项目部内部所做的管理工作和自身的监理工作内容(每天记录)。若当

天有检查工作,则应简要记录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尽可能用数据说话),或说明检查项目、数据见什么文件(每天记录)。

4.2.2简要记录有关协调、沟通、召开现场例会及专题协调会的主要内容(发生时记录)。

施工班前班后会情况记录。

4.2.3记录由本人签署并发出的重要文件(包括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

的情况(发生时记录)。

4.2.4详细记录监理项目部及工程重大事件记录(发生时记录)。

4.2.5详细记录参加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情况(发生时记录)。

4.2.6简要记录向公司或上级单位、人员汇报的主要内容及指示或交办的重要工作(发生

时记录)。

5.监理日志的阅示

5.1总体要求

5.1.1监理日志的阅示原则上实行分级阅示,即监理员的日志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阅示,专

业监理工程师的日志由总监代表阅示(无总监代表的情况下,由总监阅示),总监代表的日志由总监阅示,总监的日志由部门主任或副主任阅示。

5.1.2各阅示人应按照监理日志的填写要求检查日志填写的填写情况,并在“阅示栏”中

签署阅示意见和签名。签署意见时应注意应将具体意见和对日志填写质量的要求写入“阅示栏”内,不可仅签署“已阅”。

5.1.3阅示时,阅示人只需在被阅示人监理日志当天的“阅示栏”中签署阅示意见即可,

不必在被阅示人监理日志每天日志的“阅示栏”中签署意见。

5.1.4发现日志填写中存在问题时,阅示人在阅示时应提示填写人员,并注意跟踪其整改

直至闭环。

5.1.5监理日志的阅示是检查各级监理人员监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各阅示人员务必认真、

高质量地完成此项工作。

5.2阅示程序及时间要求

5.2.1变电所及房建工程

5.2.1.1监理员填写的监理日志按每半月不少于一次阅示。

5.2.1.2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填写的监理日志按每月不少于一次阅示。

5.2.1.3总监理工程师填写的监理日志按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阅示。

5.2.2线路工程

5.2.2.1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填写的监理日志按每月不少于一次

阅示。

5.2.2.2总监理工程师填写的监理日志按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阅示。

6.对监理日志填写及阅示工作的考核规定

6.1对未填写监理日志的考核规定

对超过20天未填写“监理日志”的监理人员,按严重不合格项考核;对已填写但有超过5天(含5天)未填写监理日志的监理人员,每5天为一项不合格项考核;未填写天数小于5天,大于等于2天的,按一般不合格项考核;未填写天数为1天的,按观察项考核。

6.2对未阅示监理日志的考核规定

6.2.1从工程开工至竣工未阅示监理日志的,对阅示人按严重不合格项考核。

6.2.2应阅示但未阅示监理日志超过3次(含3次)的,对阅示人按不合格项考核。未阅

示次数小于3次,大于1次的,对阅示人按一般不合格项考核。有1次应阅示但未阅示的,对阅示人按观察项考核。

6.3对填写不规范、不满足本管理要求的考核规定

6.3.1对监理日志填写不规范、不满足要求的考核规定

6.3.1.1监理日志未每天填写,而是编写回忆录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按一般不合格项或

不合格项考核。

6.3.1.2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责任属填写人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按一般不合格

项或不合格项考核。

6.3.1.3监理日志写成个人生活日志或施工日志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按一般不合格项或

不合格项考核。

6.3.1.4监理日志中没有当天检查的主要项目和主要数据记录的,同时在各种检查记录表

格中(包括施工单位的验收批/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表)均无记录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按一般不合格项或不合格项考核。

6.3.1.5监理日志中没有对现场存在问题记录的,同时在各种监理资料中也无记录的,视

情况严重程度,按一般不合格项或不合格项考核。

6.3.1.6监理日志中对发现的问题有检查记录,但无通知或无复检记录的,同时在各种监

理资料中也无记录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按观察项或一般不合格项考核。

6.4对阅示不规范、不满足《监理日志填写及阅示管理办法》要求的考核规定

6.4.1阅示时,只签名或只签名及“已阅”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按观察项至一般不合格

项考核。

6.4.2阅示后,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不能落实和未监督填写人整改的,视情况严重程度,

按观察项至一般不合格项考核。

7.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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