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培训教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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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培训教师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钻井公司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培训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提高员工培训质量和培训水平,根据《公司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厂、项目部、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培训教师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培训教师的管理坚持“先内后外、统一管理、分级聘任、综合使用”的原则。
“先内后外”是指在保证培训质量和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公司内部培训教师承担培训教学任务;在公司内部师资不能满足培训需求的情况下,经批准方可外聘教师。
“统一管理”是指培训教师由培训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培训教师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全公司的培训教师。
“分级聘任”是指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培训教师聘用条件,由各单位对所属人事管理权限内的培训教师进行分级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
“综合使用”是指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培训教师的整体优势,由公司培训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培训的实际需要,对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专业序列的培训教师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综合调配使用,优化使用培训教师资源,发挥培训教师在培训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章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培训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与综合统筹管理;负责组织培训教师的选拔、聘用和考核评估;负责公司培训教师的备案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机关各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综合办公室对本专业、本部门培训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初步评审、考核评估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培训在综合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培训教师的教学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聘用;负责本单位培训教师的培养、使用、管理;负责本单位内部培训教师师资库和外聘培训教师师资库的建立、更新与维护;负责对所使用培训教师的教学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在实施具体培训项目时,由培训组织方、实施单位对公司培训教师的培训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培训教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各级培训教师应依据反馈意见改进培训教学工作。
第四章培训教师的分类
第八条培训教师分为公司内部兼职培训教师和外部培训教师。
内部兼职培训教师是指被公司正式聘任且承担公司各级培训或授课任务的非专职培训教师岗位人员。
外部培训教师是指公司各单位根据培训需要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培训机构、顾问公司、优秀企业等聘请并承担公司各级培训授课任务的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凡是公司所属具备良好的专业管理、工艺技术实践经验或岗位(工种)操作技能,拥有较高的职业教育素养和培训教学能力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均可参与公司内部兼职培训教师的选拔和聘用。
第五章培训教师的职责
第十条培训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习并掌握本专业前沿知识和发展动态,能从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操作等角度总结提炼本专业工作成果和经验。承担公司、基层队(车间、班组)或某一专业(工种)的培训教学任务。
(二)协助培训业务管理部门收集培训反馈意见,组织学员评估和行为分析等。参与公司员工培训需求调研,负责向培训业务管理部门提供该专业的培训需求信息和培训意向,提出制定培训计划的建议。
(三)参与公司及本单位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培训课件及考试题库的开发、编写和修订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内部成功案例,丰富内部培训资料库,自制培训PPT演示文档,编制培训辅导资料。
(四)收集与本单位相关业务领域的经营管理、生产技术问题,会同培训业务管理部门针对本单位出现的生产经营实际问题进行相应培训课程的开发。
(五)积极参加培训教师的授课技巧、方法、案例、课程内容等研究讨论、培训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主动提升自身的培训授课水平。
(六)高一级培训教师应帮助和指导下一级培训教师开展培训教学工作。
第六章培训教师的分级
第十一条培训教师的分级
培训教师根据其资历、经验和水平,原则上分为资深教师、高级教师、中级教师和初级教师。内、外部培训教师采用相同的分类标准。
第十二条担任资深培训教师的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满10年的);或在高等院校、集团公司或其他大型企业担任教授、首席专家或高管的;
(二)具有讲授领域相关专业工作背景、系统的专业理论知
识和15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的;
(三)具有讲授培训课程的愿望和责任感的;
(四)具有良好的演讲与表达能力的(专业技术类教师必须同时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能够结合专业知识和企业发展情况深入开发较高水平的培训课程和教材,能熟练运用培训专业技术与相关工具的;
(六)其他应具备的能力与素质。
第十三条担任高级培训教师的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满5年的);或具有高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的;或在高等院校、集团公司或其他大型企业的担任副教授、专家或中层管理人员的;
(二)具有讲授领域相关专业工作背景、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8年以上实践经验的;
(三)具有讲授培训课程的愿望和责任感,思路清晰的;
(四)具有良好的演讲与表达能力的(专业技术类教师必须同时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能够结合具体工作和企业发展情况开发较高水平的专业培训课程和教材,能熟练运用培训专业技术与相关工具的;
(六)其他应具备的能力与素质。
第十四条担任中级培训教师的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技
能等级的;或在高等院校、集团公司或其他大型企业担任专家或管理人员的;
(二)具有讲授领域相关专业工作背景、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5年以上实践经验的;
(三)具有讲授培训课程的愿望和责任感,思路清晰的;
(四)具有良好的演讲与表达能力的(专业技术类教师必须同时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能够开发专业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能熟练运用培训专业技术与相关工具的;
(六)其他应具备的能力与素质。
第十五条担任初级培训教师的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满3年的;或具有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的;或在高等院校、集团公司或其他大型企业担任专家或管理人员的;
(二)具有讲授领域相关专业工作背景、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3年以上实践经验的;
(三)具有讲授培训课程的愿望和责任感,思路清晰的;
(四)具有良好的演讲与表达能力的(专业技术类教师必须同时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能够开发专业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能熟练运用培训专业技术与相关工具的;
(六)其他应具备的能力与素质。